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业务实训培训资料
(工程管理专业)
第一部分:工程招投标部分法律法规 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第三部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
第一部分: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07〕6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招标事项规定及招标人职责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和委托合同内容依法履行招标代理职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委托合同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公告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的5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结构类型、招标范围、工程估算价、资金来源和准备情况、工程建设地点、计划开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网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招标人接受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报名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起止时间、地点(网址)接受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报名,并同时向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八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其发售;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接受投标人报名的同时向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以及资格预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工程估算价,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责任等;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投标报价组成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技术条款; (八)设计图纸;
(九)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 (十)废标条款;
(十一)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投标辅助资料; (十二)投标担保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以及有关事项。
招标人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起止时间、地点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报价组成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分别由相应投标人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由招标人账户分别转入相应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对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以及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担保。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招标人所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通知等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后发布、发售或发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向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开标、资格审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规定接受、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招标人不得接受。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以及其拟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施工经历和业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净利润、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信用情况、类似工程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对合格投标申请人排序和评标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界定。
招标人应当同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以下规定:①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入围或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②资格预审或评标以前,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按照不合格投标申请人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③中标通知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二)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读;
(四)宣布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
(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
(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读标底(设有标底的); (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该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第十八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招标文件对此应当予以载明:
(一)无投标人法人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人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有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无效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的。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省有关规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要求和规定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等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在
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当在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发出。
评标和定标最迟应当在距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担保。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限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本次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章 投 标 人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谋求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申请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使用挂靠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得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所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行政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技术或非技术手段非法影响评标专家的产生。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当在场并对抽取结果签字认可。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过程、评标活动、评标结果以及行政监督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以前依法向相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投诉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
投诉人如果对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依法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并依法做出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规定等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代理职责过程中,存在不依法依规履行代理职责、越权代理、出让资质以及组织或伙同他人进行围标、串标等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并依法做出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哄抬报价、出让资质、挂靠他人以及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等不诚信行为的,或者有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并依法做出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违背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原则行为的,不依法评标、拒绝履行评标职责行为的,收受投标人或利益关系人财物、好处等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后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视其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在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有非法干预或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用技术或非技术手段操纵招标投标过程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失职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
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建建〔2007〕10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配套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申请人是指报名申请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申请人。
第三条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技术、经济、财会、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
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并采取资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预审地点应当选择在便于评审和监管的地点进行,条件允许时,应当确定有形建筑市场。
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完成。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并与其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条 资格预审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三个工作日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招标人;
(四)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资格预审报告;
(五)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做出书面记录;
(六)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资格预审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申请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
(二)入围投标人的确定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内容;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和方式;
(五)要求投标申请人如实反映和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相一致。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的时间,应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及资格预审内容多少确定,但距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代码证)的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
件;拟任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一般情况; (五)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联合体情况及各方相关证照复印件;
