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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尚车旅游网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流域生态保护力度,充分调动流域所在地政府、单位和人民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加大财政对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流域所在地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高全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加大保护。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各区人民政府是流域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筹用好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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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重绩效,加强激励。基于流域各区的生态承担任务和保护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流域各区年度保护绩效,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给予合理补偿,将生态环境保护绩效与资金分配挂钩,在此基础上强化激励导向,充分调动积极性。

3、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建立科学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绩效监测体系,强化监测手段,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建立完善的统计、核算、分配体系,确保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的科学、公正。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数据报送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生态保护补偿分配的公正透明。

(三)方案目标

用三年的时间,在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逐步建立补偿架构科学合理,补偿资金来源明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规范,补偿配套制度完善、补偿保障有力的长效化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本方案涉及的生态保护范围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流溪河流域内从化区、花都区、白云区、黄埔区四个行政区(以下简称“流域各区”)所辖的12 个镇、8个街道,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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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化区的街口街道、城郊街道、江埔街道3 个街道,良口、温泉、吕田、鳌头、太平5 个镇;花都区的花东镇、花山镇;白云区的石井街道、均和街道、永平街道、嘉禾街道、同和街道5个街道以及江高、人和、太和、钟落潭4个镇;黄埔区的九龙镇。第二类为流溪河流域内的6 个广州市属农(林)场、管理处,具体为大岭山林场、流溪河林杨、华侨农场、帽峰山林场、横江农场(横江公司)和黄龙带水库管理处。 三、资金来源

市本级财政设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用于广州市流溪河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

(二)各区按广州市各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上解。具体比例和标准见附件1。

(三)其他资金筹集渠道。

根据市财政财力实际情况、各区财政增长情况,以及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需要,建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渠道,扩大资金筹集范围。 四、补偿内容和对象

本方案所涉及的补偿内容为采用资金方式对广州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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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河流域所进行的森林涵养、水环境恢复与保护、污染防治、水环境设施建设与运行等方面的补偿活动。

补偿资金分配到区级以及市属农(林)场、管理处。具体资金的受偿内容和对象包括:

(一)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各区及市属农(林)场、管理处因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措施而增加的支出;

(二)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区内村民因流域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而减少的收入,以生态补偿专项生活补贴的方式进行发放。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由流域内各区制定。

(三)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水环境生态保障类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产生的费用;

(四)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水治理等区域性重大环境整治项目的支出;

(五)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区内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承担生态公益林栽培、管护的费用;农户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责任的费用。

(六)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资源恢复、渔业资源调查与监测等渔业资源保护恢复项目的支出。

五、资金分配

本方案对方案设计的两类生态补偿范围内的对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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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其中,对市属农(林)场、管理处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占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总额的2%,其余98%为对流域内各行政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两部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法如下:

(一)对市属农(林)场、管理处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按照各市属农(林)场、管理处管辖的面积按比例分配。

(二)对流域内各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参照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对流域内各行政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资金和激励性补偿资金两部分,两者的比例分别为60%和40%。

流域内各区的基础性补偿金额的分配方法,根据流域内各区的财政情况、生态控制面积和当年度环境设施建设任务基本情况,建立指标,辅以权重,计算确定。

流域内各区的激励性补偿金额的分配,通过建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对流域各区流域内辖区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其中,横向评价主要比较同一年度内的流域各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优劣情况;纵向评价主要比较流域某区本年度与上一年度的变化情况。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计算。

具体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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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责任分工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环保、林业与园林、统计、国土规划、农业等部门组织流域各区政府进行统计计算、核算,并按年度进行分配。

市水务部门负责实施本方案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分配方法和指标体系,按照设定的分配计算方法,对流溪河流域所在区进行绩效评价,对分配金额和分配结果进行统计计算、负责对涉及资金分配基础数据的相关内容组织检查和考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水务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核算结果办理预算下达、扣缴和资金拨付工作。

市环保、林业与园林、统计、水务、国土规划、农业等部门负责提出建立健全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的意见,按照要求组织、收集和审核各年度评价数据,并报送给广州市水务部门汇总。

流域各区政府、市属农(林)场、管理处是流域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以及本方案制定具体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法、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所辖镇(街),按照要求开展总结、整改等有关工作,并根据年度结果,依据补偿内容及对象要求使用资金。 七、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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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所在各区、镇(街)、市属农(林)场、管理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据本方案所规定的补偿内容及对象,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对补偿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效果定期核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分配的年度补偿资金,总体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如当年度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出现结余,则结转到下年度作为补偿资金使用,如当年补偿资金超出筹集资金总额,则用下年度补偿资金先行垫付。

如生态保护补偿对象范围发生重叠,重叠部分不重复补偿,适用于最高补偿标准。

目前已有的中央、省财政下达的已有补偿基金,仍按原有资金管理办法安排。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水务部门,每年年底前将流域各镇(街)当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市水务部门。

各市属农(林)场、管理处,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水务部门。

市、区两级审计、财政、水务、林业与园林、农业部门、各市属农(林)场、管理处,应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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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工作。发现数据有误的,责令纠正,回收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信息报送与公开

