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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尚车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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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沪宏字[xx]第015号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分级管理,层层抓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第一条、公司应经常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能上岗作业。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员工如实说明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方法。

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及车间主管是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者。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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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

5、及时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决定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第六条、办公室(安保部)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法令、法规、指示,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制订、完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代表公司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5、代表公司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代表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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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监督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8、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9、监督公司各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对新入厂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以及劳动保护教育;

1、对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全面负责;

2、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3、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5、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和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生产部安全生产责任:

1、保证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各车间贯彻执行,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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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制定并实施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实施计划,对工件的堆放、产品的转运都应从有利于安全生产考虑;

3、车间黄线以外不得堆放工件,确保通道畅通;

4、认真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级教育培训,对违章、违规操作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培训;

5、组织车间检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生产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5强维护,正确使用;

7、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8、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第十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化安全意识,制止违章行为;

3、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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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排除,并报告上级;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7、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车间调度、工艺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协助车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7理和报告;

5、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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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必须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2、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认真贯彻关于企业安全措施经费在固定资产、改造资金中提取10%-15%的规定,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3、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

第十四条、采购、物管、销售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严格发放制度;

3、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4、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

5、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企业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要求

-9第二十一条、车间安全生产的操作制度:

1、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随意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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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间内要保持工件排放整齐,包括各生产车间机床设备前后的卫生,谁的岗位,谁负责。

3、各部门、车间配备的消防器具,要明确专人管理,严禁乱拿、乱用,熟练掌握消防器具操作方法,以免操作不当伤害他人。

4、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有专人管理,无证人员不得操作特殊工种的用具和设备,如:电焊机、氧气、乙炔、叉车等,防止事故发生;氧气、乙炔等气体在使用时,相互之间应保持4—5m的距离,在危险部位动火,应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做好防护;机床旋转时,严禁戴手套操作,严禁用手触摸,严禁测量工件尺寸。

5、机床的安装、保养,钳工的清洗、装配,必须注意工作现场有无易燃物品,严禁在易燃物品附近抽烟、打磨明火。

6、生产车间使用行车,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钢丝绳及各电器配件,做到随时维护更新;行车起吊时,防止斜拉而致钢丝绳移位,应按规程小心操作,避开周边人群,防止误伤他人的现象发生。

7、生产部、设备部应定期对公司大型作业设备进行检查,每两个月检查一次,部分设备有配重装置(立车)的需检查钢丝绳的使用情况,防止接头松动或钢丝绳断裂,造成设备损坏及人员意外事故。

8、对大型设备、超重工件的加工及成品的发货等装卸工作,应先拿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后,由部门主管及车间负责人到现场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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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况,发现有不按规程操作乱指挥的,行政值班人员有权权制止和作出处罚。

第二十七条、建立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制度,责任书包括责任内容、工作要求、奖罚制定等;各部门主管与总经理签定安全责任书,并代表公司组织实施;各部门主管与车间班、组长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宏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xx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宏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xx年三月十二日印发

第二篇:15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dtjs/zy-az-15)1总则

1.1为加强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1.3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及“管生产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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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1.4建设公司质量安全部是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2建设公司的安全责任

2.1建设公司对工程安全管理负总责。

2.2建设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2.3建设公司对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安全管理方面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2.4建设公司应在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对周边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督促设计单位针对工程风险进行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5在施工前,建设公司应向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铁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等资料,并组织向相关单位进行风险设计交底和地下管线交底。

2.6建设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和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7建设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市有关规定缴纳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进行工程渣土装运备案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登记备案。

2.8建设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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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建设公司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2.10建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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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建设公司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12建设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条例、规程、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监督落实。3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3.1设计单位对本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安全负总责。项目设计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安全负责。

3.2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3.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设计处理措施。

3.5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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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设计单位应对风险源进行等级划分,并根据不同等级提出不同的具体实施措施和要求。

3.7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设计方案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设计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8在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进行设计风险交底,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部位应该明确提醒相关单位。

3.9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设计单位应及时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

3.10设计单位应派驻设计配合人员进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问题,参与工程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3.11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4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4.1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4.2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严格履约。

4.3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监理工程师,专业和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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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5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并报建设公司审批。对于风险较大的分部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方案。

4.6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测方案、应急预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4.7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8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市有关规定缴纳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进行工程渣土装运备案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登记备案。

4.9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进行周边环境调查,对工程风险进行评估,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

4.10关键部位、工序施工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开工条件验收。未通过条件验收,不得进行施工。

4.11监理单位应按照《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关键部位施工组织监理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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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Ⅰ级风险源、Ⅱ级风险源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应安排好24小时值班人员,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Ⅰ、Ⅱ级风险源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日风险例会。

