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2017年第5期 “三农”问题研究 周铁涛.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J].求实,2017,(5):89—96. 村规 民约的 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 周铁涛 (益阳党校,湖南 益阳413000) [摘要]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发源于乡土社会的乡规民约成为农村基层治理 的基本规范。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政权直达基层,乡规民约被废弃。乡政村治体 制下,传统村规民约得以复苏并开始现代转型,部分村规民约被改造后失去了原初的价值和功能. 形同虚设;部分村规民约转型为法律、的地方化版本,重获新生。在目前的农村基层治理中。 村规民约成为推进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整合农民利益的重要平台、农村民主治理的基本规范。 应通过基层的指导和备案引导村规民约良性发展,其内容则须突出村域特色、坚持不突破法 律“底线”。 [关键词]村规民约;基层治理;农村秩序;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7)05—0089—08 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中国,乡规民 村居民的冲突和矛盾,在基层法治化治理 约是农村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最基本社会 进程中有其独特的地位、功能和价值。 规范。现代村规民约是沿袭传统规约,迎 一、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 合农村市场化改革趋势,回应村民政治期 乡约是中国古代介于国法与家规之间 待、利益获取和社会秩序维护等诉求,逐步 的生活规则…。古代中国的农村基层组织 发展完善的新型农村基层治理规则,是村 主要是乡里组织,有组织即有规则,最初的 民之间的契约,是民间法。作为一种契约 乡规民约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 式规范,由于其源于乡土社会,更贴近群众 的不成文的地方习俗。成文乡约的产生最 生活实际,在讨论制定过程中又体现了协 早可以上溯到公元1076年,即北宋神宗熙 商民主理念,能获得村民的普遍认可,可较 宁九年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创制的《吕氏乡 大程度地通过村民的共信、共行得以实施, 约》。其对民众的约束以“人约”为前提, 缓解国家法律与民间规则、基层与农 包括“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 [收稿日期]2016一ll一26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14YBA382)。 [作者简介]周铁涛(1976一),男,湖南益阳人,益阳党校(益阳市社会主义学院)法 律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农村法治研究。 89 霄 2017年第5期 “患难相恤”等,带有明显的契约性和乡村 自治性。由于乡约产生于乡土社会,通俗 理范畴,回归乡土自治本位,出现了短暂的 复兴。这一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以人们普 遍认同的农村“破产”为基础,以知识界投 身到救济农村的各种尝试中为表征,尽管 各种团体参与乡村建设的形式不同,但目 的却完全一致。在江宁自治和镇平自治的 易懂,又伴随有族权的维护,其实施后“关 中风俗,为之一变”。 明清时期,乡规民约受到统治阶层的 高度关注。明成祖朱棣时期一度以国法的 形式颁布乡规条例,赋予乡规民约以法律 地位。清代高度集权的政治下,乡约完全 沦为国家控制农村基层的工具,失去了原 有的乡民自治内涵。秦晖的研究显示“自 隋朝中叶以来,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 制,政权只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 会的主导性力量” j。表面上看,国家权力 的终端是州县,事实上,农业时代的国家没 有也不可能放弃对农村的统治,没有农村 的稳定和发展,没有农村社会源源不断地 向上层社会输送资源,政权将失去立足之 基。这一时期,地方对农村的控制一 般是借助乡绅阶层实行间接控制,只有农 民或造反的时候,乡绅阶层无力控制 局面,国家权力才会强势介入。在长期的 乡绅治理过程中,地主贵族们借助乡规民 约使农村社会得以安定,农业生产得以发 展。历史上的乡规民约表面上源于乡土, 在实际制定过程中却并无底层农民的实质 参与,都是在地方精英(地主士绅)的主持 下,以儒家伦理为基础,以维护封建宗法礼 教的伦理纲常为目的所制定。尽管如此, 乡规民约的内容仍然以淳朴民风、发展生 产、维护治安、稳固秩序为主体,是古代农 村社会管理的基本规范。 时期,特别是上世纪2O一3O年代 的乡村建设运动中,乡规民约退出集权治 90 尝试中,一个通过的力量推动乡村自 治,一个通过发动农民群众推动乡村自治, 都体现了乡规民约治理功能的回归。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快速延伸至 农村最基层,取代传统乡绅势力行使农村 社会管理职能。1958年兴起的人民公社化 运动,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国家法律 和直接传递到生产队,彻底打破了“皇 权不下县”的惯例。在农村管理方面,人民 公社对社员实行军事化管理,包揽一切、无 所不能,乡规民约不再有存在的价值。