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细则(试行)
(DTJS/ZY-AZ-34)
1 总则
1.1 为加强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预防和解决渣土运输车辆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使文明施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编制依据
a)《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
b)《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00号)
c)《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03号)
d)《关于治理运输撒漏的实施意见》(津委会发【2011】1号)
e)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市、区(县)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建施【2010】180号)
f)《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建施【201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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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关于对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式加盖改装工作的通知》(建施【2010】242号)
h)《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安装使用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门禁及设专人值守管理的通知》(建施【2010】5号)
i)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工程【2011】139号)
j)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渣土平槽装运和严格密闭装置管理的通知(建工程【2011】526号)
k)《关于我市严格禁止渣土运输车辆超载的通知》(建施【2010】560号)
l)《关于对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建设工地实行认证管理的通知》(建施【2010】500号)
m)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工程【2011】316号)
n)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止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安【2009】294号)
o)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车辆密闭装置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建工程【2011】138号)
1.3 本细则所称的“渣土运输”是指本市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土石方、泥浆、弃料和其他建筑垃圾的场外运输。
1.4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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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要求
2.1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
2.2 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签定《防止工程土(含工程渣土)运输撒漏承诺书》。
2.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门禁并在内侧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经过天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验收,取得《渣土装运车辆冲洗设施及门禁验收合格证》。
2.4 施工单位应在土方施工前将建设工程防止渣土撒漏保证金存入到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取得《建设工程防止渣土撒漏保证金缴纳证明》。
2.5 施工单位应在土方施工前将计提建设工程渣土装运车辆密闭装置维修资金存入到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站指定的银行账户,取得《建设工程渣土装运车辆密闭装置维修资金缴纳证明》。
2.6 施工单位应当在市建交委公布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目录》内选择渣土装运企业,并在土方施工前与渣土装运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2.7 施工单位应成立渣土运输及堆放专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渣土运输及堆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做到分工明确,层层落实责任,制定治理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2.8 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门禁,并派专人值守,对不符合出场标准的车辆严禁放行;
2.9 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内侧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自动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并保持使用功能完好,对驶出场区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严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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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泥上路。
2.10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责任区范围内道路散落的建筑渣土、垃圾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2.11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摄像头,与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时保持连接。
2.12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天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核发的“建设工地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拉土,并且在车厢顶部加盖,保证密闭运输,并保持容貌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帮、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否则不得进行渣土运输。
2.13 渣土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55吨以下)、车轮夹泥,车厢顶盖应关紧保证车厢密封,严禁发生抛、撒、滴、漏现象。
2.14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渣土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路线运输,在规定的时间段从事运输活动,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运输渣土。
2.15 施工单位应安排监督人员,检查装载车辆是否具备承运资格,车辆是否密闭,控制车辆装载体积及装载后的车厢顶盖关闭情况,检查有无轮胎夹泥,防止不规范装载车辆驶出工地。
2.16 施工单位应督促渣土运输企业加强对建筑渣土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车辆管理,认真做好建筑渣土车辆日常维护维修,避免车辆因机械故障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17 施工单位应督促渣土运输企业加强对渣土车辆驾驶员的教育,提高驾驶员法律道德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杜绝人为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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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督促现场施工运输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19 对暂不具备封闭作业的施工工地,项目管理部和监理单位要加强动态巡查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扫,确保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2.20 施工现场产生的渣土应随时清运,需暂时存放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防止扬尘,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高度,并与围挡(墙)及基坑周边保持安全距离。
2.21 建设工程土方施工期间,建设工程渣土不需运离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土方处置方案说明,并按规定做好工地内土方管理相关工作。
3 各方责任
3.1 施工单位是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3.2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负责。如有违规行为,施工单位应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3.3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现施工单位在渣土运输及堆放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整改,并报建设单位。如监理单位未能发现或制止的负监管失察责任。
3.4 天津地铁建设公司对渣土运输及堆放实行抽查和联合检查制度。由地铁建设公司联合市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或联合检查。
4 检查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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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建设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工地围挡、车辆冲洗、门禁系统、交通安全等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工。
4.2 建设公司质量安全部对渣土运输及堆放进行抽查和联合检查,各项目管理部对渣土运输及堆放实施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4.3 有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应接受处罚(对总包单位处以1~5万元/次的罚款,对该项目监理单位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并立即清除道路污染物,严重的可责令停止土方施工;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建设公司将委托专门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
4.4 建设公司每季度根据抽查结果和联合检查结果,对表现较好的单位予以书面通报表扬;对表现较差的单位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发至其公司总部。
4.5 建设公司应将渣土运输车辆沿途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和车辆冲洗设施,违反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等违规行为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挂钩。
4.6 对在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管理漏洞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违规行为录入不良信用记录,严重的将取消其地铁工程投标资格。
4.7 对连续违规的渣土运输单位,建设公司将向渣土运输主管部门建议降低所属企业渣土运输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将该运输企业从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目录剔除。
5 附则
5.1本细则由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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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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