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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的隐私权保护

来源:尚车旅游网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8月(中)

·211·论罪犯的隐私权保护

沈阳110034

辽宁省女子监狱,辽宁

摘要: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实现。罪犯

是自然人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是因为触犯刑法被暂时剥夺自由的人群,罪犯在服刑期间仍然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格权利。但是在现实中,罪犯的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侵犯。关键词:罪犯;隐私权;隐私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11-02作者简介:苏畅(1988-),女,任职于辽宁省女子监狱,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法律专业。

一、罪犯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王利明认为

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

。所以说,隐私权是一种基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本的人格权利。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但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对

对隐私权的保护迫在于隐私权的侵犯方式日趋多样,

眉睫。

(二)罪犯隐私权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那么对于罪犯是否具有隐私权一直是学界较为争议的问题。有的观点认

罪犯因触犯刑法被剥夺自由,监狱对罪犯应该实行为,

严格的、无死角的监控管理,为了监管的效果与安全,罪犯的隐私权应处于被剥夺状态。另有观点认为,罪

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即使被剥夺政治权犯属于自然人,

利,但没有被剥夺身为自然人的属性,也仍旧属于中国

作为罪犯,仍然有人格,仍然有隐私权,作者同意公民,

后一种观点。

(三)罪犯隐私权的特点1.权利主体是特殊主体

罪犯隐私权的主体是罪犯。罪犯是指因犯罪而服刑役的人。其含义说明了罪犯是实施过犯罪的自然人,其实质还是自然人主体,但又是一种有、有条件的自然人主体。

2.侵权行为有一定正当性

侵犯罪犯隐私权的主体大多数情况下是监狱执法者,也就是监狱人民。监狱人民为了实现对

对罪犯的隐私权进行一定限度内罪犯的监管和改造,

的侵犯,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3.对罪犯隐私权的保护有一定的

所由于对罪犯隐私权的侵犯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以对罪犯隐私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够无边

无保留地进行保护,否则势必会影响到执法机关对界,

造成监管隐患甚至是监管事故的发生。罪犯的监管,

二、罪犯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原因

罪犯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几乎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罪犯隐私权受侵害的情形,其正当性与侵害程度仍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论证。

(一)罪犯隐私权受侵害情形1.听制度

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允许与亲属通过亲情电话进行拨打电话实行监狱干警事前审批,实时监听形沟通,

式。这要求监狱干警对罪犯提供的电话号码首先进行

并且在罪犯拨打电话时对通话内容进行监核实登记,

但罪犯亲属的电话号码,以及通话内容其实质上都听,

属于罪犯的隐私。

2.会见监听制度

会见采罪犯在服刑期间可按规定进行亲情会见,

取电话会见形式,监狱干警需对会见内容进行监听,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复听。罪犯在会见时所谈论的涉及隐私的部分全部被录音留存。

3.信件检查制度

法律赋予了监狱检查罪犯信件的权利,监狱

对知晓到了信件的内容便是知晓了罪犯的隐私,

这种隐私可以在教育该罪于这种隐私应该严格保密,

犯时进行说明,但是不可以把甲罪犯的隐私泄露给其

以及罪犯亲人他任何人。对于罪犯写给亲人的信件,

监狱应该亲自传递,不应该假借写给罪犯的信件,

其他罪犯进行传递。

4.清监搜号及搜身制度

排除监管隐患,监狱会定期为了规范罪犯的行为,

生活现场、学习现场组织监狱干警对罪犯的劳动现场、

进行搜查,在罪犯收出工前会对罪犯进行搜身检查,主

防止监管事故的发生。要是检查是否有违禁物品,

5.提审监听

对于监听到的内容监狱干警应做到保密,因为无

经济状况还是婚姻状况,都是罪犯的论是案件情况、

隐私。

6.社会就医

罪犯在监狱内如有监狱无法确诊或医治的疾病,经过审批可以去往社会医院明确诊断及治疗。在就医

并配有至少四名警力戒护。途中对罪犯进行戒具押解,

在社会就医过程中,应当对罪犯的面部进行遮掩,并对

病情予以保密。罪犯的信息、

7.警示教育

监狱作为警示教育场所会定期安排某些罪犯对社会群体做警示教育报告。这种情况之下,应该充分征

否则会对罪犯造成心理压力,不利于求罪犯本人意愿,

罪犯的改造,也不利于监管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罪犯隐私权受侵害的原因1.执法者思想上不重视

首要的是执法者探究罪犯隐私权受侵害的原因,

思想上不重视。监狱作为执法者,多年的工作使

·212·2019年08月(中)法制博览法制园地

其遗忘了罪犯仍然是自然人.很多监狱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当众传播罪犯的隐私,甚