(七)企业近三年的类似工程经历(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八)拟任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工程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及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情况(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文表彰的奖项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本办法界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十二)其他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四)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拟任项目经理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六)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
(七)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八)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投标申请人采取下述方式通过了资格预审,被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会上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做出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数量和产生办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申请人中产生,其每个标段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家。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7家时,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一般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间。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没有超过10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10家时,应当采用下述三种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7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
(二)从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三)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式进行评审计分并从高至低排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按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产生。
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排序的前提下,按照排序适当增加直接推荐入围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或者采用全部直接推荐入围的办法,也可以适当调整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与投标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投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投标申请人报名情况;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情况;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确定理由;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评审计分及排序(包括得分相同时的排序确定情况);直接推荐入围投标人名单等。
资格预审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采用通用技术且合同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根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但不得对合格投标申请人再作评审。
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合同估算额标准可以由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低于1000万元以内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申请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告之其未入围的原因。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入围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时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投标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状况、资质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入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调整,由此导致达不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或者在投标时擅自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单列一章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的内容。
投标人采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了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前湖南省建设厅有关资格审查办法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评审内容和标准》
一、技术和财务能力 序 号 评审 项目 评审 计分 附表1 评 审 标 准 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 二项以上(含二项) 1 一项 0.5 每项省优质工程 0.5 拟任的项项目 每项芙蓉奖工程 1 目主要管经理 1 理人员施每项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 1 工经历和每项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 2 业绩 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 二项以上(含二项) 1 技术 承担过类似 负责人 工程项目 一项 0.5 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4 企业管理2 企业通过ISO系列—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3 体系认证 企业通过GB/T系列—职业健康与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3 企业 3 净利润>0 4 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70% 4 企业资产4 负债率 90%>资产负债率≥70% 2 5 合计 备注: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加分从湖南省第一批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发布后开始执行。
二、企业施工经历和业绩
附表2 序 号 1 评审 项目 类似工程 经历 评 审 标 准 评审 计分 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类似工程 4 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类似工程 3 每项省优质工程 1 每项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 2 工程获奖 2 每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长安杯 情况 3 或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类 每项鲁班奖 5 3 合计 备注:1、类似工程最多合计三个类似工程。2、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加分从湖南省第一批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发布后开始执行。
三、信誉及其他
附表3
序 号 评审项目 企业 评 审 标 准 -3 -1 -5 -3 2 1 2 1 0.5 评审 计分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不良行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1 为记录 拟任项目经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和技术负责人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省级及以上 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 荣誉称号 地市级 企业信2 AAA 用情况 银行资信等级 AA A 3 合计 四、有关说明
(一)企业净利润和资产负债率的评审依据以投标申请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的情况为准;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如投标申请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7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如投标申请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申请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
(二)所称“类似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
(三)以下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述规定执行:
1、企业及其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二个年度为准,鲁班奖以外的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鲁班奖外)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一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2、企业类似工程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
3、企业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加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授予称号的文件发布时间计算;企业银行资信等级加分以投标申请人的有权银行为准,时间以注明的有效期为准;企业信用情况可根据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情况,由省建设厅统一增加评审项目;
4、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
5、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计分以相关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长安杯或金杯示范工程按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
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企业及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对同一工程的获奖加分只能对所能允许的最高奖项加分,不得重复加分;企业获奖工程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5项,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获奖工程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项。
(五)需要对投标申请人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进行澄清或核实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核实;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六)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文件的时间计算;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文件或网上公布等形式做出的通报、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省外企业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申请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申请人。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 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
第六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评审程序、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或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对该投标人作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附表4),做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做出不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即为有效投标报价。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或三个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可以结束投标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对投标报价做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做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做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并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询价后做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做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第七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投标报价上限值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最高控制价,标底和合理价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期望价。