而 1966年开始的“”及其后开展 的“倒儒反孔”运动,更从思想和政治高度 把村规民约视为的、腐朽的、落后的封 建社会产物 j。这一阶段的村规民约不仅 没有得到发展,反而都被废弃。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广大农村建立 乡(镇),行政权退至乡镇,形成乡 政村治格局,由于土地承包到户,农民对土 地拥有了自主生产经营权,干预减少, 村域逐步摆脱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 进入村民自治阶段。与此同时,国家权力 的管理开始在农村出现“真空”,村内治安 的维护需要自身努力,为村规民约的再生 和发展创造了契机。1979年,广西宜州合 寨生产大队尚十分贫困,由于分田到户打 破了原有的农村利益格局,动摇了政社合 一的管理基础,出现了无人管事的状况,社 会秩序受到冲击,社会治安迅速恶化,偷盗 成风、成风。果地屯(果地自然村)的 三名老在与一位民办教师聊天时,谈及 “村民耕牛经常被盗的问题”,萌发了村民自 己组织起来管理治安的念头,经过努力,最 终召开了一次全屯160多户户主参加的会 议,以不记名方式选出了治安带头人。1980 年1月20日,治安带头人主持召开全村村 民会议,通过了村规民约,人人按手印共同 遵守,果地村委会成为首个利用村规民约进 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村委会 j。1998年 修订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村规 民约在农村治理中的合法地位,越来越多的 乡村制定或修改了村规民约。 二、村规民约的现状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治理开始向 法治化转型。与此同时,各种传统治理规 则也面临着现代转型的问题。在农村基层 治理中,原有的村规民约更多地依赖于乡 村传统、习俗而订立,只要精英阶层倡导和 维护,总能得到较好的实施。但是,当国家 需要统一法制,树立法律在农村治理中的 权威地位时,村规民约也不得不迎合主流 规则,开始现代转型。在这一转型的过程 中,基层发挥了主导作用,制定出各种 符合法律、的村规民约“范本”,以匡正 原有的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罚则”,使村民 权利得到国法保障。传统村规民约的转型 基本朝两个方向发展。 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 (一)部分村规民约被改造后失去了原 初的价值和功能,形同虚设 长期以来,村规民约的内容都是在维 护国家主流伦理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既 有社会公德、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和良好社 会风俗的传承与弘扬,也有对森严等级制 的维护与对“违德”行为的惩处,呈现乡村 自治的特征,国家很少介入。在村民自治 形成后的近2O年时间里,村规民约基本是 按照村内管理的需要由村委会制定和监督 实施的(真正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通过的并不多)。随着国家通过 “送法下乡”的方式源源不断地向农村输送 法律资源,农民的观念逐渐更新,对村规民 约中一些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惩处,提出质 疑,甚至提起诉讼。由此,国家开始关注农 村原有治理规则中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 在各级的努力下,规约中的诸多惩罚 措施被强制废除。一些村在村委会的主导 下,按照基层下发的“范本”,重新制定 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在内容上与 的要求相吻合,但由于过多植入外部法律、 ,有的地方甚至全县就是同一个范本, 这类规范抹去了村规民约独具特色的乡土 性和传承性,村民对规约越来越生分,村规 由民约逐渐演变为的规约,成为挂在 墙上的摆设。缺乏民众认同的规约,失去 了原初的价值和功能,形同虚设。 (二)部分村规民约转型为法律、 的地方化版本,重获新生 尽管国家总在试图通过国家法的融人 改变乡村规则,以实现城乡一体,但在很多 地方,村规民约仍然发挥重要的基层治理 91 /-'t 2017年第5期 作用,这些规约在宏观上契合了国家 法律,在微观上又保持了自身的乡土特色 和自治特色。剔除被法律化或化了的 固化部分,真实有效的村规民约逐渐转型 为法律的地方化版本。目前的村规民 约一般是在基层的指导下,以落实农 村基层民主治理、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秩序 为目的,依据国家法律和,结合村域实 际,就村级治理中的一些基本规则和重大 问题而制定的,要求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 规范。在性质上,村规民约具有村民契约 的性质。一方面,从公法层面看,村规民约 是村民通过相互协议让渡出自己部分权利 形成公共权力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契约性 规范。另一方面,从私法层面看,村规民约 是以村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认某一共同 体内村民之间相互约定的公共制度,村民 对村规民约的遵守是一种契约义务的履 行。在形式上,越来越多的村规民约是在 村级组织的主持下,由全体村民共同讨论 制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从起草到修改的全过程都有村民代表的广 泛参与,村民的主体地位得以体现,在讨论 修改中,村民对相关内容的了解更为深刻。 在内容上,由于有基层的指导和备案, 村规民约严格依据国家法律和制定, 以乡情、村情、民情为基础,紧密联系当地 的实际情况,立足于解决村级治理中存在 的一系列问题,制定的措施具体明确,通过 详细的条款,精确而明了地告之村民该做 什么,不该做什么,容易被群众所接受。