市水务部门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开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办法、管理办法等信息。

市水务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公布上一年度各区的分配资金审核结果,并公布当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可分配总额。

市统计、水务、国土规划、环保、林业与园林、农业等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收集和审核各年度评价数据,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并报送至水务部门汇总、核算、计算。数据报送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市统计部门报送流域各区“地均GDP”及“广州市人均GDP”数据;市水务、环保、林业部门报送流域各区当年的“水环境建设任务投资额(水务)”数据、黄龙带水库管理处所管辖面积数据;市国土规划部门报送流域各区当年的“生态控制面积”因子数据;市环保部门逐月报送流域各区检测点的“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数据;市环保部门报送流域各区当年的“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任务投资额”数据;市林业与园林部门报送流域各区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数据、各市属林场所管辖面积数据;花都区报送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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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所辖面积数据;从化区报送横江农场(横江公司)所辖面积数据。

市水务部门根据各部门、区报送的数据,计算流域各区当年分配资金计算结果、广州各区次年筹集资金额计算结果、并形成资金筹集和分配方案,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流域各区筹集资金和分配资金计算结果的审核,并会同市水务部门对外公布、筹集和下达资金。

九、考核评价

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环保、市林业与园林、国土规划、农业等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

以下情况取消该区当年参与补偿资金分配的资格: (一)流域内的某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达到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一般以上(含一般)级别,

(二)受偿各区、单位、村民发生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抢建、非法经营等行为。

十、附则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所在各区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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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以及本方案制定具体的补偿资金分配办法、管理办法、细则。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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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集方法

根据《方案》,市本级财政设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用于广州市流溪河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来源一: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以市财局公布为准)。

来源二:各区按广州市各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上解。各区的筹集比例,根据各区人均GDP与全市人均GDP的比例来设定。具体比例如下表所示:

区 从化 白云 增城 海珠 番禺 花都 荔湾 南沙 天河 越秀 黄埔 全市人均GDP 各区人均GDP 56452.19 67194.29 88398.62 88906.74 109627.26 111253.2 113515.82 178351.96 227925.77 235052.77 327028.75 138377.05 各区人均GDP/全市人均GDP 0.41 0.49 0.64 0.64 0.79 0.80 0.82 1.29 1.65 1.70 2.36 筹集比例 0.002 0.002 0.003 0.003 0.004 0.004 0.004 0.006 0.008 0.008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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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各区

生态保护补偿评价及资金分配计算方法

补偿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各区的资金额占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总额的98%。

本方法所涉及的补偿对象是指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各行政区(包括从化、花都、白云、萝岗四区)。按照各区所辖流域范围的行政街镇计算加总。补偿资金核算分配到区级。

补偿资金分配为基础性补偿金额和激励性补偿金额两部分,比例分别为60%和40%。

此外,如当年度各区的流域水质未达到100%,根据水质具体情况进行环境恶化(水质不达标)金额进行倒扣。 一、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础性补偿金额的分配

基础性补偿金额的分配主要依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各区的财力基础条件和生态任务情况。

基础性补偿金额的分配以各区的流溪河流域各区所辖范围为核算单位,主要由三个不同权重的因子确定:“财政税收差额”因子从机会成本的角度考虑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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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保护区为了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而放弃一部分产业的发展,从而失去了获得相应效益的机会,即财政税收损失的情况。主要核算依据为各区“地均GDP”。“地均GDP”越低的区得分越高。“生态控制面积”因子考虑各区纳入生态控制线范围的面积,衡量各区承担的生态任务指标。计算方法为生态控制面积与流域平均生态控制面积的比值。生态控制面积越大,说明该区生态保护面积越大,得分越高。“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任务”因子考虑各区当年度的生态环境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任务的承担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情况。基础性补偿评价指标因子和调整系数设置如表一。

表一 基础性补偿评价指标因子和调整系数设置

项目 因子 因子解释和计算方法 权重 某区财政税收差额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所辖各区的地均GDP(万元/平方公里)与广州(万元/平方公里)的差额乘以流域各区总面积(平方公里)确定。以上各数值由广州市统计局根据年财政税收末统计情况确定。 差额因子 财政税收差额因子用流域内各区财政税收差额与流域内各区平均财政税收差额的比值,作为流域内该区财政税收差额因子的取值。 30% 基础性补偿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控制线对象(包括一级生态控制线和二级控制线)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及《广生态控制州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确定,并根据最新相关文件调整。 面积因子 用流域内该区生态控制线构成对象面积与流域内各区平均生态控制线构成对象面积的比值,作为流域内该区生态情况因子的取值。 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任务因子 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任务因子指当年度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各区用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的投资额度,包括当年度的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的新增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工程的建设、河涌水质提升工程的建设、保护与恢复流域生态功能的建设等费用。 13

35% 35%

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任务投资额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共同提供,暂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4〕26号)《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等市文件确定,并根据最新相关文件调整。 用流域内该区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任务投资额与流域内各区平均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任务投资额的比值,作为流域内该区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任务因子的取值。