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及合理价应当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其它规定编制后下浮。下浮幅度应当控制在附表1(2)的规定范围以内。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可以设投标报价上限值,但不得设下限值;采用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也可以设标底,也可以同时设投标报价上限值和标底,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允许设一个投标报价上限值和一个标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合理价,并列出招标项目的范围、合理价的组成内容及其详细清单,以及做出工程量增减的计价规定。
投标报价上限值以及标底编制的下浮幅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2小时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做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所做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不得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第九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编页码号;
(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做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第十一条 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 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隐瞒相关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或相关事项不明确;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
(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7-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采用综合评估法(Ⅱ)以外的评标办法的,评标委员会中由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评标能力和水平。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Ⅱ)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两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经理有近亲关系的人员;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评标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现场行政监督人员同意;
(四)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五)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六)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的表决权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条文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做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上述问题以外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填写附表12。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名招标人工作人员、一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它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八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见附表13);进行资格性检查,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检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九条 资格性检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附表1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拟任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一致的;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九)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第二十条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检查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附表15)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上限值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应当以国家标准或规定、规范、规程作为依据,如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规定、规范、规程进行衡量);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六)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在算术错误外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问题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结束前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见附表16)。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见附表17)
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如果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并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检查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及人工工资单价,对最终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或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做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附表18)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附表19)。
第五章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技术标(附表2)合格性评审;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从低至高依次评审投标报价至能够确定出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或三个中标候选人;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二)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技术标(附表2)合格性评审;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投标报价;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技术标(附表2)合格性评审;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附表5、附表6)进行评审计分;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商务标(附表5、附表6)评审计分;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五)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技术标(附表2)合格性评审;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详细内容是否涵盖全部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通过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附表9)。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附表10)。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附表11)。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所有通过了全部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附表9)。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附表11)。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02〕39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评标办法分类表
附表1(1) 内 容 分 类 采用范围 评审程序 技术标类型和评审 商务标评审 信誉评审评审 内方法 容、标准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综合得分 计算 投标人 排 序 中标候 选人 评审类评审方法 内容、型 标准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后,评标委内容、明员会成员分标准 标 别自主作出见附书面评审结表2 论,作合格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后,评标委内容、明员会成员分标准 标 别自主作出见书面评审结附表论,作合格2 性评审 投标报价评审 内容、标准 初步评审;对初步评审合格的经评投标人的技术审的具有通用技术标作合格性评最低的所有工程 审;对技术标合投标格的投标人的价法 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 土石方、园林初步评审;技术绿化等简易工标合格性评审;最低程 从低至高检查投标技术标合格的价法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附表4)依次评审并作 出其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附表4)依次检查并作出其详细内容是否涵盖全部招标范围和内容的评审结论 将有效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由低至高进行排序(附表10) 将有效投标报价(涵盖全部招标范围和内容)由低至高进行排序(附表10) 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1) 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1) 评标委员会集 体评议
综合评估法(Ⅰ) 二级及以下施工资质可以承担的具有通用技术的所有工程 综合评估法(Ⅱ) 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所有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合同估价在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按1500万元以下推荐所有通照评标委并具有通用技过了全部评员会的推合理术的一般性工审的投标人荐名单公定价程。在此范围进入公开随开随机抽评审内县以上建设机抽取的中取一至三抽取行政主管部门标候选人程个中标候法 可根据当地实序(附表9) 选人并予际情况确定当排序(附表地限额 11) 说明: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合同估价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可以不要求编制技术标,在此范围内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限额。2、采用合理定价评审
初步评审;技术评标委员会标合格性评审;集体评议评审对技术标合格后,评标委内容、的投标人的信明员会成员分标准 誉和投标报价标 别自主作出见附进行评审计分 书面评审结表2 论,作合格性评审 初步评审;对初评标委员会步评审合格的集体评议评审投标人的技术后,评标委内容、标和信誉及投暗员会成员分标准 标报价进行评标 别自主作出见附审计分 书面评审结表3 论,作评审计分 初步评审;技术评标委员会标合格性评审;集体评议评审检查技术标合后,评标委内容、格的投标人对明员会成员分标准 合理价的书面标 别自主作出见附确认文件 书面评审结表2 论,作合格性评审 各单项评审得分的评标内权数取委员容、评审内容、标准 定见附会集 标准见附表6 表7,综体评见附合计算议 表5 见(附表8) 各单项评审得分的评标内权数取委员容、评审内容、标准 定见附会集 标准见附表6 表7,综体评见附合计算议 表5 见(附表8) 检查技术标合格 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评标的书面确认文件委员作出是否涵盖全会集 部招标范围和内体评容的评审结论 议 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附表10) 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1) 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附表10) 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1)
抽取法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项目的范围、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以及详细清单、工程量增减的计价原则等予以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提出书面确认的不得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3、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
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下浮幅度取值表
