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EPA噪音法规

EPA噪音法规

来源:尚车旅游网


美国EPA认证

噪 音 法 规

标准认证部 2003.7.19

EPA噪音法规

Subpart A 概述

§ 205.1 适用性

本法规的条款适用于本法规涵盖的所有产品,对在其颁布之后生产的产品有效。

§ 205.2 定义

(a) 在本部分没有定义的项目的定义请参考其在法案中的定义。

(1) 法案指1972年的噪音控制法案。

(2) 管理者指环保署的或者其授权代表。

(3) 机构指美国环保署。

(4) 出口免除是指对出口规定的产品根据法案的10(b)(2)中的规定进行从10(a) (1), (2),

(3)和(4)条禁令中的免除。

(5) 免除指出于的考虑,根据法案的10(b)(1)中的规定进行的从10(a)

(1), (2), (3)和(5)条禁令中的免除。

(6) 保留

(7) 声级为20lg(声压/参考声压)。参考压力是20微帕(20微牛/平方米)。NOTE: 除非明确指

明,声压是指有效声压。

参考声压计为20微帕(20微牛/平方米)。 缺乏调节器时,(8) 声压级为20lg(声压/参考声压)。

声级可以理解为均方根声压值。声压级的单位是分贝(dB)。

(9) dB(A)值标准的加权声级的缩写。

(10) 高速公路指街道、公路以及其他任何公共道路。

(11) 快速的仪表响应指使用的声级计应当快速动态响应。快速动态响应应当满足在

美国国家声级计参数标准ANSI SI.4–1971中规定的标准参数。此标准可以从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获得。

(12) 人员指任何个人、团体、企业和协会和除本法案11(e)及 12(a) 规定的人员之外的

美国州或其下属机构的任何、雇员、部门、代理等。

(13) 合理的协助指提供及时的畅通的协助使得管理人员有权使用测试产品,提供复制本部分规定的适当的测试记录或者进行规定的测试的机会。

(14) 最终购买者是指诚意地购买产品使用的人,最终购买者购买产品不是为了转售。

(15) 新产品指

(i) 法定权利证书还没有转交给最终购买者的产品。 (ii) 进口到美国或将进口到美国以及在本章的6节或8节生效日期后在美国本土生产的

车辆。

(16) 制造商指制造或组装新产品的人员,进口新产品用于销售的人员,或者控制分销产品

的人员。

(17) 商业指贸易、贩卖和运输: (i) 在州和州之间的交易; (ii) 影响上一条中贸易、贩卖、运输的交易

(18) 经销指产品的买、卖、引进和运输。

(19) 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维尔京群岛、萨摩亚群岛、关岛和太平洋岛屿

上的殖民地。

(20) 联邦代理指美国法典第五部分第105章中定义的独家代理。包括美国邮政业务。

(21) 环境噪音指所有声源的声音的强度、持续时间和特征。

(22) 担保指法案6(c)(1)中规定的担保。

(23) 篡改指进行法案中10(a)(2)条规定的操作。

(24) 维修指导书指用于使用、保养和维修用的指导书。管理者有权利要求提供这些资料。

(25) I类声级计指满足ANSI SI.4–1972中的I类标准的声级计。

(26) 测试免除指根据10(b)(1)认可的对用于研究、调查、学习、展示训练(除外)

用途的产品进行的10(a) (1), (2), (3)和(5)的试验免除。

(27) 产品指已经发布了标准法规的运输工具,包括测试产品。

(28) 测试产品指根据本章的要求需要进行测试的产品。

§ 205.3 数字和名词的单复数

本部分中,单数的单词含有复数单词的意义,阳性的单词也含有阴性的意义。反之亦然。

§ 205.4 检测和监控

(a) 在本部分的检测和监控应当是出于以下目的:

(1) 确定测试产品是否选择并准备按照法规进行检测。

(2) 确定产品的测试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3) 确定生产用于商业用途的产品是否满足法规要求。

(b) 噪音控制部门的主管可以要求制造商允许EPA执行在工作期间可以有权进入下列

场所:

(1) 产品的生产、装配和储存的场所;

(2) 产品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测试或与测试相关的活动的场所。

(3) 测试产品存放的场所。

(c)(1) EPA执行进入上一条中指明的场所时,仅可做下列事情:

(i) 检查和监控测试产品制造、装配、选样、储存、预处理、噪音测试、维修等过程,

查证测试设备的误差和校准情况。

(ii) 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对其进行检查。

(iii) 检查和对任何与其申报有关的零部件进行拍照。

(iv) 保留。

(v) 获得上述场所的管理者的协助,使得其可以进行本章中列出的操作。

(2) 保留

(3) 本章节的条款适用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拥有和控制的场所。

(d) 针对于本章节:

(1) “EPA执行”指美国环保署办公室的雇员,他可以向制造商出示信任状或噪音控制

部门的任命书以证明其身份。EPA执行将检查或检测测试。

(2) 对于储存场所而言,“开放时间“指除物管之外人员在此工作或者有权进入的所有时

间。

(3) 对于除了(2)中提到的场所以外的场所而言,“开放时间“指产品制造、装配、测

试、维修的所有时间、编写记录的时间和其他与产品的制造、装配、评估测试相关的程序发生的时间。

(e) 如果EPA执行出示了EPA的准入授权书,则制造商可以允许其进入上述场所;如果

执行不能出示上述的证明,则只有在制造商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上述场所。

(1) 拒绝无授权的人员进入规定场所不属于对本法规或法案的违例行为。

(2) 不论制造商是否拒绝其准入,管理者或者其代表者可以单方面获得一授权书。

§ 205.5 免除

§ 205.5– 1 试验免除

(a) 仅用于研究、调查、学习、展示或训练并且在外包装上已经标记清楚的产品可以从法案

的10(a)(1), (2),(3)和(5)中免除。

(b) 测试免除不需要申请。

(c) 本法案11(d)表明,一定要避免原意是开发、研究等目的但后来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的情

况。

§ 205.5– 2 免除

(a) 为机构开发的满足法规要求且在外包装上已经注明的产品可以从本法案的

10(a)(1), (2), (3), 和(5)中免除。

(b) 免除不需要申请。

(c) 本法案11(d)表明,一定要避免原意是开发、研究等目的但后来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的情

况。

(d) 如果受本节11(a)约束的制造商的产品本意是为设计的,却被用于商业流通。

则如果出于下列情况,可以从11(a)的申请中中免除:

(1) 如果制造商不知到产品已经被用于市场销售; (2) 制造商采取合理地措施确保产品不会在市场上销售。这些合理的措施包括调 查、事先处理和合同条款等。

§ 205.5– 3 出口免除

(a) 为出口设计的且满足法规要求且在外包装上已经注明的产品可以从本法案的10(a)(1),

(2), (3), 和(4)中免除。 (b) 出口免除不需要申请。

(c) 出于噪音控制法案11(d)中的目的,管理者可以认可考虑10(b)(2)中提到的在美国各州的

仅用于出口的产品的试验免除。

(d) 在决定制造商原意用于出口但却在美国各州销售的产品的采取行动时,管理者应当考虑

下面两方面情况:

(1) 制造商是否已经知道该种产品将进入商业流通领域。

(2) 制造商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努力来保证产品不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这种合理的努力包括对

导致仅为出口设计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责任人的考虑、对前期进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的调查、以及减少仅供出口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合同条款。

Subpart D— 摩托车

.

§ 205.150 适用性

(a) 除了另外有规定,本部分的法规适用于1983和以后生产的满足SUBPART A中“新产品

“定义的摩托车。

(b) 本法规不适用于电动车。

(c) 除非在§ 205.158中另有规定,本法规不适用于在§ 205.151(a)(3)中定义的竞赛用摩托车。

§ 205.151 定义

(a) 对于Subpart E,所有没有定义的术语请参考法案或者Subpart A部分的定义。

(1) 摩托车指除了拖拉机之外的机动车辆。

(i) 有两个或三个轮子;

(ii) 整备质量不大于680 kg ;

(iii) 负载有80kg的驾驶员时,在水平的路面上达到的最大速度至少为24 km/h。

(2) 街道摩托车指:

(i) 具有下列条件的摩托车

(A) 负载有80kg的驾驶员时,在水平的路面上达到的最大速度至少为24 km/h。

(B) 安装有用于街道用和高速公路用的部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件:制动灯、喇叭后

视镜、转向信号灯。

(ii) 具有下列条件的摩托车:

(A) 发动机的排量小于50cc;

(B) 产生的有效功率不大于两马力;