4.13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对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周边环境变化进行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向建设公司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14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应急抢险演练。

4.15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

4.16监理单位应组织监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理人员的岗前培训。

4.17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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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5.1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5.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3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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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4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的采购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等,不得挪作他用。

5.5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单位工程开工审批管理办法》缴纳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进行工程渣土装运备案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登记备案。

5.6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核实,周边房屋需要进行安全鉴定或周边环境现状与地铁建设公司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时,应及时向建设公司提出。

5.7施工单位收到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后,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进行会审,特别是对特殊地质情况和安全措施认真进行研究,报告和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反映,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

5.8施工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施工图、周边环境调查报告等对工程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9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或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项设计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重新履行专家论证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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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5.1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5.12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施工交底,将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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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和周边环境(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铁路、轨道交通、河流等)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结合监测数据和巡视情况综合分析,及时向建设公司、监理单位上报安全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5.14施工单位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5.15重要的部位和工序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经监理工程师开工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否则不得施工。

5.16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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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17要对施工现场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不定期的安全巡查,特别是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按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

5.18按照《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工程项目Ⅰ级、Ⅱ级风险源施工时,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现场值班;当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应到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5.19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20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21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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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2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4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5.2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普及安全常识,掌握基本的安全技能和防护救护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对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2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5.27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28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文明施工标准工地要求,取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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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力争获得“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称号。6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6.1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监测责任。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测工作负责。

6.2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监测工作需要。

6.3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施工图、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批准后的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6.4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现场巡视,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发现异常,立即向建设公司反馈。

6.5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规定对监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7安全生产检查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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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建设公司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中标单位安全履约情况、人员履约情况、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安全隐患、风险源管理(调查、辨识、评估、处置)、应急管理、安全事故处理、行为安全、安全教育培训交底等。检查过程要做好记录。

7.2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综合检查。日常巡查结合平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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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专项检查结合工程进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期综合检查每月或每季度组织一次。

7.3检查出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根据建设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领导约谈、经济处罚。

8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8.1建设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8.2安全生产例会由建设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召开,项目管理部主管领导、项目总工、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及会议涉及到的监理、施工单位主管人员参加,会议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召集并准备。

8.3月例会会议内容包括。各项目管理部主管领导汇报本月安全质量工作情况;质量安全部通报本月安全检查情况,通报表扬(批评)评比较好(较差)的施工单位,并公布对评比较差单位的处罚结果;传达集团公司、建设公司有关精神、指示、意见及要求。

8.4对于周边所有建筑物的基坑开挖、盾构过建筑物(河流)、具有较大风险的盾构接收与始发、联络通道开挖及其他具有较大风险的施工项目,实行风险源施工日例会。

8.5风险源施工日例会应在风险源施工时每日召开。

8.6风险源施工日例会由驻地监理组长组织,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相关领导或驻地业主代表、安全管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现场配合设计人员、第三方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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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风险源日例会会议主要议题。本日施工情况、施工监测情况、第三方监测情况、周边环境巡视情况、存在问题、上次会议问题落实情况、下步施工安排、要求及采取的措施等涉及施工安全质量的内容。

8.8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季度会,通报本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总结经验,制定下一季度工作目标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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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每年年终组织全年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总结会,评选优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优秀安全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处罚。9安全事故预警、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

9.1建设公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响应机制,以便出现险情时,能够及时反应,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或防止事故的扩大。

9.2在施工前,建设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建立应急抢险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物质、设备、人员的准备。

9.3地铁建设公司、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9.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情况向地铁建设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向地铁建设公司相关部(室)通报,发生较大和重大事故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9.5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的级别,分别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地铁建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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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领导组织抢险。抢险应以抢救遇险人员,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向有关方面报警或请求救援,并防止事故进一步发展,或引起连带事故的发生,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点,使事故尽快得到处理。

9.6应急抢险结束后,地铁建设公司应组织设计、监理、事故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9.7事故调查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由地铁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较大事故,由地铁建设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发生重大事故,由地铁建设公司相关单位、部室配合主管部门调查组工作。

9.8事故调查组应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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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9.9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有下列行为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铁建设公司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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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责任者及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因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2)在调查、处理事故中作伪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3)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故意迟延不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10安全教育和培训

10.1建设公司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10.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应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特殊工种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

10.3建设公司应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检查督促,必要时对参建人员进行考核。11监督检查

11.1为了保证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参建各方应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监督检查机制。

11.2地铁建设公司对参建单位检查主要采取。日常抽查、定期检查、联合检查、不定期专项检查四种形式。

11.3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履约检查及奖惩管理办法》,建设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管理的检查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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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地铁建设公司与安全监督部门对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12奖惩

