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联合试运转批复程序及提供资料
一、矿井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的前提条件
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设完工;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3、矿长具备安全资格、配齐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4、30万吨以上矿井已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30万吨以下已建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具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具备以上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程序
1、国有及国有控股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在其上级主管公司出具申报意见后,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审批;民营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报省煤炭管理局审批。
2、列入省规划重点建设的民营4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矿井,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
1
后报省煤炭管理局审批。
3、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在其上级主管公司出具申报意见后,由所在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民营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煤矿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三、煤矿联合试运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2、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3、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4、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5、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6、其他规定的事项。
四、煤矿申请联合试运转必须提供资料:
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完工情况说明;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2
3、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及汇总表、入井人员培训情况;
4、矿山救护队组织情况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5、开采方案设计及批文3份;
6、联合试运转方案3份;
7、煤矿申请联合试运转的申请报告。
由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审查。(30万吨及以下的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经过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五、联合试运转报告
联合试运转结束后,煤矿须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且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各系统分项运行报告;
2、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3、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3
5、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
6、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