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是学院的教育、科研、管理系统,是学院对CERNET、CHINANET的接入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CERNET 、CHINANET与因特网互连。校园网络服务的主体对象为学院师生员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及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三条 校园网络入网的计算机及局域网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未接入网的计算机的安全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学院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院网络中心依法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二章 网络系统管理
第六条 禁止在校园网络上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七条 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八条 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盗用校园网络资源。
第九条 学院内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院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二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园网络用户应及时报告院网络中心和院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
全。
第四章 处罚条例
第十四条 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园网络,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者,提交院行政部门或政府司法部门处理。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直接提交学院行政部门或政府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交学院行政部门或政府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未经网络中心批准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
2.未经网络中心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院、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3.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4.通过校园网络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广播E-Mail的;
5.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6.冒用院网络中心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三)盗用校园网络资源、盗用他人帐号或地址的,处以被盗用帐号或地址异常流量或从技术上能够界定盗用责任所发生费用2倍的罚款。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或地址造成危害的,并由此带来的对部门、单位或学院网费支出或有损学院声誉的现象,同时对借、转双方处以被盗用帐号或地址异常流量或从技术上能够界定盗用责任所发生费用2倍的罚款。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将提交学院行政部门或政府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
2.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及时报告网络中心和院办公室,而继续散发的。
(六)不按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CERNET、CHINANET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接纳校园网络用户者,提交学院行政部门或政府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交学院行政部门或政府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八)对以上不能涵盖的所有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情况将参照以上条款,视情节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盗用网络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警告直至停止使用网络外,还要提交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对严重影响学院声誉情节特别恶劣的,学院将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六条 对主动向网络中心报告自己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者,将酌情给予从宽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主动向网络中心举报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情况者,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校园网络服务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所有原始纪录,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备份存档,并向网络管理领导组和网络中心报告,必要时上报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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