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xxx县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及xxxx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10)xx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2.依法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拆除已建在其门前公路边的水泥步梯,赔偿损毁再审申请人煤炭的损失3840元,同时拆除其建房时修建的临时石桥。
3.依法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系同村不同组村民,以原岩孔往水银沟老公路为界,再审申请人是后场组,再审被申请人系湾子组,现为对门邻居。在xxxx年xx月,为方便生产生活,本村村民xxx一户将自己承包的五分三厘地调换给再审申请人一户耕管,后xx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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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占去0.155亩(一分五厘五),公路建成后,剩余土地被公路一分为二。xx公路右面系泄洪沙沟,沙沟右边系原岩孔往水银沟的集体老公路,集体老公路右面即为再审被申请人的承包地,后来再审被申请人在修建房屋时将老公路占用,还将长约15米的沙沟封盖成暗沟并打成院坝,将xx路征用剩余的再审申请人耕管地长约10米,宽约3.6米,占用来修建花池和步梯,再审申请人阻拦未果。再审被申请人得此利益更加横行霸道,又准备占用再审申请人正在管理使用的3米长,2.5米宽的土地打路,再审申请人运来石块阻拦,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清事实,置再审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于不顾,草率判令再审申请人败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审被申请人提出根据《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公路外缘1米范围属于国家,那么外缘1米外应是再审申请人的耕管地,且公路管理部门未征用公路边缘1米外的范围,为此,公路征用剩余部分土地仍为再审申请人耕管,再审被申请人无权占有。被申请人现在的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为此,再审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申请人与村民xxx调换承包地,双方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审申请人并不是无偿取得,再审被申请人占有,理应支付对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相邻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为另一方提供便利,应是另一方唯一通道、通风、采光、通水等,再审被申请人建在xx公路边的房屋有五个门面,可从任何一个门面到xx路,这个可以从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中看出,一审时我方也提供证人出庭证明争讼之地以前是没有路的。现争讼通道不是再审被申请人到xx路的唯一通道,也不是历史形成通道。再审被申请人通往xx公路的通道有多处,人车均可通行,更不要说耕牛和农肥了。为此,此纠纷完全是再审被申请人豪强霸占引起的,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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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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