(C) 当负载有一80 kg的驾驶员时,在水平路面的速度不超过48 km/h (30 mph)。

(3) 竞赛用摩托车指的是任何设计用来进行竞赛用的摩托车。

(4) 越野车指除了街道摩托车和竞赛摩托车之外的其它摩托车。

(5) 加速测试过程指在附件一中指定的测试方法。

(6) 可接受可靠性标准指在抽样检测评估中使抽样检测失效的车辆或者排气系统最大允

许百分比率。

(7) “声学保证期”(AAP)指正确的适用和保养的、新制造的车辆或排气系统在出售给最

终消费者后行驶的一特定时间或里程内,必须继续符合联邦法规。

(8) 广告发动机排量指在制造商指定的出于市场目的中用的经过圆整的发动机容积。

(9) 种类指具有相同的205.157–2中规定的参数的车辆结构的组合。

(10) 类别指具有相同的§ 205.155中规定的参数的车型结构的组合。

(11) 环道车赛指任何有组织的,路线既定的,闭环的,易于为观众观看的赛事。

此赛事的赛道包括短程、泥土赛道、短程加速赛、高速赛道、山地道、冰道和博尼维勒赛道。

(12) 闭合转速指在附录一中表2列出的速度。

(13) 配置指制造厂的产品生产线中的基本分类单元,由在§ 205.157–3中指明的参数相同

的设计、型号和系列组成。

(14) 发动机排量指按照§ 205.153测得的发动机的容积。

(15) 排气系统指一个为废气提供封闭的由发动机排气口到大气的通路的部件的组合。

‘‘排气系统”还指此组合中引导废气并作为单独部件出售的部件。

‘‘排气系统’’ 不包括总成中不引导废气的组成部件,如支架及支撑硬件。

(16) 失效机车指车辆噪音超过适用标准的机车。

(17) 最大额定转速指在发动机在最大净功率(SAE J–245)时达到的转速。

(18) 样机专用代码指在§205.158和§205.169指 定的用于表明摩托车制造商、类别 和“广

告发动机排量”的代码。

(19) 新产品年度指制造商的年度生产周期,包括日历年度的1月1日,在制造商没 有指

定生产周期的情况下,新产品年度指日历年度。

(19) 摩托车噪音噪音级指在加速测试过程中测得的加权噪音。

(20) 噪音控制系统指目的在于控制或者减小车辆对外噪音排放的任何车辆的零件、部件

或者系统,包括车辆的所有排气系统部件。

(22) 噪音排放标准指在§ 205.152或§ 205.166中指定的噪音排放标准。

(23) 噪音排放测试指按照本部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24) 保留

(25) 序列号指制造商给每个制造成品分配的识别号。

(26) 篡改指在销售或者发运给最终消费者以前对安装到满足法规的车辆上的部件进行的

除了维修、修理和更换等之外的更改;以及在这些部件被去除和失效之后对这些车辆的使用。

(27) 测试车辆指用于选择评估的测试样品。

(28) 拖拉机是指专供农用(耕地、收获)或者扫雪用的自我驱动的机械装置。

(29) 机动车指本法规规定的摩托车。

(30) 担保书是指法案6(d)(1)中需要的担保书。

§ 205.152 噪音排放法规

(a) 噪音排放法规

(1) 对于下列新产品年度及其以后的新产品年度的摩托车噪音限值: (i) § 205.151(a)(2)(ii)中定义以外的街道摩托车:

新产品年度加权噪音级 (dB)

1983 83 1986 80

(ii) § 205.151(a)(2)(ii)中定义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新产品年度 加权噪音级(dB)

1983 70

(2) 对于下列新产品年度及其以后越野车的噪音限值:

(i) 排量不大于170cc的越野摩托车:

新产品年度 加权噪音级 (dB)

1983 83 1986 80

(ii) 排量大于170cc的越野摩托车:

新产品年度 加权噪音级 (dB) (A) 1983 86 (B) 1986 82

(3) 路用摩托车的设计必须能够保证在车一年的声级保证期的或者3000km(先发生者)中

使用和维修时,噪音不能产生高于本段的(a)(2)中的要求。

(4) 越野车的设计必须能够保证在车一年的声级保证期的或者3000km(先发生者)中使用

和维修时,噪音不能产生高于本段的(a)(2)中的要求。

(5) 在产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时,必须满足本段(a)(1) 和(2)中的要求。

(b) 测试程序

(1) 对于除满足§ 205.151(a)(2)(ii)定义之外的摩托车将根据附件I–1中的测试方法,依据本段(a)中指定的标准进行检测。

(2) 对于满足§ 205.151(a)(2)(ii)定义的摩托车将根据附件I–2中的测试方法,依据本段(a)中指定的标准进行检测。

(c) 低噪音产品标准。

对于联邦法规40号203部分中规定的低噪音排放产品的噪音限值和相应的年份如下:

(1) 对于排量大于170cc的路用摩托车:

日期 加权噪音级(dB) 1982年1月1日 73 19年1月1日 71

(2) 对于排量大于170cc的越野车:

日期 加权噪音级(dB) 1982年1月1日 75

(3) 对于不满足§ 205.151(a)(2)(ii)中的定义的排量不大于170cc的摩托车和越野车:

日期 加权噪音级(dB) 1982年1月1日 71

(4) 对于满足§ 205.151(a)(2)(ii)中定义的摩托车(轻便型路用摩托车):

日期 加权噪音级(dB) 1982年1月1日 60

根据附件I进行上述标准进行的噪音测试时必须同时满足本部分(a)(3), (4)和(5)的规定。

§ 205.153 发动机排量

(a) 发动机的排量必须根据美国测试材料协会(ASTM)的E 29–67的规定用其名义排量圆整

到最接近的立方数来确定。

(b) 对于转子发动机的排量的计算见下式:

cc=(最大燃烧室的容积–最小燃烧室的容积)×3×转子的数量

§ 205.1 替代测试程序

如果制造商证明与本部分不同的替代程序本部分规定的程序是相关的,则管理者可以同意制造商使用替代程序进行测试的申请。

替代测试的结果必须保证当按照附件I中的测试方法测试时,不满足§ 205.152中的噪音标准的摩托车可以被区分开来。

在管理者同意之后,制造商利用替代测试程序进行的噪音测试可以适用于,但不局限于进行选择性测试评估(SEAT)的目的。

§ 205.155 发动机类别和制造商的缩写

(a) 摩托车必须根据下列参数的组合分类:

(1) 发动机类型: (i) 汽油–两冲程 (ii) 汽油–四冲程 (iii) 汽油–转子 (iv) 其他

(2) 发动机排量

(3) 发动机构造

(i) 气缸的数量

(ii) 气缸的分布(比如:一致,对立等)

(4) 排气系统

(i) 消声器 (A) 类型 (B) 安装 (C) 数量 (ii) 膨胀室 (A) 安装 (B) 尺寸 (iii) 火花抑制器

(iv) 排气系统其它部件

§ 205.156 保留

§ 205.157 要求

§ 205.157– 1 一般要求

(a) 对于机动车制造商生产的用于在美国市场进行流通和销售的,受本部分法规约束且根据

Subpart A中的§ 205.5的要求不能从法规中免除的机动车,必须

(1) 按照§ 205.158中的要求贴上标签;

(2) 确保每台车辆都满足§ 205.152中的噪音标准要求。

(b) 适用于满足法规中车辆的定义且在生产完成后就送到下一个制造商(第二制造商)或者

进行商业分配的完整的新产品。

(c) 产品从第一制造商将车辆转到第二制造商时,如果本段(a)(1)已经被第一制造商满足,则

第二制造商不必再采取措施以满足这些要求。

(d) 如果某一产品的制造商被要求进行产品验证试验以验证其产品满足某一特定的法规,则

制造商必须满足此法规其他所有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记录保持、报告和现行要求。

§ 205.157– 2 与标准的符合性

(a)(1) 在某款车型投入市场使用之前,此车的第一制造商应当验证此车与本章法规的符合

性。

(2) 保留。

(3) 在接到关于某款产品的(a)(2)(iii)中规定的通知时,管理者可以要求制造商将车发运到

指定的EPA试验室进行验证试验。

(b) 管理者对送检车辆进行的验证评估过程包括:

(1) 按照§ 205.160–2中的要求选择样机并按照§ 205.160–4中的要求进行检测。

(2) 当按照§ 205.160–4中的要求进行测试时,与法规的符合性。

(c)(1) 制造商可以选择按代表性试验来验证车辆的结构,以代替本节(b)中所述的对每一

种结构的车辆试验。代表性试验的条款包括:

(i) 将车辆的结构按照下列参数分成不同的类别(制造商可以适当增加参数):

(A) 发动机类型: (1) 汽油–两冲; (2) 汽油–四冲; (3) 汽油–转子; (4) 其他。

(B) 发动机排量;

(C) 发动机构造: (1) 气缸的数量; (2) 气缸的排列(比如:线性排列、对立排列等)

(ii) 验证产生最高噪音的车辆结构。

(iii) 按照§ 205.160–2 选择被证明满足本章(c)(1)(ii)中的条件且是该类别中噪音级最

高(实测或估计)的车辆按照205.160–4中的程序进行测试。

(iv) 证明该车按照附件I 中进行测试时,车辆满足法规的要求。

(2) 当测试车辆满足(c)(1)中的条件时,则经判断与该车在同一类别的所有车辆都可以由该

车代表。

(3) 当制造商测试某一被确定不具该类别车辆中最高噪音声级但满足(c)(1)中的其他所有

要求时的,所有该种内被确定噪音级低于此测试样车的车辆可以由此样车代表;

然而,制造商必须出于管理者测试或SEA评估的目的,根据(b)(1)和/或(c)(1)中的要求验证此种类中被确定为比测试样品有更高的噪音级的车辆。

(d) 制造商可以出于管理者测试的目的或者SEA测试评估的目的对于其生产线所有产品或

者部分产品使用本段(C)中规定的代表性测试。

(e) 如果测试车辆被确定为不满足法规的要求,则制造商有下面两种选择:

(1) 对于典型测试,制造商根据(c) 段中的程序从另一构造中选择一款新的测试车辆来验

证由不满足法规的车型代表的构造系列。

(2) 整改测试车辆并且试验验证此车满足法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必须在以后所

有生产的车型中采取同样的整改措施。

§ 205.157– 3 结构识别信息

(a) 单独的车辆构造根据下列参数的组合确定:

(1) 排气系统(发动机): (i) 消声器; (ii) 膨胀室; (iii)火花抑制器; (iv) 其他排气系统部件

(2) 进气系统(发动机):(i)进气消声器; (ii) 进气管;(iii)空气滤清器

(3) 车辆的驱动系统:(i) 链条 (ii) 轴

(4) 传动比:(i) 标准传动; (ii) 自动传动

(5) 冷却系统构造: (i)风冷;(ii) 液冷; (iii) 强制风冷

(6) 在§ 205.157–2中列出的类别参数

(b) 保留

§ 205.158 标签要求

(a)(1) 本部分约束的制造商对其要进行商业流通的车辆在制造时,贴上一本段(a)(2), (3)和(4)

