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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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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客观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1.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1.2.2只有在获得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才能进行以下危险作业: 1.2.2.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热表面上的临时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工作。

1.2.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罐、仓、池、槽车、管道、烟道等)和城市(包括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等一切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1.2.2.3高处作业:凡在离坠落基准面两米(含两米)在上述高空设备上的工作是“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1.2.2.4交叉操作

1.2.2.5断路作业:在生产区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吊装和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1.2.2.6临时用电操作。 1.2.2.7其他危险作业

1.3责任和许可要求 1.3.1责任部门

1.3.1.1生产部负责公司所有作业的安全监督和危险作业工作票的审批。

1.3.1.2搅拌站负责审查所有允许的操作,并在操作完成后确认票据取消。负责协助安全管理部室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1.3.1.3生产部门负责在危险作业之前和期间进行气体分析,以及临时用电的审核工作。

1.3.1.4各危险作业实施部门负责实施危险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1.3.1.5危险作业区所在部门或办公室负责协助安全主管部门或办公室监督安全工作人员的各项作业

1.3.1.6操作人员由危险作业负责人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1.3.1.7危险作业涉及特种作业的,作业前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

1.3.2许可范围

所有危险作业实施部门必须在危险作业许可证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作业。如作业超过许可 范围,应重新办理危险作业许可。

1.3.3项目审批程序

1.3.3.1进行危险作业前,危险作业实施部门应填写相应的《危险作业申请单》,报生产部审核确认。

1.3.3.2临时用电操作除安环办审核外,还必须生产部审核确认。

1.3.3.3涉及气体分析内容的,由生产部进行相关气体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填写在《危险作业申请表》中。

1.3.3.4运营过程对其他部门有影响,应由受影响相关方签字。 1.3.3.5危险作业实施由生产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签发许可。

1.3.3.6特殊动火还需由公司主管领导、生产技术部负责人、部室负责人、相关部室安全管理人员会签批准,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1.3.3.7安全作业许可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需要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办公室以及具体的保护要求;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1.3.3.8《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生产部存留(存根),执行部门留存一份。

1.3.3.9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需要再次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1.3.4许可证签发人

危险作业许可证由生产部值班人员签发。 1.3.5取消门票

危险作业结束或作业环境发生变化,需要终止作业时,由危险作业实施部门到生产部办理取消门票手续。

1.4危险作业的实施

1.4.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部室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员有权拒绝在没有正式操作说明的情况下进行危险操作。 1.4.2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1.4.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1.4.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的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1.4.5在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1.4.6危险作业部门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1.4.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当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操作。

1.4.8作业结束后,应按预防标准及时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室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室汇报作业完毕。

1.4.9当操作涉及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关键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5管理要求 1.5.1动火作业

1.5.1.1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5.1.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包括公司油库及运行中的输油设备,运行输送及储存设备,高压配电室、运行中的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

1.5.1.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包括正在维修的输气管道、压力容器等。

1.5.1.1.3二级动火作业:指除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经清洗置换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管理部室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5.1.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5.1.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5.1.2.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厂区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盛装或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1.5.1.2.1.2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它必须与生产系统完全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1.5.1.2.1.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到周围易燃物上,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1.5.1.2.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5.1.2.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5.1.2.1.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5.1.2.1.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作业工具和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1.5.1.2.1.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5.1.2.1.9在含有易燃或耐火成分的塔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1.5.1.2.1.10在生产、使用、氧气储存设备的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1.5.1.2.1.11动火作业前,经值班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 1.5.1.2.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余火灾后离开。

1.5.1.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遵守“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5.1.2.2.1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在压力下进行未经更换的动火作业。

1.5.1.2.2.2特殊危险动火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生产部负责人、部室负责人、相关部室安全管理人员会签批准,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上述各部室相关人员在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1.5.1.2.2.3动火作业前,生产部通知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1.5.1.2.2.4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确保泄漏气体能够顺利排出。

1.5.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5.2.1生产建设部根据工作内容识别受限空间的危害,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1.5.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部室必须与施工部室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部、办公室领导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办公室、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

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1.5.2.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人员透露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1.5.2.4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其他危险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1.5.2.5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1.5.2.5.1施工部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督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1.5.2.5.2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受限空间外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援设备(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1.5.2.5.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受限空间

入口处应设置警告标志或其他密封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1.5.2.5.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之相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1.5.2.5.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的操作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5.2.5.6必须切断影响容器内安全的电源、关闭卸料孔等。如有必要,应采取双重保险措施,以防止设备在封闭设备中意外运行或发生卸载事故。

1.5.2.5.7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使用安全灯具.停电锁定后,进入有限空间的操作人员应携带配电柜钥匙和紧急制动开关钥匙,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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