12.1每月根据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情况,本月报中对安全管理较好的单位进行书面通报表扬,对安全管理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12.2每季度进行综合评价,对被评为本季度“安全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单位授予流动红旗,书面通报表扬并报送其公司总部。

12.3在季度联合大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较大安全管理漏洞或屡不整改情况的单位,地铁建设公司将按照以下层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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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地铁建设公司起草通报文件进行书面黄牌警告,并报送其公司总部;

12.3.2地铁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12.3.3亮红牌录入黑名单,市场准入。

12.4按照《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约检查及履约考评管理办法》,建设公司年终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安全生产管理较差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将奖惩结果记入承包商诚信档案。13附则

13.1本办法由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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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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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严肃认真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到企业管理、员工负责,明确每位员工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坚持以安全生产为前提,谨小慎微地做好安全生产的防患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全保卫

第一条本公司所在员工进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着装或佩戴本公司厂牌、让门卫人员以资识别。

第二条员工携带物品进出公司,必须接受门卫人员的安全检查,违者门卫有权予以查封、扣压、没收。严禁员工未经许可携带任何危险物品及违禁品进入本公司。

第三条除发生紧急情况外,员工必须依照公司规定的出入口进出公司,不能擅自使用其他出入口。

第四条所有外客到访,必须在门卫处先行登记,并持访客对象卡进入厂区,访客者如需进入受区的工作场所访客,必须报公司办公室批准方可进入。

第五条未经公司办公室允许,员工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更不允许男女在同宿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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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未经公司办公室许可,任何员工和部门不得在公司内摄影、摄像或参观。

二、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工种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岗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穿好工作鞋,不戴手套、不戴金银首饰,女工不留长发或将头发盘在冒内,严禁穿大衣、背心、拖鞋上班。违者如造成人身伤害的,将根据所造成的伤害费用依法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员工在上机操作前。一是要认真检查本台机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叫维修工修理排除,绝不允许带病操作;二是要巡视有关存在与机台无关的附属品,保证机台、设备运转后不受影响;三是不得以提高产量为由,私自在机器设备上安装,搭置任何部件,影响机器设备和危及操作员工的安全系数。违者将根据给公司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害费用)依法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严禁员工酒后上班或上班期间饮酒,发高烧、头晕带病工作,违者工作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勒令终止工作(饮酒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条严禁使用非本人使用的工作设备,确因工作需要串岗使用的,经由主管工作部门临时指定方可使用,违者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各维修员工在检查修理排除各类故障时,应在机器设备的显眼处悬挂警示牌,违者将根据公司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修理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严禁在公司任何工作场所中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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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视,并准备好灭火器材方可使用,违者将根据给公司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肇事者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三条员工下班前应整理好各自使用的工具和物品,关闭本岗位使用的电源、水源、气源、门窗等设备、器具完全处于非工作状态,并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岗。

三、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本公司的员工必须熟知消防知识,并能掌握消防器材和设施的使用操作。

第十五条严禁在配电房、配电箱及消防器材附近堆放原材料、成品和产品,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以避免引起火灾。

第十六条严禁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保持消防道以畅通无阻。第十七条严禁在工作场所和仓库使用电炉、电热器等易燃器具,违者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它

第十公司给远路和外地员工安排集体宿舍,凡远路的员工上夜班工作,必须就宿于公司的集体宿舍,如擅自回家,在途中发生的一切后果有本人自负。凡公司给予安排了集体宿舍或夫妻房的外地员工,不论昼夜一旦离开公司住宿地,因在外活动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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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回家住宿上班的员工,在必经路径中必须注意交通安全,请勿疏忽大意。要切记生命的延续来自于平平安安地回家。

第二十条严禁员工带入非公司员工和小孩进入工作场所,违者一旦发生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不论程度大小各员工都要保持镇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呼唤在场人员的援助,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尽可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为了安全起见,公司在各车间配备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常巡视工作场所,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迅速地予以阻止和排除,检查消防器材和设施的完好,并指导员工对各类事故发生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由公司办(人事部)负责解释。

浙江奔奔针织有限公司

xx年3月1日

第四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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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街道)、村(社)、单位及业主所属的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县(区)领导下,在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

1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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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八)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县(区)领导本县(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乡镇(街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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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七条乡镇(街道)领导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配备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业船员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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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掌握渔船、船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建立完善渔船、船员档案,协助查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

(六)落实整改。各级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

(七)认真、规范地做好渔业安全台帐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在乡镇(街道)的直接领导下,对本乡镇(街道)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海上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