中规定的标签。

(2) 标牌必须为塑料和金属的,并且要用焊接、铆接或其他方式将其永久固定在易见的位

置。

(3) 制造商固定标牌时应当保证其再不被破坏或者撕毁的情况下不能被取下,且不能固定

在从车辆上能卸下的部件上。

(4) 标牌文字应当使用印刷体英文字母和数字。字体颜色应与标牌的底色有强烈的反差。

(5) 标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 标签的标题:摩托车噪音控制信息;

(ii) 声明信息:

※※※ (新产品年度)※※※ (摩托车代码)摩托车,※※※ (序列号), 根据联邦测试程序进行了测试,在※※※(发动机闭合转速)时,满足EPA噪音法规※※※ (噪音标准dB值)的要求。任何有可能导致摩托车噪音超过标准值的修改是不允许的。请仔细阅读用户手册。

(6) 样机的测试代码在10位以内,包括三位制造商的缩写(见(a)(7))、三位类别识别码、

四位发动机的广告排量的说明。

(7) 摩托车制造商应当在特定代码中使用下列制造商的缩写:

BMW ........................................................................ BMW Bultaco ..................................................................... BUL Can–Am Bombardier ............................................... CAB Chaparral ................................................................. CHA Cheeta ..................................................................... CHE Ducati ...................................................................... DUC Fox ........................................................................... FOX Harley Davidson ...................................................... HAR Heald ....................................................................... HEA Hercules .................................................................. HER Hodaka .................................................................... HOD Honda ...................................................................... HON Husqvarna ............................................................... HUS JAWA/CZ ................................................................. JAW Kawasaki ................................................................. KAW KTM ......................................................................... KTM Laverda .................................................................... LAV Moto Benilli .............................................................. BEN Moto Guzzi .............................................................. GUZ Moto Morini .............................................................. MOR MV Agusta ............................................................... MVA Norton Triumph ....................................................... TRI Rokon ...................................................................... ROK Suzuki ...................................................................... SUZ Yamaha ................................................................... YAM

(8) 轻便摩托车的制造商在其特定代码中只能使用下列制造商缩写:

AMF ......................................................................... AMF Benelli ...................................................................... BEL Califfo ...................................................................... CAL Carabela .................................................................. CAR Cimatti ..................................................................... CIM Columbia ................................................................. COL E–Z Rider ................................................................ EZR Flying Dutchman ..................................................... FLY Foxi .......................................................................... FOI Gadabout ................................................................. GAD Garelli ...................................................................... GAR Gitane ...................................................................... GIT Honda ...................................................................... HON Indian ....................................................................... IND Intramotor ................................................................ INT Italvelo ..................................................................... ITA Kreidler .................................................................... KRE Lazer ........................................................................ LAZ Malagati ................................................................... MAL Morini ....................................................................... MOI Motobecane/Solex ................................................... MBE Moto Guzzi .............................................................. GUZ Negrini ..................................................................... NEG Odyssey ................................................................... ODY Pacer ....................................................................... PAC Pack-A-Way ............................................................. PAK Peugeot ................................................................... PEU Puch ........................................................................ PUC Riviera ..................................................................... RIV Sachs ....................................................................... SAC Safari ....................................................................... SAF Scorpion .................................................................. SCO Smily ........................................................................ SMI Snark ....................................................................... SNA Sori II ....................................................................... SON Speed Bird ............................................................... SPE Sprinter .................................................................... SPR SuVega .................................................................... SUV Tomas ...................................................................... TOM Vaespa .................................................................... VES Yankee Peddler ....................................................... YAN

(9) 在新的摩托车制造商最一开始受本法规约束的车辆的生产时,可向管理者申请,管理

者将会给其指定一个三位的制造商缩写。

(b) 在美国制造但在美国以外国家使用的摩托车必须按照(a) (2), (3)和(4)中的条款要求,贴

上如下标签:‘‘仅用于出口’’。

(c) 任何在§ 205.151(a)(3)中定义的竞赛用摩托车必须根据 (a)(1), (2), (3)和(4)的要求,贴上

如下标签:“此摩托车仅用于竞赛使用。它不满足美国EPA的摩托车噪音法规”。

(d) 在满足本段(a) (2), (3)和(4)的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制造商将噪音标签信息和其他标签信

息合并到一张标签上或者分成不同的标签。

§ 205.159 管理者进行的测试

(a)(1) 为了便于管理者判断测试车辆或者制造商的试验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法规。管理者可

以要求制造商将其车辆提交到其指定的试验机构进行检测。管理者可以指定按照附录I中的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所需的车辆数量和试验周期。管理者进行试验的方式、试验设施和试验程序都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工程实践基础之上,且必须不低于本法规附录I中的规定。

(2) 如果管理者指明将在制造商工厂进行上述试验,则所有满足本法规要求的的试验仪器

和设备都必须准备妥当。如果管理者决定要用其指定的设备仪器进行试验,则这些仪器和设备必须不低于本法规的要求。

(3) 制造商可以现场观察管理者在其工厂进行的试验,记录试验记录;并且也可以 在

试验前后检查其车辆。

(b)(1) 如果管理者根据其做的试验或其他相关信息,管理者决定试验设备不满足附录I中的

要求(或者205.1中的替换试验程序的要求),则管理者可以书面通知制造商其决定及其理由。

(2) 制造商可以在其接到按照(b)(1) 发布的通知后15天内,可以要求5 U.S.C. 5中规定

的听证,主要目的是听取其试验设备是否满足附录I(或者替代测试程序)的要求。发布的通知在制造商接到后的15天后生效或者在听证会的裁决后生效。

(3) 任何根据(b)(1)颁布的通知生效后,所有从该试验室获得的本章将使用的数据将不被

接受。

(4) 制造商在对测试设备进行了整改后,认为其车已经解决了不合格的问题,则制造商

可以要求管理者重新审议其决定。

(5) 在接到制造商(b)(4)中提到的重新审议的报告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管理者应当通知

制造商其关于重新认可制造商设备的决定及其原因。

(c) 管理者将承担将测试产品发运到(a)中指定机构的合理发运费用,除非:

(1) 产品验证测试在§ 205.157–2(a)中规定的测试机构进行, 或者由于制造商没有制造商没

有测试设备;

(2) 测试合理数量的车辆:

(i) 用于§ 205.160中提到的选择性评估;

(ii) 如果制造商无法表明其测试设备和EPA的测试设备之间由关系;

(iii) 管理者有理由相信即使车辆在制造商的测试机构中测试满足本部分法规要求但在

EPA测试机构进行测试将不满足本部分法规要求,且可以向制造商提供这些理由。

(3) 在(b)段中的通知发布时,进行的试验时有效的。

(4) 由于制造商无法使管理者按照本章进行测试或者监督测试,而在除制造商试验室之外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5) 每年至多测试生产车辆的10%。(如果管理者确定在EPA试验室测试这些车辆已经足以保证制造商已经或者正在按照法规进行操作)

§ 205.160 选择性评估(SEA)要求

§ 205.160– 1 测试请求

(a) 管理者将会以向制造商发测试请求的形式来要求制造商进行§ 205.106中的测试。

(b) 试验要求将由管理者助理或者其委托人签发给制造商或者其授权代表。

(c) 测试请求将会指定测试时将选用的车辆种类、结构、制造商选择样品的工厂或者仓 库

以及选样的时间。测试请求中也会列出哪些情况中选择的样品将不能用来进行测试。测试请求应当包括在指定测试的第一种类别、配置因为不是在在指定的时间内和在指定的地方正在生产或者不是在指定的地方储存而不能进行测试的情况下的替代测试类别或配置。

(d)(1) 如果制造商受测测量车辆所处类别或配置的车辆年产量小于50台,则制造商需要在

接到测试请求5天内通知管理者该情况。

管理者然后就会修改测试计划,使在可接受质量水平(10%)时按照该计划进行测试时失败的风险比按照附件II方法进行测试时失效的风险增加值不超过5%。

在接到制造商的测试请求后,制造商必须按照测试请求中指定的条件进行选样和检测。

(2) 如果指定类别(结构)的车辆的年产量不小于50台,则一旦接到的测试请求,制造商

必须按照测试请求中的条件选样和进行测试。

(e)(1) 制造商必须按照测试请求中的时间开始测试,如果出现了测试场地、天气状况和其

他测试条件出现了制造商不可抗因素,则测试时间可以顺延24小时或者一个营业日。

制造商必须记录测试期间的测试条件。

(2) 制造商在完成噪音测试时,每天必须完成至少10台车。除非管理者另有要求或者环境

只允许测试更少的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测试地点的天气情况必须做好记录。

(3) 如果测试试验室不在制造商的装配厂或者离制造商工厂不是很近,管理者允许制造商

24小时内将产品从装配厂发送到测试试验室。

如果制造商可以给出合适的理由,则管理者可以允许更长的发运时间。

(f) 在出现了下列情况后,管理者可以颁布一条命令,中止指定的车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销

售。

(1) 制造商拒绝满足管理者发出的测试请求上的条件;

(2) 制造商拒绝满足本章内的测试要求。

(g) 如果制造商拒绝的原因是因为不可控原因而造成的与测试要求的不符合或者本章其他

的要求不满足,则中止产品的命令将不被发布。

制造商不可控的条件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测试需要的测试设备的损坏和人员因得病而造成得的设备和人员的暂时不可用。

制造商准备测试设备和人员中出现的问题不能算作不可控因素。

制造商必须将本段要求的测试条件和环境条件进行公布。

(h) 对于中止销售的命令必须在上述的通知以及按照5 U.S.C. 5.提供了听证会的机会后才

能发布。

§ 205.160– 2 测试样品的选择和准备

(a) 需要按照本部分进行测试的样车必须在其生产时抽取。

在正式测试前,车辆不能被预处理、测试、修改、调整和维修,除非这些操作制造商在其生产和检测程序文件中有文字规定,是生产和检测程序中的一部分,且是本部分要求和允许,管理者事先同意之后的。