在 实施上,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的目的是实 现村级民主治理,其以村民的自我管理为 92 基础,加之本身具有村民契约的性质,又由 村民相互协议而产生,基于绝大多数村民 的同意而通过,对村民约束力比较大,能通 过村民的相互督促和自我管理保证其有效 实施。 随着社会变迁、时代进步,转型后村规 民约的内容日益丰富。作为介乎国家法律 与道德规范之间的“准法”,它不再只是道 德规范,而是将国家法律、在村域范围 内具体化。作为地方“小”,它不再只 以村落乡风文明为目的,而是涉及到了包 括社会公德建设、经济科学发展、地方秩序 维护、集体利益分配等在内的诸多内容。 三、村规民约转型后的价值定位 转型后的村规民约既是国家法律、政 策的地方化版本,也仍然是村民共信共行 的行为规范,是农村治理的重要规则。随 着后税费时代来临,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 覆地的变化,村规民约不再只是简单地维 护生产生活秩序,而是逐渐转化为农民间 利益调整的重要依据,有时村规民约讨论 通过的过程也是各种利益公开博弈的过 程。整体而言,村规民约转型后的价值定 位不再只是维护原有村内精英的治理权 威,而是以民主、法治为基础的新型治理规 则,是协商民主的成果体现。 (一)将村规民约定位为推进村民自治 的重要载体 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不 像法律一样需要国家制定或认可,也无国 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只能依靠村民的共 信共行、社会等获得实现,但在实践 中,它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了村民自治的重 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 要载体。村民自治的规范性内容主要包括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就两者的差别 而言,村民自治章程主要从制度层面就村 民自治机构的设置、职能的确定以及村级 进,农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的发展的影 响,传统农民职业从单一性开始向多样化 转变,农民的身份、地位逐渐发生变化,农 民群体内部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社会群 体,以前的农村基本只有村组干部、手艺农 民、耕种农民、农民商人和少数半农半工的 公共权力运行规则等问题作出符合《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属于“程序法”,而 村规民约则属于“实体法”,侧重于就自治 范围内法律的落实、生产生活秩序的 维护、村民行为的规范、具体事务的处理等 作出约定和规范,包括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公共秩序维持、社会道德维护、村域经济发 展、村内资源分配、移风易俗等内容。作为 村域内的自治性规范,村规民约的内容发 源于村内,作用于村民,原则上由全体村民 表决通过,体现了村民的共同意志,是村级 民主治理的重要载体,是村民进行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契约 式行为准则,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到一个 新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定经济基础上乡 村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村规 民约与时俱进,纳入了国家法律、的诸 多内容,逐步与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接轨, 将国家“共性”与村域“个性”、村民的个体 诉求与村域整体发展利益融合在一起,对 于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保障村民民主权力 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将村规民约定位为整合农民利益 的重要平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传 统农村的封闭性被打破,人员流动性增强, 农村社会成员的职业不再只是简单地从事 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工作的地域也不再局 限于农村。加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 智能型农民(如以前的部分农村教师、医 生、工人),今天的农村除了普通农业劳动 者外,还有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人、农村社会 管理者、农村服务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 商户、智能型职业者等不同的社会群体。 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有相对稳定的制 度和机制协调好各个群体的利益,而村规 民约正是在各种利益群体的博弈中达成的 共识,能发挥利益整合功能。其整合农民 利益诉求的功能,一方面表现为村规民约 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对整合机制需求的契 约性规范 。村规民约的制定,相当于村 域内部“立法”,是农村社会各群体完全按 照自身意志表达利益诉求的良好渠道。