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政治学习制度
应上级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为了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律师业务新发展的需要,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能力。每个律师必须认真进行政治学习,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每月安排一次政治学习,每个律师在规定学习时间里应尽量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如因工作需要,应事先向部主任或所主任请假。
二、每个律师应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应二个文明一起抓,特别是组织全所律师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事务所对重要的政治文件、新颁布法律应组织集体学习,尤其是注重完成上级要求完成的政治学习任务。每个律师应做到自觉自学。
四、每个律师应在学习的基础上,联系律师工作的实践,要求每个律师及时撰写学习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学术论文。 五、律所应每月结合律师的政治学习,着重进行相关讨论。 六、每个律师必须每年完成司法局规定的政治学习培训要求和计划。
七、事务所鼓励和提倡律师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能系统地进行政治学习。
八、律师外出参加有关的政治学习活动,经事务所同意,其费用可在个人办公费中开支。
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示,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二、律师事务所接到投诉电话,或接到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的有关书面或电话投诉时,内勤应当认真登记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投诉人认为律师执业违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3、投诉人的主要诉求; 4.受理投诉的时间及受理人。
三、当事人亲自到律师事务所投诉的,接待人要做到说话和气,耐心倾听投诉人陈述,并按前条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四、律师事务所受理投诉后,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合伙人2-3人组成投诉查处工作组负责投诉的查处工作。投诉查处工作组应当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被投诉的律师不得参加工作组。
五、投诉的基本事实查清后,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属于被投诉人过错的,按照律师违纪有关规定处理; 2、投诉不实的,认真做好对投诉人的解释工作;
3、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混合过错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明确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4、投诉收费问题,经调查确应退费的,可由律师事务所先行支付,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再追究律师个人的责任。
六、投诉事件处理完毕,律师事务所及责任律师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明确改进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主管机关或回复相关部门。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所的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统一制作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卡。
二、本所实行一案一卡、每一法律顾问一卡。本卡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时交与委托人或顾问单位,并由承办律师简要介绍该卡之作用,同时征询客户是否还有其他要求。如其新的合理要求属于律师执业中必须遵守的诚信内容,可在该卡上填写清楚。
三、委托人可依该质量反馈卡所载内容监督承办律师在本案执业活动中是否履行了诚信的承诺,是否有卡内所载的违规行为。
四、案件终结后,由委托人在该卡上签署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价,作为对承办律师考核、考评的主要指标参数。
五、委托人在该卡上签署意见后,由承办律师收回,并由本所分管主任审阅签批后,方可与案件卷宗一并归档。
六、如委托人在质量监督反馈卡上签署了对承办律师执业工作不满意的意见,由业务主任或主任邀请委托人进行座谈,并由承办律师做出解释;如委托人所反馈的不满意的意见经查属实,所内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同时依所内制度给予承办律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规的行为酌情上报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依相关规则予以处罚。
七、每一年度所内对本卡所载委托人的意见进行统一整理归纳,及时掌握每位律师的服务质量,以便及时改进,完善服务措施,以确保本所“诚信为根、质量为本,创本地区一流律师所”的目标的实现。
以上规定自本所律师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律师事务所诚信承诺制度
本所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正确地履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制定本所诚信承诺制度。
一、本所向社会作如下承诺:
1、 本所及全体律师坚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根本,以服务社会为执业宗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2、 本所及全体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将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法律,维护社会正义,自觉地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指导。
3、 本所依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码以及本所的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收费标准。 4、 本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依照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告知当事人委派的律师以及服务项目、范围、权限应尽的义务和有关风险;明确告知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其他费用,并出具相关的收费票据;明确告知当事人投诉地点、电话及其有关投诉事项。 5、 本所接受委托后,将尽职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全面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6、 本所坚决地维护司法公正,绝不以任何言论和手段干预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影响司法公正。
7、 本所以及全体律师将虚心地向律师界同仁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学习,并欢迎各位同仁莅临本所检查指导。本所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业务营销活动,绝不诋毁其他执业机构和律师,绝不以压低收费为手段招揽业务,绝不向社会作虚假的宣传和承诺,绝不刻意降低诉讼成本,绝不挑词架诉,绝不向当事人承诺包打官司。 二、本所律师诚信执业承诺:
1、严格遵守《宪法》和《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争取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
2、奉行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操守,满足客户的法律服务需要。 3、坚持“追求成功、追求卓越”事务所核心理念,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细致、全面的法律服务,工作勤勉尽责。
4、法律咨询随叫随到,高效快捷,确保客户法律咨询得到及时解答,普通事务24小时完成,重大复杂的事务根据客户要求及时完成。 5、严禁有损客户形象、名誉的行为发生。 6、建立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客户满意度。 7、及时向客户单位领导汇报律师工作情况。 8、严守客户的商业秘密,恪守律师职业规范。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二、报告范围:
l、本所律师承办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本所律师承办的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3、本所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4、本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5、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遭投诉行为; 6、聘用、更换本所行政主管、财会人员、网络负责人; 7、其它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时间
在上述事项发生前或发生后一周内上报。 四、报告人员
上述事项所涉律师报办公室后,经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紧急情
况下先电话汇报,事后书面补报。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及赔偿办法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律师服务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1、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2、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3、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4、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三、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1、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2、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3、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4、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的范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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