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性平等就业与发展
作者:吴文苑 郑颖生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2年第10期
摘要:女性平等就业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是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呼唤,是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的体现。女性平等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阻力是女性自身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矛盾。性别歧视是阻碍女性平等就业最主要的原因。加强适龄女性的培训教育,大力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将有助于推动女性平等就业与发展,并对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女性 平等就业 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3
就业“是指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创造一定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以满足自己及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的经济活动。”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平等就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人的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面对中国这样的一个人口大国,在劳动力供过于求、女性在就业中处于弱势的背景下,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扫除女性平等就业的障碍,营造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于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为2020年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女性平等就业的内在动力:女性自身发展的追求
追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是人的本能,也是女性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人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劳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劳动不断创造人类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使人类的生命得以延续。另一方面,人类在劳动的过程中也使自己身体的各个部位,尤其是手、脚和脑不断发展,由不协调到协调、由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由低级向高级演进。是劳动创造和发展了人类。因此,女性要争得与男性同等的发展权,首先必须取得与男性平等地从事合法社会劳动的平等就业权。 1.平等就业为女性的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为,造成男女发展不平等的现实根源在于劳动的社会性别分工上的不平等,女性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被剥夺或者削弱,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生存和发展都受到限制。因此,“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就业具有经济性特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就业仍然是劳动者获得个人和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手段。大部分人解决吃饭、穿衣、住房、看病等基本生存问题需要靠就业所得到的经济收入来维持,养育子女、接受教育、参加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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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培训等保证自身和家庭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也要靠就业的收入来筹集。按劳分配首先要有“劳”可就,保证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女性的生存进而发展才有稳固的经济基础。 2.平等就业为女性的发展提供实践平台
“人是实践的存在物,实践的本质是创造、生成和发展,正是实践的特点、实践的内在矛盾运动使人的全面发展不仅得以可能,而且成为具体的现实性。”女性就业的过程就是基于自身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有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这种社会实践活动中,为了达到工作目标,创造出一定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女性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使自身的潜能转换为显能,独立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而使自主性得到加强。为了更好更快地完成任务,女性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从而使自己的思想更丰富、能力更全面、技术更精湛、业务水平更高。而这一切发展都要以平等就业为前提,没有就业就没有女性施展才华的工作岗位,发展也就失去了社会实践的基础。不平等的就业,使女性的地位、作用和社会价值被贬低,发展空间缩小,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发展的动力和发展的成效也会大大降低。 3.平等就业为女性的发展打通上升渠道
社会学研究表明:“不同职业、职位给就业者带来的财富、权力和声望不同,由此,决定他们社会地位的上下差别。”平等就业意味着除不适合女性生理条件的特殊职业、特殊岗位之外,女性拥有与男性同等的就业、升迁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机会。在平等就业的条件下,女性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素质和价值判断与男性公平竞争,获得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岗位,进入相应的社会阶层;同时,她还可以通过在工作中学习、实践锻炼,不断积累经验,使自己的业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并以此为资本去争取更高层级、更有价值的职业岗位。许多成功女性就是通过一步步的职位晋升来实现自己的人生发展目标,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的。 二、女性平等就业的外部推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人是社会的细胞,人与社会是一种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社会进步发展的程度是人类发展状况的综合体 现,这其中自然包含了占人口半数的女性的发展状 况。女性不仅是推动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而且由于长期以来女性地位被贬低,使得女性的生存发展状况更真实地反映出社会的文明发展进程。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表明,女性社会地位的沦落是从女性在社会生产领域的作用被削弱开始的,因此,让女性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仅是女性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1.女性平等就业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生产力是决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发展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它的发展决定了社会发展的进程。先进生产力包括“以先进生产工具为主的先进生产资料,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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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具备较高素质和较强创新能力的先进劳动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结合科学合理。”在生产力三要素中,人是第一要素,先进生产力靠高素质人才推动。教育是提高人的素质的最主要的途径。近10年,我国女性受教育的程度明显提高,在受教育方面的性别差距显著缩小,从2000年时的1.5年缩短为0.3年。截至2010年底,全国在校普通本专科女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达到50.86%,在校女研究生占研究生总数的比例达到47.86%,其他各级各类学校中女生的比例也大幅度提高,接近甚至超过男生。这些数据反映出我国高素质劳动力队伍的发展趋势:中国女性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生力军,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可缺少的“半边天”。此外,“从2013年以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会逐步的下降”的现实也需要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让更多的高素质女性通过平等就业加入到劳动者队伍中,一方面可以在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上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人职匹配,提高劳动效率和社会效益,保持生产力稳步发展。 2.女性平等就业是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呼唤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阶段,经济的增长越来越依赖于科技进步。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女性摆脱了自身在体力、生理、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弱势,凸显了女性在语言表达、形象思维、交际能力、忍耐力等方面的优势,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排除或者弱化了因生育、照顾子女、家务劳动给女性平等就业带来的困扰,在高新技术行业新增的就业岗位中,知识优势已替代体力优势;在城镇化中迅速发展起来的现代服务业中,女性的优势已超过男性的优势。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女性在教育、信息、金融和以电子商务为重要媒介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从业人员的比例明显提高(见图1)。“妇女和信息社会——强调脑力作用胜过体力——是天生的一对。哪里的信息社会兴旺发达,哪里就有加入劳动力行列的妇女;哪里有信息革命的发生,哪里的妇女就涌入劳动力队伍。”