规定的生产和检测程序(包括质量控制测试和装配程序)包括制造商前期在这些产品上进行的生产和检测程序(如果测试程序与本程序偏差不大)。

对于进口的产品,制造商在其发运给最终零售商或者消费者之前在进口港可以对车辆进行调整、整改或者试验。

(1) 测试时需安装到车上的的仪器和设备,如果经验证不会对车辆的噪音产生影响,则可以

安装到车上。

(2) 在车辆发生故障时(例如:无法启动),制造商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维修以使其正常运行。

维修必须在SEA报告中记录备案。

(3) 对于车辆或者车辆零部件进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装备和选择程序应当与在其他同结

构的用于商业流通的车辆上进行的同等操作相同,必须是本章节允许且经过管理者事先同意的。

(4) 如果一台车辆不能完成噪音试验,则制造商可以更换车辆。更换的车辆必须与原车辆为

同一结构或者噪音控制结构满足本部分的条款。任何更换必须在SEA报告中做好记录。

(b) 合格的质量水平是10%。在附录II中或者测试要求中已经包括了与此相应的取样计划。

(c) 选择做测试的车辆必须是制造商正常的生产的用于商业流通的车辆。

(d) 除非在测试请求中另有说明,制造商必须使用测试请求中指定的,在接到测试请求后

生产的车辆进行测试。

(e) 制造商必须保留所有需要在测试的样品直到这些产品已经按照§ 205.160–6中的程序被

接受或者拒绝。已经通过测试且满足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必保留。

§ 205.160– 3 保留

§ 205.160– 4 测试程序

(a) 对于按照本部分规定选择的每款车辆,制造商必须按照附录一对其进行一次有效测试。

(b) 如果车辆不能完成噪音试验,制造商需要更换车辆。任何被更换的车辆必须与原测试车

为同一种类和构造,且满足本部分法规的规定。

§ 205.160– 5 测试结果的上报

(a)(1) 制造商必须将按照§ 205.160进行的试验的结果在试验完成后24小时上报。

(2) 对于每一个试验,制造商必须提供下列信息:

(i) 种类、构造;

(ii) 年份、品牌、装配日期、车辆的型号;

(iii) 车辆序列号;

(iv) 测试结果.

(b) 如果EPA执行已经现场监督了制造商按本章进行的试验,则(a)中要求的报告可以直

接交给EPA执行。

(c) 在完成SEA评估测试后的5天内,制造商必须向管理者提交包括下面内容的报告:

(1) 制造商的满足附件I中的要求,用于进行本部分要求的项目测试的排放试验室的名称、地址和描述(在前期提交的资料里已经说明了的测试试验室不需要进行再次提交,但必须明确说明)

(2) 对于进行的每个噪音试验,下面一些信息:

(i) § 205.161(a)(2)中要求的所有噪音排放测试的结果,包括每个有效试验和无效试验的

原因。

(ii) 可能影响产品噪音排放和在测试车辆上进行但不在其他生产的车辆上进行的对产品

整改、修理、准备、修理或者测试的描述。

(iii) 更换车辆后的测试结果以及更换的原因。

(3) 如果使用的是附件I中之外的测试方法,需要提供一份完整的关于数据采集系统的说明。

(4) 下面的文件或者声明:

此声明是根据1972年噪音控制法案的第六部分和第十三部分的要求提交的。

据我司所知,所有的测试都是按照第40号联邦法规的第205部分进行的,所有的试验数据都是试验的真实的正确的体现,所有的试验数据都是正确的和真实的。我了解违反法规将会承受的罚款。

(5) 其他测试请求中要求的信息;

(d) 本章中要求提交给管理者的信息必须递交环保署噪音和辐射控制部门备案。

§ 205.160– 6 SEA程序中的通过或者失效

(a) 失效车辆为噪音超过§ 205.152中噪音标准的车辆。

(b) 失效车辆的数目确定样品是否通过测试或者测试失败(参见附录II中的表格).

如果失效车辆的数目大于或者等于B栏中的数目,则样品测试失效。

如果失效车辆的数目不大于在A栏中列出的数目,则样品测试通过。

(c) 本段(b)中提到的SEA的通过或者失效在确定了最后一个测试车为通过车辆或者失效车

辆后便可确定。

(d) 如果制造商通过了SEA程序,他将不被要求对其摩托车进行额外的测试来满足测试请

求。

(e) 在制造商提出了要求,并且自愿中止出现问题的生产厂生产的车辆进入流通领域后,管

理者可以比(b)中的要求提前来中止测试。在该厂生产的该类别(结构)的车重新进入流通领域时,制造商必须采取§ 205.160–8(a)(1)和(2)中的措施。

§ 205.160– 7 继续测试

(a) 如果根据§ 205.160–6的(b)中出现了SEA失效情况, 管理者可以要求在失效车辆所处生

产厂进行的所处种类、构造的车辆在商业流通前进行测试。

(b) 如果出现了本段(a) 中的情况,管理者可以书面通知制造商其关于“继续测试”的要求。

(c) 制造商可以就 “SEA是否有效地进行”、“试验是否已经达到了SEA失效标准?”、“继

续试验测试顺序和范围是否适当”要求听证。

管理者在接到制造商提出的听证会的申请之后的15天内将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的请求或者听证会正在进行中的事实都不会影响制造商的商业职责和管理者要求的“继续测试”。

(d) 证明符合适用法规的车辆可以进入流通领域。

(e) 禁止不符合适用法规的车辆进入流通领域。

§ 205.160– 8 销售禁止条款、制造商补救措施

(a) 在制造商采取了下列措施后, 管理者可以允许制造商按照§ 205.160–7中的要求中止测试。

(1) 递交书面的报告说明与法规不符的原因以及为纠正此问题采取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措施。

(2) 说明指定的测试车辆已经根据§ 205.160和测试请求中的条件进行了重新测试,且满足法

规要求。

(b) 制造商在递交了(a)(1)中的报告后就可以开始(a)(2)中的测试;在做了(a)(2)中的要求的说

明后,就可以中止继续测试。

如果他决定了制造商不满足(a)(1)和(2)的要求,则管理者可以要求重新开始“继续测试”。

(c) 在测试中失效的车辆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和销售,只有在对其进行了适当的整改使其通过了复测后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 205.162 现用要求

§ 205.162– 1 保证

(a) 如果机动车制造商被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则其必须在用户手册或者其他交给最终消费者的信息中包括下面的声明:

噪音排放保证[保留]

(b) 保留

§ 205.162– 2 篡改

(a) 对于在本章中覆盖的车辆结构,制造商应当列出除了对噪音控制系统或其他零部件的维

修、修理、更换之外的其他的有可能使车辆失效的篡改操作的清单。

(b) 制造商应当在其用户手册中包含下列信息:

(1) 声明:禁止对噪音控制系统篡改

联邦法律禁止下面一些操作或者动机:

(1) 在车辆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以前或者使用时,出于噪音控制的目的,除了车辆零部

件维修、修理、更换之外,其他对车辆零部件的去除或导致失效的行为

(2) 在上述篡改行为后,对车辆的使用。

(2) 声明:

下面的一些操作属于对车辆的篡改。

在声明后,制造商要列出(a)中所述的清单。

(c) 在按照(a)中列出的清单中的操作被认为是篡改行为。然而,如果如果某一假定的改动如

果不会使车辆的噪音级增加或者使车辆仍旧满足§ 205.152中的要求,则此行为不会被认为是篡改行为。

(d) 本章的条款将与其他州立的或者地方的禁止拆除或者使安装到车辆上的噪音控制系统

不起作用的噪音控制系统的法规一起生效。

§ 205.162– 3 使用、维护、修理指导

(a)(1) 为了在车辆的使用过程中减少或避免噪音恶化的情况,制造商必须向最终消费者提供

每款车的使用、维修和修理指导。

(2) 指导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消除在车辆使用寿命中的车辆噪音排放恶化的情况。制造

商制作说明书时,必须以非技术语言编写且清楚、使用。

(3) 指导手册不能用于保护不正当竞争的目的。除非制造商将某些设备的性能参数公开,

制造商不能只能用其机动车原配部件或者只能在零售商处维修。

(b) 为了鼓励适当的维修,制造商可以提供一包含要求的维修间隔的维修日志或维修记录。

必须在指导书中留有空白的地方,以保证最终消费者可以填写相关的维修记录(时间、地点、维修者)

§ 205.163 不合格车辆的召回;贴错标签的摩托车重新贴标签

(a) 根据法案11(d)(1)中的规定, 如果制造商销售的产品不满足本部分的法规,则管理者可以

向制造商发出指令,要求其召回、维修、整改其产品或者重贴法定标签。

(b) 召回令必须是基于管理者关于制造商已经让某不符合法规要求或者标签错误的车辆进入

流通领域的决定。管理者的决定必须基于:

(1) 对出现问题的种类、结构类别的技术分析;

(2) 其他相关信息,包括测试数据。

(c) 在本章中,在车辆销售和其他根据§ 205.1判断与规定的测试有关的程序前必须按照附

件I中的法规要求进行测试。

(d) 其他召回命令必须在上述的通知和提供了听证会的机会后才能发布。

(e) 所有召回的费用,包括劳动力费用、零件费用以及所有不合格车辆的整改、维修费用将

由制造商完全承担。

(f) 此部分对管理者可能采取的其他的法规授权的判断不做。

Subpart E—摩托车排气系统

§ 205.1 适用范围

(a) 除非特别说明,本部分的条款应用于摩托车的可更换排气系统或者满足下列要求的排气

系统部件。

(1) 满足法案中定义的“新产品”的要求;

(2) 设计用于本法规D部分中规定的摩托车;