(六)掌握海上渔业船舶动态,遇九级以上(含九级)大风,及时向县(区)海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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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局报告船舶动态情况。

(七)负责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八)协助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各类事故统计工作。

(十)协助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员培训的资格审查和组织工作。

(十一)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九条村(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

5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情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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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出海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十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街道)、村(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证件,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加大“三修”投入,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

6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船、船员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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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第十一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市级一年一议、县(区)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村(社)、公司要根据外海、近海、沿岸不同的生产海域和不同的作业种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所有渔业船舶应编组生产,编组工作在乡镇(街道)、村(社)、公司的组织下实行。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村(社)、公司应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挑选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风格高、组织能力强、群众威信高、业务技术好的船长担任编组长,编组渔业船舶船长应服从编组长的指挥。

第十五条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乡镇(街道)

7、渔业村(社)、公司的通讯岸台实行一天两次定时开机值班制度。根据通讯网络分工,及时向各生产作业单位提供气象、航行通告等安全信息,做好值班和记录工作,了解各编组渔船的安全生产进出港等动态。遇九级(含阵风八-九级)以上大风及其它特殊天气时,各级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落实各项安全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汇总上报渔船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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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生产渔船应按要求同岸台、编组长船保持正常的通讯联络,及时汇报本船动态;渔业运输船出港时,应同岸台保持正常联系,及时汇报本船的装载及动态;对无故不联系的渔业船舶的船长应当给予警告、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船长的责任。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渔业船舶编组长应增强责任性,切实做好编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本组渔业船舶的动态并向岸台报告。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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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休闲渔船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航行作业和从事其他休闲活动。

(六)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抛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值班了望制度,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七)渔业船舶应做好防台、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严格按照各县(区)抗台预案的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八)推广使用柴油气化灶具,杜绝液化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使用液化气灶具的渔业船舶,应经常检查钢瓶的检验和使用情况,对腐蚀严重或有怀疑的钢瓶,应及时送检。渔

9业船舶一旦发生液化气泄漏,必须保持自然通风,严禁使用明火、电路开关及有可能产生静电的一切器件。

(九)渔业船舶应切实防止硫化氢中毒,应使用除臭消毒剂,船员在下舱作业前,舱室应进行通风,下舱作业时应戴防毒面具,舱口应有专人值班。

第四章处理规定

第二十条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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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出海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出海。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出海。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出海。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

10舶出海。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出海。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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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部门、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渔业捕捞船舶、渔业运销船舶、渔业冷藏船舶、渔业供油船舶、渔业工

11程船、拖轮、养殖船、休闲渔船、渔业公务船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本办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文章标题: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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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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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责任制,依据上级安全生产奖惩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情况,特

对原《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加大安全考核力度,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

奖惩原则划分: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通报表扬。

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待岗。

一、奖励

1、凡在自己工作范围以外,发现设备重大隐患,并及时报告和采取得力措施,从而避免了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有功人员,论其贡献大小,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200~

xx元。

2、对主动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从而避免了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200~500元。

3、举报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核实,一次性奖励举报人200元。

4、在xx安全生产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应用,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xx安委会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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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巡视人员在正常巡视和特巡过程中或检修人员在检修过程中,如发现线路设备紧急缺陷,并及时上报和采取得力措施,从而避免了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给予通报表扬,并

一次性奖励200元。

6、凡在一年中安全生产未出现事故的集体,给予500元/人的奖励,生产管理部门给予500元/人的奖励。

二、惩罚

1、凡因不按周期对输电设备进行检修、预试或巡视检修不到位,预试超周期,由此延误发现运行设备的隐患缺陷,导致消缺不及时、无试验而造成事故者,按其事故性质、严重程

度等,对其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1000元、待岗、行政处分等处罚。

2、发现巡线人员巡线不到位和出现误报、漏报,对巡线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一次性罚款200~500元。巡线人员在巡线中没有报回巡查牌的一次性罚款200元。因巡视不到位造成

事故者,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xx元。

3、在巡线或检修过程中,未发现线路存在的紧急缺陷,尚未造成事故的,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并一次性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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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线路设备检修后,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或重大缺陷未按生技科规定的时间处理,视其责任大小,给予当事人和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并一次性罚款300元。对紧急缺陷未按生

产部门规定时间处理的,给予当事人和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并一次性罚款1000元。

5、在施工和检修现场,发现作业人员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安全帽,或其他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等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6、凡大型检修和技改施工,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三措”方案(外来施工队要求有“三措”方案、安全合同以及交纳安全保证金)。无“三措”方案、安全合同进行施工或不按“三