实际至用甲罪犯的隐私当做教育材料去教育乙罪犯,

上就是对甲罪犯隐私权的一种侵犯。

2.罪犯维权意识淡漠

罪犯因触犯刑法入狱服刑,失去自由会使罪犯在

有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某种程度上失去思考的能力,

罪犯更是对于维权知之甚少。一部分罪犯即使想要维权,也碍于在监狱服刑的身份不敢说,不能说。对于自

致使罪犯的隐私权多次受到侵害。身权利的放弃,

3.维权缺少法律支撑

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于罪犯隐私权的保护仍处于盲区,监狱干警对于罪犯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实际可操作

罪犯想要维护自己的隐私权也缺乏法律的法律指示,

依据,无法可依是罪犯隐私权保护遇到的难题。

三、完善罪犯隐私权保护的方法

(一)树立罪犯隐私权保护的基本观念1.执法人员应树立保护意识

一个国家的理念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的保护状况,而一个国家罪犯的保护状况从侧面体

监狱应该树立现了一个国家的保障水平。

对罪犯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对罪犯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自己执法严谨性的一种保护。能够有意识保护罪犯的隐私权,并不意味着要放弃监管权利,相反,当罪犯意识到监狱在对自身的隐私权进行保护时,罪

从而达到更好的教育改造犯更加能够信服监狱干警,

目的。

2.罪犯本身应树立维权意识

罪犯不能够因为自己是失去自由的服刑者便放弃

对维权意识的树立也不代表着要过自己的全部权利,

度维权。任何权利的维护都要在一定的和框架

越界就代表违规。对罪犯进行必要的隐私权教育,内,

使他们意识到罪犯的隐私权与他们的其他权利一样重

既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合理要。罪犯树立隐私权意识,

隐私,也有利于尊重他犯的合理隐私,进而有利于维护

罪犯群体的隐私利益。

(二)完善罪犯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支撑无论是在刑法层面、民法层面、监狱法层面,都应该对罪犯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立法范畴内的规范。明确罪犯有哪些隐私权,这些隐私权应该如何实现。有哪些隐私权由于与监管权的冲突而不得不放弃。更应该明确规定罪犯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应如何救济,以及侵犯主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三)构建罪犯隐私权保护的监督机制

对罪犯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有一定的监督机制,监

还应接狱干警对罪犯隐私权的保护除了有立法监督,

受上级部门监督、罪犯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构建完善

有利于对罪犯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监狱的监督机制,

干警执法活动的一种规范,其实质上也是对监狱干警执法行为的一种保护。

[注释]

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1.①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

M].法律出版社,2008.24.②赵运恒.罪犯权利保障论[

.中国检查出版③冯建仓.中国监狱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研究[M]

2008:192.社,

[参考文献]

[1]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2].五南林茂荣,杨士隆,著.监狱学—罪犯矫正原理及实务[M]

2007:143.图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3]M].法律出版社,2008.24.赵运恒.罪犯权利保障论[

(上接第210页)

收集、流通、使用、传输等手段要合法,但并未明确界定网络个人信息的范围。按照保护私权的语境理解,未经自然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在当前共享数据时代又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因此仅规范网络个人信息的使用手段还远远不够,应对其范围作出进一步界定,明确属于网络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才能更加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专门法应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进行定性。在法系,个人信息权常被称为“信息自决

,权”即信息主体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个人信息利用、以何种方式进行利用等。自决,意味着权利排他性和排除非法侵犯性,这是人格利益的体现。在我国新实施的民法总则中,也明确提出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利益,但是仅仅以人格利益说并不能囊括网络个人信息的所有价值属性。前文提到网络个人信息已成为商品进行交易流通,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中还存在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财产性。虽然强调个人信息具有商品属性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人格利益,但却可以强化对人的整体保护力度,可以更好地实现侵权救济。因此,专门法应当重视网络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并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专门法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进行规

[1].苏州大学学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

2012(6):34.报,[2]赵振宇,腾林池,陈强,等.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

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6(24):50-51.问题研究[

[3]J].上海律师,谢向英.《刑法修正案(九)》视野下的网络犯罪[2017(6).[4].西南大王来成.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D]

2014.学,

在主体资格上,个人信息权是公民的重要范。一方面,

法律应对数据收集的主体进行资格,从事个权利,

人信息数据处理须经相关部门授权许可;另一方面,在

信息权利人对于其信息的收主体的行为上进行,

知情权是公民对其个人信息支集与处理享有知情权,

配权的体现,信息数据的收集者不得进行对于信息权

专门法中应当明利人授权之外的信息数据处理行为,

确规定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支配权、对个人信息数据处

并且确定保障公民获得知情权的具体措理的知情权,

使得立法目标得以有效实现。施,

第四,专门法应针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禁止

对导致个人信息遭受威胁的情况进性和处罚性规定,

行规制,列明禁止性规定和违反规定后的各类处罚情

法律在保护的同时形。个人信息权作为公民私权利,

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应设定相应的侵权责任,

果,专门法应在此方面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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