(b) § 205.169中的条款适用于在本法规D部分规定的机动车上安装的排气系统。

(c) § 205.169(d)(3)中的条款适用于1983年1月1日后生产的用于1983年1月1日前生产的摩托

车上的摩托车排气系统。

(d) 除非特别指明,本部分的条款不适用于§ 205.151(a)(3)中规定的竞赛用车的排气系统。

(e) 本部分的条款不适用于仅单独出售的排气系统排气管。

§ 205.165 定义

(a) 本部分没有给出定义的术语的定义参考D部分或其在法案中的定义。

(1) 种类指§ 205.168中规定的参数相同的排气系统的组合。

(2) 排气总管指将连接发动机排气口和其他噪音衰减的系统的管子。带有十字接头或控制

阀门的管子不被视为排气总管。

(3) 失效的排气系统指当排气系统安装到排气系统当排气系统安装到联邦法规规定的车

辆上时,车辆和排气系统产生的噪音级超过了适用的标准。

(4) 联邦规定的摩托车指受Subpart D约束的摩托车。

(5) 联邦法规指在§ 205.152(a)(1), (2)和(3)中指明的标准。

(6) 保留。

(7) 库存配置指没有对加速测试程序测试时影响噪音排放的原装设备进行整改时的状态。

(8) 测试排气系统指SEA评估中的测试样品。

(b) 保留。

§ 205.166 噪音标准

(a) 噪音标准

(1) 设计用于下列新产品年度后生产的联邦规定的满足Subpart D要求的街道摩托车的排

气系统和排气系统部件在其设计时应当保证不会在安装到整车上时,不会使车辆产生的噪音超过表中的限值:

(i) 设计用于除§ 205.151(a)(2)(ii)中定义以外摩托车的排气系统:

新产品年度 加权噪音值 (dB)

1983 83 1986 80 (ii) 设计用于满足§ 205.151(a)(2)(ii)中定义的摩托车 (轻便型街道摩托车):

新产品年度 加权噪音值 (dB)

1983 70

(2) 设计用于下列新产品年度后生产的联邦规定的满足Subpart D要求的越野摩托车的排气

系统和排气系统部件在其设计时应当保证不会在安装到整车上时,使车辆产生的噪音超过表中的限值:

(i) 设计用于排量不大于170 cc越野车的排气系统:

新产品年度 加权噪音级(dB)

1983 83 1986 80

(ii) 设计用于排量大于170cc越野车的排气系统:

新产品年度 加权噪音级(dB)

1983 86 1986 82

(3) 设计用于下列新产品年度后生产的联邦规定的满足Subpart D要求的街道摩托车的排

气系统和排气系统部件在其设计时应当保证在安装到整车上并出售给最终消费者后,在排气系统及其部件都良好维修的情况下,不会使车辆在一年的声级保证期或6000公里里程时(取先发生者),产生的噪音超过(a)(1)的限值。

(4) 设计用于下列新产品年度后生产的联邦规定的满足Subpart D要求的街道摩托车的排

气系统和排气系统部件在其设计时应当保证在安装到整车上并出售给最终消费者后,在排气系统及其部件都良好维修的情况下,不会使车辆在一年的声级保证期或3000公里里程时(取先发生者),产生的噪音超过(a)(2)的限值。

(5) 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时,所有的产品必须满足(a) (1)和(2) 中的要求。

(b) 测试程序

(1)(i) (a)中的噪音限值时按照附录I-1中的测试方法对除§ 205.151(a)(2)(ii)定义之外的摩

托车进行测试所得的限值。改变车辆最大额定转速的排气系统应当用改变前的最 大额定转速来决定闭合转速或者测试转速。

(ii) (a)中的噪音限值时按照附录I-2中的测试方法对§ 205.151(a)(2)(ii)定义的摩托车(轻便

型摩托车)进行测试所得的限值。

(2) 作为产品销售的排气系统部件应当作为由其组成的系统的一个部件来进行测试。

(3) 无法与原装部件相配,组成完整排气系统的用于单独销售的排气系统的部件或者不满足

本章法规要求的部件,可以按照非原装部件进行检测(前提是§ 205.169(e)(1)(ii)(B)种的条款已经实施)。

§ 205.167 替代测试程序的认可

如果制造商可以证明替代测试程序与规定的程序相关,则管理者可以批准制造商关于使用与本章规定不同的替代测试程序。

替代测试程序必须能够保证可以将那些按照附录I中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时不符合噪音排放标准的车辆区分开来。

在管理者同意制造商使用替代测试程序后,则制造商进行的所有的试验可以但不限于在产品验证测试和SEA评估测试中被认可。

§ 205.168 要求

§ 205.168- 1 一般要求

(a) 对于机动车制造商生产的用于在美国市场进行流通和销售的,受本部分法规约束且根据

Subpart A中的§ 205.5的要求不能从法规中免除的排气系统,必须

(1) 必须根据§ 205.169中的要求粘贴标签;

(2) 必须只生产安装到法规约束的车辆时满足§ 205.166法规要求的排气系统。

(b) 如果制造商被要求进行试验来验证样车是否满足某一特定法规,则必须同时满足其他所

有的与本法规适用的条款。

(c) 在某种排气系统进入商业领域时,制造商必须按照本部分的要求对其进行验证。

(1) 如果出现了天气或者其他等制造商不可控条件而使得测试无法进行且下面条件满足,

制造商可以不满足(a)(1)中的要求,在市场上销售该种产品90天。 (i) 一旦条件允许,制造商必须按照 (d) or (e)中的要求对该类产品进行测试。 (ii) 保留

(d) 对于排气系统的要求如下:

(1) 按照§ 205.171-2选样并按照§ 205.171-1进行测试。

(2) 销售用的摩托车上的排气系统按照附录I中测试时与法规的一致性。

(e) 制造商需要对于每一级别的联邦法规的摩托车需要验证其生产线中所有种类的系统。

可更换的排气系统种类至少要根据下面的参数进行划分:

(1) 消声器:

(i) 排量;(ii)吸声材料的类型;(iii) 吸声材料的数量;(iv) 长度; (v) 直径;(vi) 排气的气流;(vii) 内部结构;(viii)外壳和内部结构材料;(ix) 进入消声器的尾气总管的数目;(x)具体的摩托车的申请。

(2) 膨胀室:(i) 容积;(ii) 直径;(iii) 结构材料;(iv) 排气的定向气流; (v) 长度;(vi) 具

体的摩托车申请。

(3) 火花抑制器:(i) 容积;(ii) 结构材料;(iii) 排气的定向气流; (iv)长度;(v) 直径(vi)

具体的摩托车申请。

(4) 其他排气系统部件:(i)容积;(ii)形状;(iii)长度;(iv)直径;(v)材料;(vi)排气的气流;

(vii) 具体的摩托车申请。

(f) 单独出售的排气系统部件应当按照§ 205.166(b)中的要求进行测试。

(g) 原装系统如果作为构造相同的摩托车替换件出售且在D部分中的测试报告中已经体现,

则可以不用重复测试。

(h) 如果排气系统不满足适用的法规,则制造商由下面一些选择:

(i) 整改排气系统并且通过测试证明其满足适用的标准。制造商应当对其所有的同类产品进

入流通领域前进行相同的整改。

§ 205.168- 11 中止销售的命令

(a) 如果某一种类的排气系统因没有按照§ 205.169的要求进行验证或者粘贴标签而导致与

法规不符,则管理者可以颁布向制造商颁布命令,禁止该种的排气系统进行商业流通。

如果制造商已经保证将会很好地对该产品进行检测,则管理者可以不颁布此禁令。

(b) 任何中止销售的命令必须在向制造商发布了通知而且根据5 U.S.C. 5提供的听证会的

机会后才能颁布。

§ 205.169 标贴要求

(a) 本部分约束的产品制造商对其要进行商业流通的产品(包括新生产的摩托车)在制造时,

在其产品的排气系统或者排气系统的部件上贴上一包含下面内容的清晰可见的标签。

(b) 制造商固定标牌时应当保证其再不被破坏或者撕毁的情况下不能被取下,且不能固定在

从车辆上能卸下的部件上。

(c) 标签粘贴位置必须保证在其安装到摩托车上后,处于一可见位置。

(d) 标牌文字应当使用印刷体英文字母和数字。字体颜色应与标牌的底色有强烈的反差。

(e) 标记或者标签应当包括下面的内容:

(1) 对于§ 205.166中的噪音法规的排气系统:

(i) 标贴标题:摩托车排气系统噪音控制信息

(ii)(A) 对于原装部件或者可更换排气系统,应当包括下面的声明:

对于下列摩托车(列出车型具体代码),(制造商名称)的排气系统(序列号)满足EPA(EPA排放法规名称)噪音控制要求 。将此排气系统安装到上述未列出的摩托车上将会违犯联邦法规。

(B) 对于设计用于摩托车且作为包括一非原装的排气系统部件的一组成部分按照§

205.168进行测试时(除己之外的其他部件)(见§ 205.166(b)(3)中的要求), 下面的声明:

当安装***制造商的序列号为***的产品到下列摩托车(列出指定的摩托车型号)时,满足EPA噪音标准要求。将此排气系统部件安装到上述没有指明的摩托车上将会违反联邦法规。

(iii) 此处的模型号与摩托车制造商使用的型号相同,在§ 205.158(a)(6)中已经规定。

(2) 在§ 205.151(a)(3)中定义并用标签表明的竞赛用摩托车上安装的排气系统必须根据

(a)(1), (2), (3)和(4)的要求,贴上如下标签:

此摩托车仅用于竞赛使用。它不满足美国EPA的摩托车噪音法规。在其他的EPA噪音法规规定的摩托车上使用将会构成篡改行为,是违反联邦法规的,除非其可以证明不会使安装此排气系统的车辆噪音超过联邦法规。

(3) 对于为在1982年以前生产的摩托车上安装的排气系统,贴上下面说明:此产品是设计用于1982年前生产的摩托车的,不满足EPA噪音法规。在受联邦法规的车辆上使用此产品将会构成篡改行为,是违反联邦法规的,除非可以被证明不会使安装后的摩托车噪音超过适用的联邦法规。