措”要求进行施工的,对该项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7、在安全生产中,一人一年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上被处罚的,对其进行待岗3个月的处罚。待岗期间不发岗位工资。

8、各班组每月不按要求完成xx下达的安全活动学习计划,无记录,不开展安全活动学习的,扣所在部门负责人200元。

9、绝保安全工具必须按周期送有关部门试验,且要有试验报告、标签,不合格的工具不准进入仓库。违者扣班、队长和专责人各200元。

10、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未按《安规》中规定的“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的技术措施作业(尚未造成事故),给予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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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经济处罚标准为:按造成xx直接经济损失的5罚款。

12、对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待岗3个月的处罚,待岗期间不发岗位工资。

13、消防、内保专责人必须每月对所管辖的消防器材进行巡视,定期更换过期灭火器,保证所有消防器具、设备能随时正常使用。不定期对门卫的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出

合理化建议。因失职造成火灾、被盗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并一次罚款1000元。

14、生活服务公司在检修水井、配电台区及进行房屋维修时违章作业,一经发现,给予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

15、器材科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定货与施工检修材料不符或材料报废,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按造成xx直接经济损失的5罚款。

16、安全监察人员针对违章不及时纠正、制止,责令停工,任其发展而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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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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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上级安全生产奖惩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情况,特

对原《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加大安全考核力度,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

奖惩原则划分: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通报表扬。

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待岗。

一、奖励

1、凡在自己工作范围以外,发现设备重大隐患,并及时报告和采取得力措施,从而避免了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有功人员,论其贡献大小,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200~

xx元。

2、对主动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从而避免了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200~500元。

3、举报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核实,一次性奖励举报人200元。

4、在xx安全生产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应用,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xx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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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0~500元。

5、巡视人员在正常巡视和特巡过程中或检修人员在检修过程中,如发现线路设备紧急缺陷,并及时上报和采取得力措施,从而避免了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给予通报表扬,并

一次性奖励200元。

6、凡在一年中安全生产未出现事故的集体,给予500元/人的奖励,生产管理部门给予500元/人的奖励。

二、惩罚

1、凡因不按周期对输电设备进行检修、预试或巡视检修不到位,预试超周期,由此延误发现运行设备的隐患缺陷,导致消缺不及时、无试验而造成事故者,按其事故性质、严重程

度等,对其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1000元、待岗、行政处分等处罚。

2、发现巡线人员巡线不到位和出现误报、漏报,对巡线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一次性罚款200~500元。巡线人员在巡线中没有报回巡查牌的一次性罚款200元。因巡视不到位造成

事故者,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xx元。

3、在巡线或检修过程中,未发现线路存在的紧急缺陷,尚未造成事故的,对当事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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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评,并一次性罚款500元。

4、线路设备检修后,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或重大缺陷未按生技科规定的时间处理,视其责任大小,给予当事人和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并一次性罚款300元。对紧急缺陷未按生

产部门规定时间处理的,给予当事人和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并一次性罚款1000元。

5、在施工和检修现场,发现作业人员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安全帽,或其他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等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6、凡大型检修和技改施工,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三措”方案(外来施工队要求有“三措”方案、安全合同以及交纳安全保证金)。无“三措”方案、安全合同进行施工或不按“三

措”要求进行施工的,对该项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7、在安全生产中,一人一年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上被处罚的,对其进行待岗3个月的处罚。待岗期间不发岗位工资。

8、各班组每月不按要求完成xx下达的安全活动学习计划,无记录,不开展安全活动学习的,扣所在部门负责人200元。

9、绝保安全工具必须按周期送有关部门试验,且要有试验报告、标签,不合格的工具不准进入仓库。违者扣班、队长和专责人各200元。

10、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未按《安规》中规定的“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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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作业(尚未造成事故),给予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元。

11、对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经济处罚标准为:按造成xx直接经济损失的5罚款。

12、对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待岗3个月的处罚,待岗期间不发岗位工资。

13、消防、内保专责人必须每月对所管辖的消防器材进行巡视,定期更换过期灭火器,保证所有消防器具、设备能随时正常使用。不定期对门卫的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出

合理化建议。因失职造成火灾、被盗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并一次罚款1000元。

14、生活服务公司在检修水井、配电台区及进行房屋维修时违章作业,一经发现,给予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

15、器材科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定货与施工检修材料不符或材料报废,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按造成xx直接经济损失的5罚款。

16、安全监察人员针对违章不及时纠正、制止,责令停工,任其发展而造成事故,[page_break]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并一次性罚款1000元。

17、发生人身重伤及死亡事故,发生人员直接责任的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及xx领导的处罚参照省、市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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