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矿山和冶炼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的报告、响应、救援及调查处理全过程的管理。 二、名词界定
1、轻微事故,是指单体发生轻伤或重伤的事故。其中,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伤害后果不太严重的事故,表现为劳动能力的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造成职工肢体残废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管理主体及职责
1、安环部及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为事故报告接收端,并负责向相关部门转达; 2、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应急预案所涉及的部门按预案分工协同负责预案的实施。 四、管理规定
1、分级报告
1.1、发生轻微事故,上报至安环部。
1.2、发生死亡事故,直接向常务副总经理报告,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向总经理、董事长、政府部门、安监部门或集团公司报告。
2、报告时限
2.1、矿山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在半小时内向公司安环部或直接向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报告。
2.2、厂区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在5分钟内向公司安环部或直接向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报告。
3、报告内容
3.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3.2、事故的伤亡情况。 3.3、事故的扩散情况。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应急响应
5.1、根据事故的类型、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迅速组织人员对伤员进行抢救及护理。 6、事故调查
6.1、伤员得到有效救治,事故处理完毕后,开始对事故进行调查。 6.2、轻微事故中的轻伤事故由安环部负责调查;重伤事故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调查。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常务副总经理组织事故专项调查小组协助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6.3、调查内容:
6.3.1、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6.3.2、事故性质和责任。 7、事故处理
7.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7.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事故结案
轻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交安环部结案;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交安监局批复结案,并留安环部备案。 五、检查与考核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由安环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六、编制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七、批准人及执行时间
本制度经 批准,于2012年X月X日开始执行。 八、解释部门
本制度所有条款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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