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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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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 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督察专员办与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为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我局通过对历次建管业务办公会进行汇总梳理,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关于各分区住宅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 1.各强度分区的住宅基准容积率分别为:第一分区5,第二分区4,第三分区3,然后结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2.2.4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同时结合各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给出用地的住宅建筑密度,按一套容积率、密度指标提供。 2.二类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其兼容比例不应大于2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为住宅建筑密度加5%,同时不大于30%,绿地率要求不变。 3.二类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其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均为大于20%且小于5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上限调整为30%,绿地率下限调整为25%,如为商住楼,其裙房屋顶应作屋顶绿化,住宅楼底层需架空。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规定: 中、小学根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幼儿园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2.3.15的要求予以明确;农贸市场容积率≥2.0,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1.6且≤2.5。 (三)关于规划公共绿地上配建用房的要求的规定: 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一律不再配建任何管理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且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绿地上不得配建经营性设施。 (四)关于住宅用地配套停车场(库)的规定: 配套停车场(库)车位数量须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套停车场(库)须采用地下停车库,地面可布置有少量临时停车位,但不计入配套停车数量。 二、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一)拍卖地块建筑退让绿地的规定: 拍卖设计条件中明确绿地由土地拍卖竞得方实施,性质为公共绿地,建筑退公共绿地按集中绿地退距5米执行。 (二)关于40米(含40米)以上住宅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3米。 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3.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三、建筑高度及其它管理要求 (一)关于中心城范围内临各类红线(含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35米。 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3.取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的第3、4款。 (二)关于临规划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三)关于住宅单元之间建筑开槽的补充要求: 1.如图所示,建筑的外立面A或凹槽内立面B中必须有一个面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长边计算。 2.当建筑的外立面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长边时,开槽的最小宽度C必须大于开槽的深度d,同时不小于4米。 3.当建筑的外立面A为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的山墙时,凹槽内立面B必须作为高层建筑的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的长边计算,开槽的宽度C必须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住宅间距的要求。 四、以上规定与原《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或相关纪要有出入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的相关内容已写入规划设计条件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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