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股份公司资产评估增值后固定资产折旧及计税帐务处理探讨

股份公司资产评估增值后固定资产折旧及计税帐务处理探讨

来源:尚车旅游网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 ̄01年第2期 (总第58期) 广州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 No.2 2001 C_.ene ̄No.58 股份公司资产评估增值后固定资产 折旧及计税帐务处理探%,-j- 李艾斯 胡小燕 5) (1、广州市健明会计师事务所,广州510030; 2、广州市固体虚物管理中心,广州51011摘要:本文通过对股份有限心司资产评估增值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两种方法的分析,站 台我国现收和企业自身的奕斥情况,探讨了股倍有限公司蚤产评估增值后日定赘产折旧应采用的方法t 美键词:股份心司 资产评估中国分类号:F23l 折旧址理 文章编号:1009—7945(200l102一o19一∞ 文献标识码:A Ab :G0I tIl 豳幽IⅢdt}le 蛔oft}le 懒iate the fixed 8s¥els erthe ap 商拙of  , in p ted∞出p卸y— m ・0出we 8h砌d ad叩c t0 d ̄K雌 出:1觚tod o0 Ity岱8e鞠删眦 ; 0p哪y Ie吕自田既 ;de印矗 oII蚰硼 随着国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台资和相互参股等形式,实行股 份制,转换经营机制的政策推出,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企业资产 评估的立项、确认和管理等方面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财政部在财务、会计、税收方 面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规文件,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企业改组,实行股份制,资产经评估后,确认价值会出现大干或小于账面价值,即 增值或减值。财政部对资产确认增值或减值,在会计处理上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仅就股 份公司资产评估增值后固定资产折旧及计税帐务处理方法作进一步探讨。 财政部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中,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时和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资产评估人帐作了明确的规定,资产评估后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在计提固定 资产折旧时,应按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2、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在计提固定资 产折旧时,可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方法一)。也可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 价计提折旧(方法二)。 收稿日期:20OO一12—30 l9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如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的,则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的应交 所得税,而将其全额计人资本公积: 借:有关资产 贷:资本公积 著按固定资产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的,应计算未来应交所得税,将其计人“递延 税款”贷方,扣除“递延税款”后的余额。计人“资本公积一资本评估增值准备”: 借:有关资产 贷:资率公积一资率评估增值准备 递延税款 企业按规定每年按评估值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期限结转计人应纳税 所得额时,其应交所得税的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企业原计^资率公积的资产评估增值,待实现后记为: 借:资率公积一资本评估增值准备 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率公积转入 并按规定程序转增资率。 对财政部的上述规定,笔者理解为,企业在计提折旧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即: 累计折旧最终不能超过历史成本,若累计折旧超过了固定资产的历史成率,超支部分就 应该作纳税调整。 但是,对于多提折旧(对比历史成本)的调整,在财政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所得 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 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对于上述折旧超支额,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税 负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应付税款法”是通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将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 棱算的差异统一于应纳税所得额中,亦即将两者差异与率期损益综合后统计并计算出所 得税,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撇开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差异单独朴税。 倒题:一企业原固定资产原值为1000万元。现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经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评估确认此固定资产现值为1500万元.且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企业按评估确 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见表一)。 按方法二分录为: 借:有关资产贷:递延资产 计提折旧时,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16.5 l6.5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5OO l65 335 资本公积一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从表一及分录可看出,当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或纳税所得在有盈余或达到收支平衡时, 两种方法算出的所得税额相同。但在亏损时,若运用“递延税款法”,即使企业经营亏 损,仍然要定期定额结转已计人“递延税款”的所得税,单独补交所得税。如表最下行 “实计税款”中的第5列带*号所示。而采用“应付税款法”应纳所得税则为零。如表最 下行“实计税款”中的第lO列带*号所示。 表一 应纳所得税教对照表 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廷税款) 原值 应付税教法 1O00 1O00 1O00 1O00 1O00 1000 1O00 1O00 1000 1O00 评估后价值 折旧率% 折旧顿 利润(假设) 纳税调整(增)额 应纳税所得颧 所得税率% 1500 1500 1蜘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蜘 10 100 100 33 10 50 50 33 10 150 O 0 33 113 150 10 10 10 150 50 50 100 33 10 150 0 50 50 33 10 150 50 0 33 113 150 50 —5O 33 150 150 150 150 50 一50 —100 100 0 33 0 33 150 33 —50 一l00 应计所得税 加:递廷税教 宴计税教 33 49.5 16.5 33 O 0 0 49.5 33 33 16.5 0 O 0 16.5 16.5 16 5 16.5 16.5 16.5 16.5‘ 16.5 49.5 16.5 0*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以收人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等 开支后的净所得额,它既不等于企业实现的利润额,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而是企业经 济运行的最终结果,是一个总体上的概念。所谓所得税,是要有所得才交税.而在总体 上擞有所得的前提下仍要缴纳所得税,便是极为不合理的,也体现不到税收公平的原则。 如上例,企业在总体亏损时,仍要负担单项所得税额,是有违所得税原则的,会造成税 收的不合理。 笔者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比较注意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事实上,从企业实 践来看,当会计核算产生与税法不一样的差异时,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应付税款法” 进行调整;同时.税务部门在计征所得税时也是采用了“应付税款法”。而现在对固定资 产评估增值所提折旧的问题上突然规定必须采用“递延税款法”处理,必然会造成广大 会计工作人员思想上的不理解和工作上的不适应。在如今市场经挤体制下,谁也不能确 保企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而当企业利润总体上出现了亏损,还要交纳所得税时,无疑 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表两种方法均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既然如 此.那么财政部就没有必要指令性地规定企业采用其中的一种方法.况且,涉税问题亦 应由税务总局确定。对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多提折IB的处理.应本着一贯性原则,采用 惯用的“应付税款法”,会计期间内只对本期间差异作调整,将当期多提的折旧调整当期 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所得税。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国家财政收人,又符合公平 税负的原则。 (责任鳊辑文非) 2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