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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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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

浅谈我国农村的人民调解制度

摘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人民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农村社会是一个各种矛盾交叉的领域,也是一个最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领域。相对于城镇地区,农村案件的法律需求不同,简单民事案件是广大农村案件的主要构成部分,这种简单的纠纷不需要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就能妥善解决农村纠纷。 关键词:人民调解;纠纷解决;发展完善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诉讼具有的某些缺陷,如诉讼费用昂贵、诉讼程序繁琐,以及农村本身的特点,仅仅依靠诉讼并不能有效地、永久性地解决所有的农村纠纷。因此,人们更倾向于选择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正是适应了农村人们的这些需求,在解决农村纠纷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含义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对农民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引导,促使纠纷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消除相互间的矛盾,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纠纷。人民调解是一种融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历史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在传统

帝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国家法律和民间习惯的冲突,以及国家治理技术共同促成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化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中国土地时期的红色政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调解制度成为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断发展壮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和基层人民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1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和基层人民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2002年司法部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作为规范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将人民调解写入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极大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农村纠纷大多是因为小事而引起的,但很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发,如果不及时加以控制和解决,也许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人民调解能够及时把农村纠纷消除在萌芽状

态,有效地平息纠纷,避免矛盾更加恶化,有利于农村的稳定。人民调解是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力量,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经过的审判和执行后。 虽然纠纷本身画上了句号,但当事人的个人情绪往往并没有随之归于平静。一场小纠纷留给当事人的可能是一辈子的怨恨。在很多情况下,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还会引发其他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杀人、群殴等暴力行为。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提倡。但是,对于众多的农村纠纷来说,通过诉讼解决的成本太高。人民调解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既能使矛盾双方免除诉讼之累,又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如果农民因为一些小事的纠纷而提起诉讼,所需要的路费、食宿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误工费等这些花费,加起来往往会超过他们通过诉讼可能得到的经济利益,他们认为打官司的成本太高,拖不起时间,也耗不起费用。而这正好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调解组织就在农民身边,调解的形式灵活多样,在家里就可以解决纠纷,对纠纷双方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成本;对社会来讲,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

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同时也减轻了人民的工作压力。 四、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完善对于如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加大对人民

调解的宣传、强化调解工作的开展,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广适用人民调解,既可以便捷地解决纠纷,也可以缓解的工作压力。逐步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着重加强对农村纠纷的预防,及时进行事先的排查,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从而有效地进行调解,消除农民之间的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

2、增强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针对农村矛盾复杂化、纠纷多元化的特点,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担任资格,严格地进行考核,使人民调解员既熟知法律知识又了解本地风俗,加强农民对调解工作的支持,从而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

3、加快人民调解的法制化建设。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利器。 通过法律的引导、规范、强制作用将人的行为调整在一定范围内,以实现人类的共存和社会的和谐。然而,作为民间调解发源地的我国,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使人民调解工作的展开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从而促进人民调解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J].中国司法,2004(10). 林险峰,李明哲.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困境和出路[J].中国司法,2004(11).

刘艳芳.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1).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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