(4) 在美国制造但在美国以外国家使用的摩托车必须按照(a) (2), (3)和(4)中的条款要求,贴上如下标签:‘‘仅用于出口’’。

§ 205.170 管理者进行的测试

(a)(1) 为了便于管理者判断测试的排气系统或者制造商的试验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法规。管

理者可以要求制造商将其排气系统提交到其指定的试验机构进行检测。管理者可以指定按照附录I中的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所需的排气系统的数量和试验周期。管理者进行试验的方式、试验设施和试验程序都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工程实践基础之上,且必须满足或超越本法规附录I中的规定。

(2) 如果管理者指明将在制造商工厂进行上述试验,则所有满足本法规要求的的试验仪器

和设备都必须准备妥当。如果管理者决定要用其指定的设备仪器进行试验,则这些仪器和设备必须满足或超越本法规的要求。

(4) 制造商可以现场观察管理者在其工厂进行的试验,记录试验记录;并且也可以在试验前

后检查其排气系统。

(b)(1) 如果管理者根据其做的试验或其他相关信息,管理者决定试验设备不满足附录I中的

要求(或者205.1中的替换试验程序的要求),则管理者可以书面通知制造商其决定及其理由。

(5) 制造商可以在其接到按照(b)(1) 发布的通知后15天内,可以要求5 U.S.C. 5中规定的听

证,主要目的是听取其试验设备是否满足附录I(或者替代测试程序)的要求。发布的通知在制造商接到后的15天后生效或者在听证会的裁决后生效。

(6) 在任何根据(b)(1)颁布的通知生效后,所有从该试验室获得的本章将使用的数据将不被

接受。

(7) 制造商在对测试设备进行了整改后,认为其车已经解决了不合格的问题,则制造商可以

要求管理者重新审议其决定。

(8) 在接到制造商(b)(4)中提到的重新审议的报告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管理者应当通

知制造商其关于重新认可制造商设备的决定及其原因。

(c) 管理者将承担将测试产品发运到(a)中指定机构的合理发运费用,除非:

(1) 保留

(2) 测试合理数量的车辆:

(i) 用于§ 205.160中提到的选择性评估;

(ii) 制造商无法表明其测试设备河EPA的测试设备之间由关系;

(iii) 管理者有理由相信即使车辆在制造商的测试机构中测试满足本部分法规要求但在

EPA测试机构进行测试将不满足本部分法规要求,且可以向制造商提供这些理由。

(3) 在(b)段中的通知发布时,进行的试验时有效的。

(4) 由于制造商无法使管理者按照本章进行测试或者监督测试,而在除制造商试验室之外

的试验室进行试验。每年至多测试生产车辆的10%。如果管理者确定在EPA试验室测试这些车辆已经足以保证制造商已经或者正在按照法规进行操作。

(5) 除了在 (c) (2), (3),和(4)中包括的排气系统外,每年在EPA指定的测试地点测试最多制

造商排气系统的10%,如果管理者认为这已足够证明制造商是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生产的。

§ 205.171 选择性评估(SEA)的要求

§ 205.171- 1 测试请求

(a) 管理者将会以向制造商发测试请求的形式来要求制造商进行§ 205.171中的测试。

(b) 试验要求将由管理者助理或者其委托人签发给制造商或者其授权代表。

(c) 测试请求将会指定测试时将选用的排气系统的种类、结构、制造商选择样品的工厂或者

仓库以及选样的时间。测试请求中也会列出哪些情况中选择的样品将不能用来进行测

试。测试请求应当包括在指定测试的第一种类别、配置因为不是在在指定的时间内和在指定的地方正在生产或者不是在指定的地方储存而不能进行测试的情况下的替代测试类别或配置。

(d)(1) 如果制造商受测测量车辆所处类别或配置的车辆年产量小于50台,则制造商需要在

接到测试请求5天内通知管理者该情况。管理者然后就会修改测试计划,使在可接受质量水平(10%)时按照该计划进行测试时失败的风险比按照附件II方法进行测试时失效的风险增加值不超过5%。在接到制造商的测试请求后,制造商必须按照测试请求中指定的条件进行选样和检测。

(2) 如果指定类别(结构)的车辆的年产量不小于50台,则一旦接到的测试请求,制造商

必须按照测试请求中的条件选样和进行测试。

(e)(1) 制造商必须按照测试请求中的时间开始测试,如果出现了测试场地、天气状况和其

他测试条件出现了制造商不可抗因素,则测试时间可以顺延24小时或者一个营业日。制造商必须记录测试期间的测试条件。

(2) 制造商在完成噪音测试时,每天必须完成至少10台车。除非管理者另有要求或者环境

只允许测试更少的排气系统。在这种情况下,测试地点的天气情况必须做好记录。

(3) 如果测试试验室不在制造商的装配厂或者离制造商工厂不是很近,管理者允许制造商

24小时内将产品从装配厂发送到测试试验室。如果制造商可以给出合适的理由,则管理者可以允许更长的发运时间。

(f) 在出现了下列情况后,管理者可以颁布一条命令,中止指定的车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销

售。

(3) 制造商拒绝满足管理者发出的测试请求上的条件;

(4) 制造商拒绝满足本章内的测试要求。

(g) 如果制造商拒绝的原因是因为不可控原因而造成的与测试要求的不符合或者本章其他

的要求不满足,则中止产品的命令将不被发布。

制造商不可控的条件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测试需要的测试设备的损坏和人员因得病而造成得的设备和人员的暂时不可用。

制造商准备测试设备和人员中出现的问题不能算作不可控因素。

制造商必须将本段要求的测试条件和环境条件进行公布。

(h) 对于中止销售的命令必须在上述的通知以及按照5 U.S.C. 5.提供了听证会的机会后才

能发布。

§ 205.171- 2 排气系统样品的选择和样品准备

(a)(1) 需要按照本部分进行测试的排气系统样品必须在其生产时抽取。

(2) 用来进行排气系统测试的测试样车和排气系统必须是制造商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生产

的、库存的用于销售的包括排气系统的整车或者零部件。

(3) 在正式测试前,测试车辆和排气系统不能准备准备、测试、修改、调整和维修,除非

这些操作制造商在其生产和检测程序文件中有文字规定,是生产和检测程序中的一部分,且是本部分要求和允许,管理者事先同意之后的。

(4) 测试时需安装到车上的的仪器和设备,如果经验证不会对车辆的噪音产生影响,则可

以安装到车上。

(5) 在车辆发生故障时(例如:无法启动),制造商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维修以使其正常运行。

维修必须在SEA报告中记录备案。

(6) 对于车辆或者车辆零部件进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装备和选择程序应当与在其他

同结构的用于商业流通的车辆上进行的同等操作相同,必须是本章节允许且经过管理者事先同意的。

(b) 合格的质量水平是10%。在附录II中或者测试要求中已经包括了与此相应的取样计划。

(c) 选择做测试的车辆必须是制造商正常的生产的用于商业流通的车辆。

(d) 除非在测试请求中另有说明,制造商必须使用测试请求中指定的,在接到测试请求

后生产的车辆进行测试。

(e) 制造商必须保留所有需要在测试的样品直到这些产品已经按照§ 205.171–8中的程序

被接受或者拒绝。已经通过测试且满足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必保留。

§ 205.171- 3 测试样品的选择

用于排气系统SEA评估测试的样车必须是制造商按照正常程序生产的、库存的、销售到商业领域的带有排气系统的摩托车。

§ 205.171- 6 测试程序

(a) 对于按照本部分规定选择的种排气系统,制造商必须按照附录一对其进行一次有效测

试。

(b) 除了§ 205.171-2中规定的维修程序之外,制造商不能对测试排气系统进行其他的维修。

在如果测试排气系统不能完成噪音试验,制造商需要更换排气系统。任何被更换的排气系统必须与原测试排气系统为同一种类和构造,且满足本部分法规的规定。

§ 205.171- 7 测试结果的上报

(a)(1) 制造商必须在试验进行后的24小时内提交一份按照§ 205.171进行的试验的结果。

(2) 对于每个进行的试验,制造商必须提供下列信息:

种类识别;

排气系统的年度、生产日期、序列号、型号;

测试车辆的年度、商标、序列号和测试车辆的型号; 根据序列号列出的测试结果。

(b) 如果EPA执行已经现场监督了制造商按本章进行的试验,则(a)中要求的报告可以直

接交给EPA执行。在完成SEA评估测试后的5天内,制造商必须向管理者提交包括下面内容的报告:

(1) 制造商的满足附件I中的要求,用于进行本部分要求的项目测试的排放试验室的名称、

地址和描述(在前期提交的资料里已经说明了的测试试验室不需要进行再次提交,但必须明确说明)

(2) 对于进行的每个噪音试验,下面一些信息:

(i) § 205.161(a)(2)中要求的所有噪音排放测试的结果,包括每个有效试验和无效试验的

原因。

(ii) 可能影响产品噪音排放和在测试车辆上进行但不在其他生产的车辆上进行的对产

品整改、修理、准备、修理或者测试的描述。

(iii) 更换排气系统后的测试结果以及更换的原因。

(3) 如果使用的是附件I中之外的测试方法,需要提供一份完整的关于数据采集系统的说明。

(4) 下面的文件或者声明:

此声明是根据1972年噪音控制法案的第六部分和第十三部分的要求提交的。

据我司所知,所有的测试都是按照第40号联邦法规的第205部分进行的,所有的试验数据都是试验的真实的正确的体现,所有的试验数据都是正确的和真实的。我了解违反法规将会承受的罚款。

(5) 其他测试请求要求的信息。

(d) 本章中要求提交给管理者的信息必须递交到美国环保署噪音辐射控制部门备案。

§ 205.171- 8 SEA测试的通过或者失效

(a) 失效的排气系统指当某排气系统安装到满足D 部分的法规要求的摩托车上时,排气系

统和车辆将会产生大于§ 205.166中要求的噪音级。

(b) 失效车辆的数目确定样品是否通过测试或者测试失败(参见附录II中的表格).

