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出租方:北京市鑫丰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乙方将两台华达牌QTP5015内爬塔式起重机出租给甲方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概况
1.1 工程名称:住邦2000组团3、4、5号楼工程 1.2 工程地点:北京市慈云寺住邦工地
1.3 租赁设备:华达牌QTP5015内爬塔式起重机 设备名称 内爬式 起重机 QTP5015 台 2 华达牌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4 QTP5015内爬塔技术参数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计算方法
2.1 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本合同租赁期限定为:
2004年11月16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开始时间:指甲方工程开工正式开始使用之日。终止时间:指通知拆除之日)。
2.2 租赁价:38000元/月(包含司机工资、设备进出场费、塔吊安装、顶升、拆除、维修等全部费用)每月以31天计,不足月按实际天数计取。 大写金额(合计): 2.3 租赁费的计算方法:
实收租金=台×月租金/日历天数×(日历天数-因故障修理扣除天数)
2.4 甲方每三个月付一次租赁费,逾期不付超过十天乙方有权停工,停工期间甲方照付租赁费。 2.5 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月租金价格不变。
2.6春节期间民工返乡过节,一个月之内不支付租赁费。超过一个月,每超一天按每天租赁费的30%支付停机费。
2.7 因工程停工造成塔吊停滞,乙方只收取每天30%的租赁费(日租赁费按月租赁费除以当月天数计算)。
2.8 塔吊拆除时,双方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3.1乙方责任:
3.1.1 按机械的性能要求进行技术交底,完成机械的拆装、运输、锚固、顶升、进退场等全过程。按规范要求负责管理,检查并编制拆装方案,编制管理资料。 3.1.2按北京市建委要求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资质、营业执照)
3.1.3选派技术合格的操作人员,随叫随到,优质服务,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难用户,服从指挥人员的正确指挥,虚心接受各级安全部门的检查,遵守承租方的现场管理。
3.1.4 塔吊司机有权拒绝指挥人员不正确的指挥,但必须在拒绝指挥后及时向甲方有关人员汇报。若由于塔吊司机未拒绝指挥人员不正确的指挥,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1.5因违反操作规程或机械设备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设备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3.1.6负责机械设备故障修理及所需要的各种配件,随坏随修,一般故障及时修复,较大故障24小时之内修复。
3.1.7每月至少一次派有关管理人员向甲方了解设备及司机的工作情况,认真听取甲方的意见,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不断改进工作。
3.1.8无条件服从甲方检查,对检查所出现的问题,按甲方要求按时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时,接受甲方采取的各项措施。
3.1.9根据塔吊爬升情况,提前向甲方提出预留内爬孔的位置及加固架的位置。
3.1.10根据现场地质情况,负责设计塔吊基础及基础的预埋件,并考虑基础所承受的塔吊自重、施工中所产生的各种活荷载;提供具体的塔吊基础尺寸、配筋、混凝土标号;塔吊安装时混凝土需要达到的强度要求。
3.1.11 配合甲方进行塔吊基础及基础预埋件的施工。 3.1.12负责塔吊的防雷方案设计,并配合甲方施工。
3.1.13负责向甲方提供电梯井壁留洞尺寸大小、数量、位置、竖向间距,各洞需要井壁混凝土承载力大小,位移时混凝土所达到的强度要求。
3.1.14因电梯井道一侧无剪力墙,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安装内爬塔时所采取的加固措施,加固所需要的材料型号要求、数量、安装固定。
3.1.15向甲方提供电梯井顶部楼板预留洞大小。
3.1.16向甲方提供屋面吊预埋件形式、位置要求、楼板承载力要求,并负责预埋。
3.1.17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截臂或其他服务以满足现场施工生产需要,而不改变其他参数或性能。
3.1.18负责编制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该工程的内爬塔施工方案(包括塔吊技术要点、一些注意事项、部分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安全保障、安装及顶升技术措施、需要配合的问题、技术服务维修保养措施、环保要求、降噪措施等要点)。 3.1.19协助解决现场临电线路的布置。
3.1.20跟踪整个过程中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并建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台帐。 3.1.21负责组织塔吊的验收(包括使用前的各方验收及新设备使用需要上级单位的验收),并提供报验手续及相关文件。
3.1.22负责编制并提供塔吊使用过程中的技术、安全、用电等问题的书面交底和注意事项。 3.1.23乙方要全权负责提供塔吊的技术参数,并负担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3.1.24协助配合甲方做一些有关内爬塔方面的科技成果,无保留的及时提供全面的技术资料。 3.1.25塔吊发生故障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在壹个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一般故障两个小时之内修复好,修复时间在四小时以内的,甲方扣除乙方半天的租赁费,修复时间在八小时以内的扣除一天租金, 修复时间八至十六个小时扣除二天的租赁费。
3.1.26塔吊每月由于机械性能原因累计发生故障不得超过48小时。若累计超过48小时扣除租赁费外,乙方要承担因塔吊故障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1.27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40天内将塔吊运到甲方现场。但在塔吊发货前乙方必须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发货。若甲方另行安排塔吊进场时间,乙方按新的时间进场。
3.1.28在塔吊进场后,乙方必须在两天内将塔吊安装完毕,并经过北京市建委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甲方正式使用后,乙方开始计算租金。
3.1.29塔吊司机由乙方自备,每台3名,司机工资已包含在租赁费中。塔吊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没有甲方同意严禁离开工作岗位。
3.1.30在进行正负零以下结构施工时,甲方将塔吊电源提供到塔身底部,塔吊所用的其它电缆线由乙方自备。在进行正负零以上的结构施工时,甲方将电源提供到首层支立塔吊的电梯井外部,塔吊所用的其它电缆由乙方自备。
3.1.31乙方帮助甲方在塔吊上安装照明大灯。
3.1.32塔吊司机必须能熟练的操作塔吊,保证按说明书的内容最大限度的发挥塔吊的性能。 3.1.33若甲方发现塔吊司机消极怠工,可立即要求乙方更换司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2甲方责任:
3.2.1负责向乙方提供机械设备进场条件,塔式起重机地基的地质基础资料(其中包括地下管线、地基缺陷及处理方案、密实度)。负责预留内爬孔及加固架,以满足出租方施工所需。
3.2.2负责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计,制作设备基础,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3.2.3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置期间的保卫工作。负责提供司机住宿 3.2.4负责机械吊钩以下的吊具、索具。 3.2.5选派有上岗证的起重信号工指挥。 3.2.6因指挥不当时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甲方违约责任
4.1.1未按承租设备的性能和约定用途使用,乙方有权收回所租设备,解除合同.
4.1.2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租用设备损坏时,负责修复和经济损失. 4.2乙方违约责任
4.2.1未按本合同提供机械设备或设备缺少有关附件、配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根
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应的租赁费并承担相应损失。
4.2.2承担由于设备缺陷或管理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4.2.3未按合同单方面违约,承担承租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争议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人民起诉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004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00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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