就 民主程序而言,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就是 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同时 也是农村社会各群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 过程,是力图通过制度化的规定均衡各群 体利益的表现。另一方面表现为村规民约 是一种介乎国家法律和村民个体诉求之间 的利益调整机制。历史沿袭的乡土性与由 外部植入的现代性融为一体,形成了现代 农村社会新的利益整合机制。完成现代转 型后的村规民约,形式上是村约,是民众契 约,实则是国家法律的地方化,规约中的诸 多内容只不过是法律的细化,只有个别带 有明显村域特色的内容是原初意义上的村 93 譬 2017年第5期 规民约。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和村民小 组一般都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处理诸如承 包地、自留山、宅基地、征地补偿等事务。 当村民对村组的决定不服时,不会因个案 而改变相关规定,村民一般只能选择提起 诉讼,也有的直接上访。在审理类似 案件时,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 规定,只有当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 或侵犯村民权利时,方可依据法律维护村 民权益,否则不会否决其效力。在与法律、 不抵触的村内规范中,国家权力尊重 村民契约,不会强势介入,为村规民约参与 地方治理留出了足够空间。 (三)将村规民约定位为农村民主治理 的基本规范 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以及 职能的有效延伸。“从中国历史的视角审 视,在传统乡土社会里,国家法在很大程度 上是作为‘后盾’的象征的意义而存在的, 它并没有在农村深深扎根,或者说,国家法 律在传统农村基本上是疏离与名声大,农 民更多的是生活在自在秩序的民间法中, 由民间法和解决一切。” 尽管从法治 建设的宏观层面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早已形成,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的战略部署中,由于中国特殊的主 导型法治建设模式,立法往往以城市为蓝 本,法治文明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城市文 明的体现,加之法律规范本来就只对社会 生活进行一般性调整,总会有一部分生活 实践难以纳入到法治轨道。在沿袭熟人伦 理的农村社会,法律不可能触及农村生活 的细枝末节,更不可能是“万能”的。村规 94 民约结合村域实际将国家法律地方化,成 为国家法律的有效补充,在国家不可能规 范到的村域事务中,又依据法律、的原 则、精神或者基本伦理,制定村内规范,实 现乡村治理的有序化,这客观地说,正是国 家法律的有效延伸。换个角度看,作 为维护底线伦理的法律,很难解决道德层 面的一些现实问题,而在现有的农村政治 资源环境下,权力也被限定在法律明 确授权的范围内,对法律之外的违德行为 无力,村规民约通过对地方良俗的维 护,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能更好地促进文 明乡风建设,也是职能的有效延伸。 四、基层治理视阈下的村规民约发展 今天的农村,农民在面临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环境等各种权利损害时,都希 望为自己讨个“说法”,基层治理中呈现出 各种类型的新矛盾。面对新矛盾,国家试 图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下推进农村治理 的法治化,这一进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 冲突时常显现,亟需缓冲地带,这正是村规 民约大有作为的空间。 (一)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治理不可或 缺的重要规范 作为介乎国家法律与乡风民俗之间的 村内规范,村规民约既具有规范性的一面, 也带有契约性的成分。“尺有所短,寸有所 长。”国家法律以固有的模式和僵化的条文 对全国范围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行为作出 规定,具有稳定秩序的基本功能,但却较少 关注个性化的、地域性的事务,在农村的适 用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村规民约发源 于乡土,主要就社会公德、家庭伦理、乡风 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 民俗、邻里关系、农村秩序或就特定地域的 特定事项作出规定,为农民所熟知,依靠乡 村公共权威得以实施,是国家法律的重要 补充,有时也是协调国家法律与民间习俗 之间冲突的缓冲地带。村规民约的发展是 国家法律尚未予以规范的领域,要通 过村民协商,形成村规民约,实现有效治 理。村规民约紧密结合村域实际同样包括 两方面内容:一是简单地以地方化的方式 将国家法律、决策进行细化,贯彻 农村民主和基层自治的实践需要,应在尊 落实;二是对本村范围内公共事务的处理 重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基础上,保持地 方特色,用地方化的方式着力解决一定范 围内带有村域个性的矛盾。 (二)紧密结合村域实际是村规民约发 展的生命力所在 村规民约延续和发展的基础是其乡土 性,尽管适用范围相对狭小,由于其与地方 风俗、居民习惯、传统规则紧密相连,群众 认可度高,遵守的自觉性强,对基层治理的 作用不可小觑。在一些带有风俗特性的个 案处理中,村规民约甚至有国家法所不能 达到的效果。