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工作程序,保证公平竞争,达到择优选择的目的,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单位利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招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招标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及生产运行部、办公室、财务科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完善招标管理制度。 (二)制定招标计划、方案。 (三)组织招标工作。 (四)审查评标报告。 (五)负责招标资料管理。 三、招标申请及招标范围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大修技改项目、单一来源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基本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按照以下权限进行招标:
(一)资金总额(含财政性资金)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大修技改项目、单一来源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基本建设,可由单位自行通过招标、邀标、商务谈判进行,并按时将结果报集团备案。
(二)资金总额(含财政性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本部统一组织招标。
(三)应急项目,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第七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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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招标。
四、罚 则
第 凡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依本制度规定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或以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或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泄露标底或对外透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情况和资料等。 (四)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依法追讨不当所得以补偿公司损失。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五年内禁止参加公司任何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凡违反招标工作纪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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