如果失效车辆的数目大于或者等于B栏中的数目,则样品测试失效。

如果失效车辆的数目不大于在A栏中列出的数目,则样品测试通过。

本段(b)中提到的SEA的通过或者失效在确定了最后一个受测的排气系统为通过或失效后便可确定。

(c) 如果制造商通过了SEA程序,他将不被要求对其排气系统进行额外的测试来满足测试请

求。在制造商提出了要求,并且自愿中止出现问题的生产厂生产的车辆进入流通领域后,管理者可以比(b)中的要求提前来中止测试。在该厂生产的该类别(结构)的车重新进入流通领域时,制造商必须采取§ 205.171–10(a)(1)和(2)中的措施。

§ 205.171- 9 继续测试

(a) 如果根据§ 205.160–6的(b)中出现了SEA失效情况, 管理者可以要求在失效车辆所处生

产厂进行的所处种类、构造的车辆在商业流通前进行测试。

(b) 如果出现了本段(a) 中的情况,管理者可以书面通知制造商其关于“继续测试”的要求。

(c) 制造商可以就 “SEA是否有效地进行”、“试验是否已经达到了SEA失效标准?”、“继

续试验测试顺序和范围是否适当”要求听证。

管理者在接到制造商提出的听证会的申请之后的15天内将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的请求或者听证会正在进行中的事实都不会影响制造商的商业职责和管理者要求的“继续测试”。

(d) 证明符合适用法规的车辆可以进入流通领域。

(e) 禁止不符合适用法规的车辆进入流通领域。

§ 205.171- 10 销售禁令以及制造商的补救措施

(a) 在制造商采取了下列措施后,管理者可以允许制造商按照§ 205.171–9中的要求中止测

试。

(1) 递交书面的报告说明与法规不符的原因以及为纠正此问题采取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

证措施。

(2) 说明指定的测试车辆已经根据§ 205.171和测试请求中的条件进行了重新测试,且满足

法规要求。

(b) 制造商在递交了(a)(1)中的报告后就可以开始(a)(2)中的测试;在做了(a)(2)中的要求的说

明后,就可以中止继续测试。

如果管理者决定了制造商不满足(a)(1)和(2)的要求,则管理者可以要求重新恢复“继续测试”。

(c) 在测试中失效的车辆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和销售,只有在对其进行了适当的整改使其通过

了复测后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 205.172 维修记录及信息的递交

(a) 除了在法规中另有规定,受本部分法规或程序约束的的新排气系统的制造商,应当建立

并保存下列记录:

(1) 一般记录;

(i) 制造商生产线上所有的排气系统的标识和信息;

(ii) 除了本部分包括的程序以外其他用于噪音测试的程序的描述;

(iii) 附件I中关于声学仪器的校准记录;

(iv) 本章约束的排气系统的生产日期的记录,打上序列号。

(2) 对于每一个排放系统具体的记录;

(i) 用于产品验证试验和SEA评估试验(除了EPA直接进行的测试)的完整的记录, 包

括所有的工作单和测试信息的复印件;

(ii) 附件I中要求记录的信息;

(iii) 其他所有在排气系统按照本章法规成功地进行了试验前进行的可能影响排气系统

噪音的修理、维修和其他保养的信息, 列出这些操作的时间,原因和执行人、对维修或者保养负责的监控人员。

(3) 按照§ 205.168-3中要求的格式,满足(a)(1)(i)和(ii)中要求的完整归档的产品验证记录。

(4) 所有的关于产品验证的记录要从产品验证日期开始保存三年,可以以复印件保存,也

可以缩微胶卷或者打孔卡等替代方法来保存。 然而,当使用替代方法保存时,所有在复印件中的信息都必须包含在使用替代方法保存的记录中。

(b) 制造商在管理者要求时,必须向管理者提交下列资料:

(1) 测试请求中要求进行生产的排气系统的数量(按种类划分);

(2) 在测试请求中指定的时间段内生产的排气系统的数量(按照种类划分);

(c) 上报要求从法规的从法规最后有效日期算起五年后不在生效,但如果管理者采取了措施

重新更改或者修改了上报要求后则继续生效。

§ 205.173 通用要求

§ 205.173- 1 担保书

(a) 制造商应该在其§ 205.173-4受约束的产品流通到商业领域时包括下面声明:

噪音排放保证

[制造商] 保证此排气系统销售时满足所有的美国环保署的联邦噪音法规。

此保证延伸到第一个购买者(出于零售之外的目的)和接下来所有的购买者。

担保索赔应当直接与制造商联系。(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 保留

(c) 所有的信息都需要寄到美国环保署备案。

§ 205.173- 2 篡改

制造商应该在其§ 205.173-4受约束的产品流通到商业领域时包括下面声明:

篡改禁令

联邦法规禁止使排气系统噪音超过联邦噪音法规的整改。使用排气系统整改过的摩托车也使被禁止的。构成篡改的操作包括消声器、挡板、头管和其他引导废气排放的部件的拆除和打孔。

§ 205.173- 3 警告性声明

制造商必须在其进入流通领域的同种车辆上加上满足§ 205.173-4的如下信息:

警告: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摩托车的噪音值明显的增加,则制造商应当检查修理或者更换。否则业主将会受到州立或者地方法规规定的罚款。

§ 205.173- 4 信息单

制造商必须在每个产品中包括噪音排放保证信息、禁止篡改的声明和警告声明。这三条声明都必须包括在打印在一个表单或卡片上。其他的信息不必打印在此表单上。声明必须用黑墨水书写,标题必须为大写,高度至少为12点(pica类型); 正文的字体必须为10点(elite类型)。此表单应当和发动机一起放在发动机的包装箱中。如果发动机没有包装,则表单必须粘贴在发动机上。

§ 205.174 补救命令

如果制造商的产品不满足本部分的法规,管理者可以颁发适当的补救命令。

可能的命令包括停止销售、中止销售、重贴标签、更换、召回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其他合适的命令。

补救命令必须在通知发放后并且按照5 U.S.C. 5中的要求提供了听证会后颁发。

附录I 摩托车噪音测试程序

附录I-1 路用摩托车和越野摩托车的噪音测试程序

(a) 仪器。正确的使用设备和仪器对获得有效的测量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仪器的操作和一些

预防措施必须参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册和其它指导性资料。下列仪器在试验中必须使用:

(1) 声级测试系统 符合美国国家声级计标准(ANSI S1.4-1971)的S1A型要求。作为替代测量方法,只要满足ANSI S1.4-1971的要求,测试中也可以使用声级计和记录系统的组合。声级测试系统必须每年校准,以保证其可以满足ANSI S1.4-1971中规定的性能要求

(2) 声级校准器,精度在±0.5 dB之内,必须对其进行年度校正以验证其是否满足特定的精度。

(3)(i) 有下列参数的发动机转速测试系统:

(A) 在发动机以最大净功率(最大额定转速)运转时,在发动机转速的45%到100%

范围内测量时,测试系统的稳态转速在发动机实际转速的在±3%范围内

(B) 在显示下面的闭合转速时,实际的发动机的转速不能比指定的闭合转速大3%。

(ii) 使用车辆的测速表来确定:

(A) 满足(a)(3)(i)(A)中参数的大概转速;

(B) 满足(a)(3)(i)(A)和(B)中参数要求的闭合转速。

(iii) 间接发动机转速测量系统(比如从车辆速度的测量中来计算发动机转速的测量系

统)在满足本段(a)(1)(i)的参数要求时也可以使用。

(4) 风速计(在20 km/h时,该风速计的稳态的精度为±10%)

(5) 防风罩。在频率为20-4000 Hz时,该屏对声级计的响应影响不超过±0.5 dB或者在平率

为4000-10,000 Hz时,该屏对声级计的响应影响不超过±1.0 dB 。需要考虑声级计的方位性。

(b) 测试地点.

(1) 对于测试地点的要求如下:

(i) 下列点必须标明:

(A) 声级计的目标点–在测试道路上的参考点;

(B) 结束点- 在测试道路上超过声级计的目标点7.5 ± 0.3m的点。

(C) 声级计的放置点–在经过声级计目标点且与测试道路相垂直的直线上的两点。声级

计的放置点与声级计目标点距离为15±0.3m 。

(ii) 声级计必须:

(A) 离地平面地高度为1.2 ± 0.1 m 。

(B) 放置于垂至于测试路面的平面内,必须调节声级计的角度以使其对摩托车噪音源

产生的100 Hz到10,000 Hz的频率达到最快响应速度。

(iii) A点、B点、C点组成的三角形的测试路面必须是水平(路面坡度小于0.5%)且平坦(+

5 cm (2.0 in))的, 必须为水泥或沥青路面,不能有雪、泥土和其他无关的东西。

(iv) 测试道路必须足够长。

(2) 路面必须平坦,开阔。在声级计放置点和以下各点周围30±0.3米内不能有声音反射物

体(比如停止的车辆、布告牌、建筑物、山坡 (参看图一): (i) 声级计放置点A; (ii) 起始点和声级计目标点之间离声级计目标点距离15±0.3米的点B; (iii) 声级计目标点和终点之间离声级计目标点距离为15±0.3米的点C;

(c) 测试程序

(1) 为了确定加速点,车辆必须沿与测试方向相反的方向,以二档和最大额定转速的50%或闭合转速减去最大额定转速10%获得的速度的较低值(观察值的±2.5% )逆向行驶。

当车辆通过终点时,油门必须调到最大,并且以最大油门通过声级计参考点。当摩托车接近闭合转速时,油门必须缓慢的全闭。

在达到闭合转速后,可以用点火抑止装置关闭发动机来代替手动关闭油门。油门关闭时,车辆前部所处的点为正式测试时的加速点。正式的测试将以相反的方向进行。必须反复测试来保证能够找到精确的加速点。