比如相邻关系的处理,尽管 《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有相应规定,却言 之不详,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相同的行 为可能在不同的地域对相邻方的影响截然 相反,国家法不可能周延,这时村规民约的 作用自然显现。就内容而言,一方面,村规 民约应承担诠释国家法律、的作用,承 担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用适合于当 地普遍文化水平的文字、语言告诉居民什 么可以做、应该做,什么不能为,倡导文明 新风,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贬抑、 惩处违法违德行为,规范村民行为。另一 方面,村规民约是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 体,要紧密结合村域实际,着力解决基层治 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 定。对不具有普遍性,带有明显村域特色, 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形成村规民约,共同 遵守。 (三)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不能突破 法律“底线” 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最大的差别是不 具有普适性,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 施,它往往只针对特定地域内的事务制定, 由村域内的特定权力保障实施。表面上 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施行与国法无关,事 实并非如此,当村规民约的实施侵犯到了 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农民可 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由此,可 能出现国家权力对地方规则的裁决。简而 言之,村规民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是底线。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村规民约 方可能得到全面实施。即使将村规民约视 为全体村民普遍认可和签署的契约,由于 讨论和表决通过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仍有可能出现“多数人”认可的 “暴力”,侵犯到个体的利益。比如出嫁女 分红的问题,村委的决策可能依据村规民 约,也有可能在具体实施时还通过会议表 决的方式获得了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整 个过程中,出嫁女始终只是少数,既无力阻 止村规民约通过,也无力通过自己的反对 票否决会议决定。国家法的基本原则是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 95 2017年第5期 利,无论什么样的契约,即使村民签字同 并未干预。本世纪以来,基于村规民 意,仍有可能基于合法权利的保护而在司 约而作出的对出嫁女权益侵害的各种决 法裁决中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定,以新闻或案例的形式在网络、媒体上曝 (四)通过基层的指导和备案引导 光,各级开始关注村规民约内容的合 村规民约良性发展 法性问题,对传统村规民约的违法内容进 在传统村规民约转型过程中,基层政 行集中清理,删除、修改了部分内容,通过 府的指导和备案必须关注两个方面:一是 严格备案审查制度,实现了村规民约在内 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应严格按照《村民委 容上的合法性。 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 五、结语 改村规民约,制定和修改的主体是村民会 村规民约在经历现代转型后,逐渐演 议,而村民会议的召开本身又应该具有合 变为衔接国家法律和乡土风俗民情的 法性,在参会人数上,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 基层治理规范。农村居民宥于自身知识水 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 平和信息获取途径的有限性,对法律、 户代表参加,没有达到法定参加人数所召 不太了解,而对通俗化、地方化的村规民 开的村民会议是不合法的,其表决通过的 约,因其结合了每个村不同的村情,也 村规民约当然无效。二是村规民约内容的 考虑到了当地习俗,由村民起草、讨论、表 合法化。就国家治理层面而言,村规民约 决,更贴近生活,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村规 不应是“王国”内的“小”,而应是 民约通过契约化的约束机制,把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的地方化。传统村规民约与纲常 规定的相关内容乡土化、具体化,可以 伦理密不可分,强化了特定身份背景下的 起到法律无法企及的作用,更具操作性。 服从意识,一味强调集体(乡村集体或家族 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地方治理功能,必将 集体)权威,处罚多于倡导。在较长一段时 有利于缓解农村法治化进程中国家法与民 间内,由于考虑到村规民约有村民契约的 间法的冲突,缓和基层与农村居民的 成分,又获得了绝大多数村民的认可,基层 矛盾,推进乡村民主化、法治化治理。 参考文献: [1] 易舜.《吕氏乡约》: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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