某区生态保护补偿基础性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0.30ci0.35wi0.35ti)S60% Si= n(0.30ci0.35wi0.35ti)i1其中,

Ci表示i区财政税收差额因子得分

wi表示i区生态控制面积因子得分

ti表示i区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任务因子得分

n表示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所辖行政区的数量,此处n=4

S表示广州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总额

Si表示i区可获得的年度基础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二、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激励性补偿金额的分配

激励性补偿金额主要依据流域各区的年度生态保护绩效(包括河流水质和森林涵养两方面)进行分配。

选取“跨行政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和“生态公益林面积”两个指标作为核算评价因子(如表二),从横向和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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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面分别计算激励性补偿金额的分配因子,从而确定激励性补偿分配金额。

表二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绩效指标因子

指标 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 生态公益林面积 指标解释 责任评价断面年度检测达标频次之和占各断面按规定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 生态公益林面积为各区流溪河流域内各区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的面积。 权重 70% 30%

计算方法如下:

通过以上指标体系的核算,计算出各区的横向评价得分和纵向评价两部分。 1、计算横向评价得分

横向评价得分是指同一年度各区指标的优劣情况对比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为:在单项生态指标中,同一年度指标数据最高的评价对象得分计为100分,其他评价对象得分按指标数据与最高值的差距比例计算确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的权重,加总后确定为该镇(街)的横向评价得分。

计算公式为:

kiMi= fk100k1max(k1:kn)

m其中,

ki表示i区的第k项指标得分

max(k1:kn)表示n个区的k项指标得分的最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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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表示第k项指标的权重

m表示指标体系中指标的数量,此处m=2

n表示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所辖行政区的数量,此处n=4 Mi表示i区的当年横向评价得分

2、计算纵向评价得分

纵向评价得分评价某区在流域生态保护方面做出的年度努力。计算方法为:

将评价对象当年和上年的各项指标数据逐项进行对比,计算出单项指标增长率。当年指标数据差于上年的,单项指标增长率为负值。单项指标增长率乘以各自的权重,加总得出生态综合增长率。将生态综合增长率最高的评价对象得分计为100分,其他评价对象得分按综合增长率与最高值的差距比例确定。其中,

生态综合增长率=∑【单项指标增长率*指标权重】 如某区生态综合增长率小于0,则说明该区生态环境绩效总体评价差于去年,生态环境变差,则纵向评价不得分。

如某区生态综合增长率大于0,则说明该区生态环境绩效总体评价优于去年,环境变好,通过以下方法计算该区纵向得分:

纵向评价得分=评价对象生态综合增长率/生态综合增长率最高值*100

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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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jiRi= (100%k1(ji)mfk 

ifRi < 00, Ni= Ri100 ifRi  0max(R1:Rn)

其中,

ki表示i区的第k项的当年指标得分

ji表示i区的第k项的上一年指标得分

Normalization(x)表示对数据的标准化处理

fk表示第k项指标的权重

Ri表示i区的年度生态综合增长率

m表示指标体系中指标的数量,此处m=2

n表示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所辖行政区的数量,此处n=4 Ni表示i区的当年纵向评价得分

3、计算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评价总得分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各区的年度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评价总分为横向评价得分和纵向评价得分的加权和。横向评价和纵向评价分别占50%和50%的比重。各区的年度生态保护补偿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

Li= 0.5*Mi0.5*Ni

其中,

Mi表示i区的当年横向评价得分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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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表示i区的当年纵向评价得分总和 Li表示i区的当年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评价得分

4、分配激励性补偿金额

各区的激励性补偿金额,依据该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评价得分确定。某区可分配的年度激励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计算公式为:

Qi= LiLii1nS40%

其中,

Qi表示i区可获得的年度激励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Li表示i区的当年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评价得分

S表示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总额

n表示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所辖行政区的数量,此处n=4

三、环境恶化(水质不达标)倒扣金额

另外,如各区当年度的“跨行政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未达到100%,则根据具体指标情况采取阶梯式扣款。具体扣款计算方法为:

𝑆∗0.1, 𝑖𝑓 𝑞𝑖=0 𝑆∗0.05, 𝑖𝑓 30>𝑞𝑖>0 𝑆∗0.03, 𝑖𝑓 60>𝑞𝑖≥30𝑋𝑖= 𝑆∗0.02, 𝑖𝑓 80>𝑞𝑖≥60 𝑆∗0.01, 𝑖𝑓 90>𝑞𝑖≥80 𝑆∗0.005, 𝑖𝑓 100>𝑞𝑖≥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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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Xi表示i区当年度因环境恶化(水质不达标)的扣款额

S表示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总额(分配

给各区部分)

qi表示i区当年的水质达标率(%)

四、当年度各区所得生态补偿资金

当年度各区所得的生态补偿资金(Yi)的计算方法如下:

YiSiQi其中,

Xi

Yi表示i区当年度可获得得的生态补偿资金

Qi表示i区可获得的年度激励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Si表示i区可获得的年度基础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Xi表示i区当年度因环境恶化(水质不达标)的扣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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