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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工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来源:尚车旅游网


通防工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通防工区是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自然发火、综合防尘、安全监控系统业务的落实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落实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参与编制本专业生产安全费用计划,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现场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

第七条 参加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提交瓦斯设点计划,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第负责矿井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

第九条 负责矿井粉尘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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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协助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矿井重大生产安全事矿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负责矿井通防安全仪器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落实班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

第十三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组织本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十六条负责本单位保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十 推广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积极开展通防科研和技术革新活动。

第十九条 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并不断学习、领会安全规程及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加强自身的安全法规知识,正确引导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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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负责拟定单位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目标,负责对职工进行隐患排查工作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年度安全风险辨识中,工区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风险辨识,并制定管控措施,确保辨识结果应用于现场。

第二十五条定期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工区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内容要包含专项安全风险辨识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工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学习,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

第二十工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对隐患进行分类记录,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整改闭合。

第二十九条生产期间,现场施工人员及值带班人员动态辨识隐患并及时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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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参加编制本专业生产安全费用计划,或实施过程中组织不力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矿井通风系统的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做好矿井瓦斯防治工作,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矿井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未做好矿井防尘工作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参与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矿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矿井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落实隐患排查规定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组织本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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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四十未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年度安全风险辨识中,未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风险辨识,年度风险辨识相关条款不符合实际,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专项辨识时未按照现场施工要求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制定可行管控措施,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按周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检查,未落实措施、措施落实不到位,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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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工区教育培训、考核未包含专项安全风险辨识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工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学习,未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或相关人员考核不及格,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隐患记录分类不及时,未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整改闭合,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隐患未及时整改闭合上报,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生产期间,现场施工人员及值带班人员未能动态辨识隐患并及时处理,通防工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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