(2) 发动机的闭合转速将按照摩托车发动机的排量确定。(见表二):

排量(cc) 闭合转速(占最高额定转速的百分比)

95 0–175

176–675 109–0.08×(发动机排量cc)

55 676以上

(3) 从加速点到结束点的距离至少为10米. 如果摩托车以三档测试,根据(c)(1)测得的该距

离小于10米,则应该测得的实际距离应当使用。

如果摩托车以四档测试,根据(c)(1)测得的该距离仍小于10米,则应该测得的实际距离应当使用。

如果车辆以最高档行驶未满10米时,发动机就已经达到了闭合转速,则应当慢慢松开油门,但应当保证以油门全开和闭合转速在结束点达到。

(4) 如果发动机为自动传动,对于上述的(c) (1)中的程序,除了选用最低可选范围进行测试

外中的程序都一样,对于(c) (3)中的程序,除了应当选择最低可选范围进行检测外,其余程序都一样。

如果车辆以最高档行驶未满10米时,发动机就已经达到了闭合转速,则应当稍稍松开油门,但应当保选择证以油门全开和闭合转速在结束点达到。

(5) 对油门的控制必须防止车轮打滑或飞跃。

(6) 为了进行噪音测试,车辆必须沿测试方向,以二档(或者适用于(c)(3)中程序的更高档)

和最大额定转速的50%或闭合转速减去最大额定转速10%获得的速度的较低值(观察值的±2.5% )正向行驶。当车辆的前轮通过加速点时,油门必须调到最大,并且以最大油门通过声级计参考点。必须保证在摩托车到达终点时达到闭合转速。在通过终点后,油门必须缓慢的全闭。达到闭合转速后,可以用点火抑止装置关闭发动机来代替手动关闭油门。

(7) 在正式测试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预试验来熟悉测试过程和车辆的运行状况。在每次测试

前,发动机的温度必须在正常的运行范围内。

(d) 测量

(1) 声级计必须设置为快速反应和 “计权网络”。测试中必须使用防风罩。为了保证声级计

测量系统的精度,声级计必须经常使用声学校准设备进行校准。

(2) 在测试车辆通过时必须观察声级计且记下通过时的最高读数。

(3) 车辆的每侧都必须至少测量四次。对于每侧都必须获得三个相差不大于2 dB的数据。

每侧的声级都必须平均。上报的噪音级必须为两侧数据中较高的一个。如果按照

(b)(1)(i)(c)的要求将声级计放置在声级计参考点每侧7.5米处,则上报的噪声级在上报前必须减去6 dB。

(4) 当进行噪音测量时,除了驾驶员和观察员之外,只允许有一个人在车辆和声级计周围

15米处,且该人必须在观察者的正后面。

(5) 在测试区域内除被测车辆外的环境噪音(包括风的影响)必须比所测车辆产生的噪音低为10dB。

(6) 在测试中,风速必须小于20 km/h。

(e) 所需的数据。对每一个有效的测试,必须记录下列数据:

(1) 摩托车的类型、序列号、新产品年度和制造日期; (2) 进行测试人员的名称; (3) 测试地点;

(4) 风速和环境噪音;

(5) 发动机排量、最大额定转速、闭合转速。

(6) 进行测试时的档位(如果不是用二档);或者传动的类型(如果车辆是自动传动); (7) 声级计的描述,包括类型、序列号和校准日期;

(8) 其他声学校准仪器的描述,包括类型、序列号和校准日期; (9) 车辆转速表或发动机转速测量系统的描述;

(10) 每次通过时车辆每一边的最大噪音,包括无效数据以及判定无效的原因; (11) 上报的噪音级;.

(12) 与测试相关的其他测试条件和测试程序;

附录I-2 § 205.151(A)(2)(II)定义的摩托车噪音测试程序

(轻便型摩托车)

(a) 仪器。正确的使用设备和仪器对获得有效的测量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仪器的操作和一些

预防措施必须参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册和其它指导性资料。下列仪器在试验中必须使用:

(1) 声级测试系统。符合美国国家声级计标准(ANSI S1.4-1971)的S1A型要求。作为替

代测量方法,只要满足ANSI S1.4-1971的要求,测试中也可以使用声级计和记录系统的组合。声级测试系统必须每年校准,以保证其可以满足ANSI S1.4-1971中规定的性能要求。

(2) 声级校准器,精度在±0.5 dB之内,必须对其进行年度校正以验证其是否满足特定的精度。

(3) 风速计(在20 km/h时,该风速计的稳态的精度为±10%)。

(4) 防风罩。在频率为20-4000 Hz时,该屏对声级计的响应影响不超过±0.5 dB或者在平率为4000-10,000 Hz时,该屏对声级计的响应影响不超过±1.0 dB 。需要考虑声级计的方位性。

(b) 测试地点.

(1) 对于测试地点的要求如下:

(i) 下列点必须标明:

(a) 声级计的目标点–在测试道路上的参考点;

(b) 结束点- 在测试道路上超过声级计的目标点7.5± 0.3m 的点。

(c) 声级计的放置点–在经过声级计目标点且与测试道路相垂直的直线上的两点。声

级计的放置点与声级计目标点距离为15±0.3m 。

另一方面,如果上报的声级值将按照附录中的(d)(3)调整,声级计的放置点可以是离声级计目标点7.5±0.3 m的位置。

(ii) 声级计必须:

(A) 离地面的高度为1.2±0.1米。

(B) 放置于垂至于测试路面的平面内,必须调节声级计的角度以使其对摩托车噪音源产生

的100 Hz到10,000 Hz的频率达到最快响应速度。

(iii) A点、B点、C点组成的三角形的测试路面必须是水平(路面坡度小于0.5%)且平坦(+

5 cm (2.0 in))的, 必须为水泥或沥青路面,不能有雪、泥土和其他无关的东西。

(iv) 测试路面必须相对平坦且足够长。

(2) 路面必须平坦,开阔。在声级计放置点和以下各点周围30±0.3米内不能有声音反射物

体(比如停止的车辆、布告牌、建筑物、山坡 (参看图一):

(i) 声级计放置点;

(ii) 起始点和声级计目标点之间离声级计目标点距离15±0.3米的点;

(iii) 声级计目标点和终点之间离声级计目标点距离为15±0.3米的点;

(c) 测试程序。

(1) 车辆的负载(驾驶员和测试设备)必须介于75 kg 和80 kg之间。 额外负载需要加在

驾驶员后面的座垫上,以达到75kg的规定最小值。

(3) 摩托车必须在最高档、油门全开的情况下接近声级计参考点,应该在离声级计目标点前7.5米处达到最大速度,继续保持最大速度指导测试结束点,在通过结束点时,油门必须关闭。

(3) 如果摩托车为自动传动,上面的(1)必须满足,对于(2),应当选择最高可选范围进行检

测。

(d) 测量

(1) 声级计必须设置为快速反应和 “计权网络”。测试中必须使用防风罩。为了保证声级计

测量系统的精度,声级计必须经常使用声学校准设备进行校准。 (2) 在测试车辆通过时必须观察声级计且记下通过时的最高读数。

(3) 车辆的每侧都必须至少测量三次。对于每侧都必须获得三个相差不大于2 dB的数据。

每侧的声级都必须平均。上报的噪音级必须为两侧数据中较高的一个。如果按照(b)(1)(i)(c)的要求将声级计放置在声级计参考点每侧7.5米处,则上报的噪声级在上报前必须减去6 dB。

(4) 当进行噪音测量时,除了驾驶员和观察员之外,只允许有一个人在车辆和声级计周围15米处,且该人必须在观察者的正后面。

(5) 在测试区域内除被测车辆外的环境噪音(包括风的影响)应该为60dB(如果声级计距离参考点的距离为15m)或 66dB(如果声级计距离参考点的距离为7.5m)。

(6) 在测试中,风速必须小于20 km/h。

(e) 所需数据。对于每一个有效测试,必须记录到下面的数据: (1) 摩托车的类型、序列号、新产品年度和制造日期; (2) 进行测试人员的名称; (3) 测试地点;

(4) 风速和环境噪音;

(5) 声级计的描述,包括类型、序列号和校准日期;

(6) 其他声学校准仪器的描述,包括类型、序列号和校准日期; (7) 车辆转速表或发动机转速测量系统的描述;

(8) 每次通过时车辆每一边的最大噪音,包括无效数据以及判定无效的原因; (9) 上报的噪音级;

(10)与测试相关的其他测试条件和测试程序;

附录II 取样表

表I 年产量为50–99辆

累计试验次数

失效车辆的数量 A栏 B栏

1 表I 年产量为100–199辆

累计试验次数

失效车辆的数量

A栏 B栏

1 2 3 3 4 3 5 3 6 3 7 0 3 8 0 4 9 0 4 10 0 4 11 1 4 12 1 4 13 1 5 14 1 5 15 2 5 16 2 5 17 2 5 18 2 5 19 2 5 20 4 5

2 3 3 4 3 5 3 6 3 7 0 4 8 0 4 9 0 4 10 0 4 11 1 4 12 1 5 13 1 5 14 1 5 15 1 5 16 2 5 17 2 5 18 2 5 19 2 5 20 4 5

表I 年产量为200–399辆

累计试验次数

失效车辆的数量 A栏 B栏

1 2 3 3 表I 年产量为400辆或以上

累计试验次数

失效车辆的数量

A栏 B栏

1 2 3 3 4 3 5 3 6 3 7 0 4 8 0 4 9 0 4 10 0 4 11 0 5 12 1 5 13 1 5 14 1 5 15 1 5 16 2 5 17 2 5 18 2 5 19 2 5 20 4 5

4 3 5 3 6 4 7 0 4 8 0 4 9 0 4 10 0 4 11 0 5 12 1 5 13 1 5 14 1 5 15 1 5 16 2 5 17 2 5 18 2 5 19 2 5 20 4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