3.女性平等就业是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的体现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这“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公平正义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代表着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基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从原始状态的母系社会到发达文明的现代社会,社会发展始终伴随着男女两性利益关系的调整,从不平等向着平等、从低层次的平等向着高层次的平等迈进。马克思预言,人类社会最终将进入共产主义,“在哪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里的人涵盖了所有的男人和女人。女性和男性是社会发展中不可分割的主体,没有女性的自由发展就没有全人类的自由发展,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就业承载着保障基本人权即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特殊功能,平等就业权在社会公平正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女性不仅是社会的劳动者,而且还在家庭中扮演着妻子、母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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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其就业状况事关社会、家庭的幸福指数和发展后劲。因此,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体现着一个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公民切身利益的维护,是社会文明进步之所需。 三、女性平等就业的现实阻力:发展必须解决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广大妇女走出家门,积极投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得到世界公认。2010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约为3.5亿,女性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保持在46%左右,职业女性的比例全球最高,超过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但也必须看到,我国女性就业在社会现实中的平等状况与国家政策规定上的平等仍有较大的差距。正视存在的矛盾,客观分析其中的原因,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推进女性平等就业,是促进女性和经济社会共同发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1.当今女性平等就业的主要障碍
我国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性别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抬高就业门槛。用人单位针对女性人为地设置一些不必要的附加条件,如身高、相貌、年龄、婚姻状况等,使女性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下,有的单位虽然不敢公开公布对女性的附加条件,但是在面试的时候暗地里采取男宽女严的评分标准,找借口将女性拒之门外。调查数据显示,“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10%”。在大专以上学历、城镇失业人员未工作时间达到13—24个月的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也远远高过男性(见图2)。二是职业性别隔离。许多用人单位习惯安排女性做一些低层次、技术含量不高的事务性或者是服务性的工作,而将技术要求高和有发展前途的工作岗位上安排给同等条件甚至是条件更差的男性;在职务晋升方面,女性要比男性有更突出的业绩才有机会升迁。在业女性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比例为2.2%,为男性相应比例的一半;高层人才所在单位一把手为男性的占80.5%,30.8%的高层人才所在单位存在“同等条件下男性晋升比女性快”的情况,47%在技术要求高和有发展前途的工作岗位上是男性比女性多。三是降低退休年龄。一些单位对国家有关处级以上女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专家可以60岁退休的政策置之不理,依旧执行55岁退休的旧政策;有的单位以各种软硬手法让女性提前“内退”,有的女工45岁就被逼离开工作岗位。国家统计局2010年全国就业人员统计数据也验证了这一点:50—59岁具有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的女性就业人数占相同学历女性就业总人数的比例较男性分别低8.5%、6.1%、6.0%。
2.阻碍女性平等就业的主要原因
阻碍女性平等就业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陈腐的社会性别观念的偏见。众所周知,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的历史,“男尊女卑”、“女人头发长见识短”等腐朽文化的余毒至今尚未根除,“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的思维定势影响着人们(包括部分女性)对女性工作能力和社会贡献的判断,进而影响到对女性平等就业的社会劳动资源和相关利益的分配。二是用人单位追求本部门利益的驱动。由于女性具有“三期”(月经期、孕期和产后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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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特点,无论是从执行国家的法律还是出于人道主义,女性在“三期”内都应予以照顾,但是这些照顾的成本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与同一类型和同一层次的男性相比较,雇佣女性的成本高于男性。此外,我国传统的女性“贤妻良母”的角色定位,造成女性在家务劳动、照顾子女等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总体而言高于男性,用人单位认为女职工在工作上投入的时间精力不如男性多,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如男性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和求职女性是通过双向选择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从劳动成本的投入产出比考虑,选择就业成本低、能给单位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男性,或者安排女性从事低工资、边缘化的工作也是情理之中。三是法律规章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以男女平等为基本国策,先后制定了《宪法》、《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但是有的法律条款规定过于原则,不同的法律规章之间衔接不够严密,特别是性别歧视的评判标准及法律责任不明确,加上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形成的多元化的用工制度(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本身就带有歧视成分,使得保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规章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主观随意性大、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维权困难等局面,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3.推进女性平等就业的主要途径
针对女性平等就业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女性平等就业工作。一是加强对适龄女性的培训教育,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各类大中专院校除了教授专业类、技术类课程之外,还要组织女生学习国家的就业政策和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指导女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和求职准备。各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和妇联,应该把劳动妇女的继续教育作为自己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托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为广大女性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就业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服务。二是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女性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体,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先进的性别文化,树立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党校、行政学院和相关的干部培训机构要将社会性别课程作为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大中专院校要开设社会性别选修课。通过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和培训,在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的基本价值观,并深入到每个公民的头脑、心里,落实到行动中。三是完善法律规章制度,提高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加强执法监督和违法追究。首先,应该废除上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性别(男性、女性)和身份(干部、工人,计划内、计划外等)为特征、退休年龄和待遇以性别和身份划分的劳动用工制度,代之以岗位和年资贡献为特征、男女平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轨的劳动用工制度。其次,应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目前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女性怀孕和哺乳期间的用人成本通过减免税收等政策分摊到全社会。再次,应学习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国家层面的性别平等法,出台女性平等就业实施条例,从法律上对女性就业、升职做出更具体的规定,科学划分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妇联、工会和用人单位在保护和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方面的职责,使各类法律规章互相衔接、易于执行,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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