附表1(2) 序号 项目 投标报价上限值 标底 合理价 1 一类房屋建筑 0-5% 0-8% 0-8% 2 二类房屋建筑 0-5% 0-8% 0-8% 3 三类房屋建筑 0-4% 0-7% 0-7% 4 四类房屋建筑 0-3% 0-6% 0-6% 5 五类房屋建筑 0-3% 0-6% 0-6% 6 装饰工程 0-5% 0-8% 0-8% 7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0-5% 0-8% 0-8% 8 园林绿化工程 0-5% 0-8% 0-8% 说明:其它工程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的下浮幅度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参照上述相应工程的标准确定。
技术标合格性评审
投标人名称 : 评委编号: 附表2 序号 项 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原因说明 先进、可行 合 格 1 施工方案 尚 可 行 不 可 行 不合格 合 理 合 格 施工进度计划 2 尚 合 理 及保证措施 不 合 理 不合格 合 理 合 格 能作出平平面布置 3 尚 合 理 面布置的 不 合 理 不合格 可 靠 合 格 4 保证质量措施 尚 可 靠 不 可 靠 不合格 可 靠 合 格 5 保证安全措施 尚 可 靠 不 可 靠 不合格 对交通有交通组 完 善 合 格 影响的市织措施 尚 完 善 6 政基础设不 合 理 不合格 施工程 完 善 合 格 7 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尚 完 善 不 合 理 不合格 合 理 合 格 8 劳动力安排计划 尚 合 理 不 合 理 不合格 26
合 理 合 格 尚 合 理 不 合 理 不合格 合 理 合 格 主要机具使用 10 尚 合 理 安排 不 合 理 不合格 说明:1、技术标中应当具有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为不合格。2、序号第1、2、3、4、5、6项为保证项目,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及以上评审结果为不合格者,其技术标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第7、8、9、10项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中有二项及以上评审结果为不合格者,其技术标评审结论为不合格。3、不能作出平面布置的对第3项不作评审。4、房屋建筑工程和对交通没有影响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第6项不作评审。5、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论合格的为合格的技术标,否则为不合格的技术标。6、技术标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评审计分表
技术标编号:
评委编号: 附表3 评 审 标 准 市政基序 评审原因 房屋建 础 号 项 目 计分 说明 筑工程 设施工程 先 进 30 30 1 施工方案 可 行 25-28 24-28 欠 合 理 21-23 18-23 计划合理、措施可行 16 14 施工进度计划 2 及保证措施 欠合理、欠完善 11-14 9-12 合 理 10 7 不能作出平 平面3 面布置的 布置 欠 合 理 6-8 4-5 可 靠 12 15 4 保证质量措施 还需要补充、完善 8-10 10-13 可 靠 9 7 5 保证安全措施 还需要补充、完善 5-7 5-6 完 善 8 6 文明施工现场 6 措施 欠 完 善 5-7 4-5 合 理 5 4 7 劳动力安排计划 欠 合 理 3-4 2-3 合 理 5 4 主要材料、构件 8 用量计划 欠 合 理 3-4 2-3 合 理 5 5 主要机具 9 使用安排 欠 合 理 3-4 3-4 交通 对交通组完 善 / 8 主要材料、构件 用量计划 9 27
10 组织 措施 每出现一类格式错误扣3分 对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有采用12 合理化建议 价值的建议,每条加2分,但最多加4分 13 合 计 / 说明:1、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2、技术标中应当具备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计零分。3、施工现场对交通没有影响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的评审标准评审计分。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单项评审计分为无效分:(1)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2)同一项目有2个或2个以上评审计分的。
投标报价比较表
单位:万元 附表4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 最终投标价 1 2 3 4 11 织要求一般的 对交通组织要求较高的 格式 欠 完 善 完 善 欠 完 善 / / / 4-6 18 10-15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信誉评审计分表
附表5 评审评 审 标 准 计分 序号 项 目 1 类似工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三项 程经历 工程 28
2 工程获奖情况 投标人每获一项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长安杯或金杯 示范工程或芙蓉奖类、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奖分别加5、3、2、1分,加分获奖项目合计不超过五项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拟任项目经理 25 75 不良行3 为记录情况 和技术负责人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投标人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 4 合计 说明: 1、类似工程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均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限计算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2、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
3、若省外企业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时,其拟任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若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一)的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4、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加分从湖南省第一批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发布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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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附表6 序号 1 2 项 目 评分标准 备 注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升1%0< ×减2分,即100% 100-2*100X 基准价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0 基准价 投标报价 最终投标价 3 1、 投标报价得分最低分为0分; 2、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分 ×从0开始每降1%100% 减2分,即 基准价 100-2*100X 基准价 X值 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人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说明: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2、所有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经初步评审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最终投标价不得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1)不设标底并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报价上限值的工程,1.1×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
(2)不设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报价上限值的工程,投标报价上限值≥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
(3)设标底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有投标报价上限值的工程, 1.1×[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70%+招标人的标底×30%]≥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70%+招标人的标底×30%]的;
(4)设标底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报价上限值的工程,投标报价上限值≥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70%+招标人的标底×30%]的。
4、基准价公式:
(1)不设标底的招标项目
A1+A2+„„+Ai+„„+An
基准价= N × (1-β) (2)设标底的招标项目
A1+A2+„+Ai+„+An
基准价=[B×30% + N ×70%]× (1-β)
(3)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B为招标人的标底;β为下浮点数,下浮点数为1%、1.5%、2%,由招标人按规定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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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三位采取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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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数取值表
附表7 序号 1 2 3 项 目 技术标(K1) 信誉(K2) 投标报价(K3) 权 数 综合评估法(Ⅰ) 综合评估法(Ⅱ) 0.10-0.15 0.85-0.90 0.25-0.35 0.10-0.15 0.50-0.65 具体权数取值 说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取值。
综合得分计算表
附表8 投标人( ) 总分( ) 单 项 评 分 评委编号 技术标 信誉 投标报价 1 2 3 4 5 单项得分Pi 权数Ki Ki Pi 说明: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技术标单项得分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7)之和。
4、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技术标和信誉及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7)之和。
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进入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名单表
附表9 名单 投标人 序号 1 2 32
3 33
经评审后的投标人排序表
排 序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投标人 附表10 投标报价(万元)或综合得分 第四名 说明:1、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的,填写综合得分,其他的填写投标报价(万元)。
2、如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中 标 候 选 人 表
附表11 排 序 中标候选人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基本情况数据表
附 表12 项名 称 内 容 号 1 招标项目名称 2 建设地点 3 结构类型及层数 4 建筑面积 5 招标范围 6 招标方式 7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北京时间) 8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北京时间) 9 开标地址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企业资 专业 级以上(含 级)企业; 10 质 项目经理资质 级以上(含 级)。 和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万元,是(否) 已按规定11 投标担保 提交 12 投标有效期 天 招标文件要求工期及计划 年 月 日开工, 13 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 共 日历天。 34
14 招标文件的工程质量要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 15 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16 评标办法和相关事项 主要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第___章; 商务条款要求按招标文件第___章。 按省建设厅湘建建[2007] 号文中 办法 35
投标文件审查表
附表13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项 目 投 标 人 投标函及附录、开标一览表 法人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 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函 企业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投标人工程质量 的不良记录情安全文明 市场行为 况 项目经理名称 项目经理的不工程质量 良记录安全文明 情况 市场行为 “类似工程”经历 工程获奖情况 投标报价组成情况 投标报价计算情况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委托情况 技术标组成情况 技术标实技术标封底密封情况 行暗标的 技术标是否出现投标人名称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情况(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等) 实行资格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后审的 近几年财务情况 近几年信用情况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说明: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22至26项不审查。 36
资 格 性 检 查 表
附表14 序号 项 目 投 标 人 评标委员会是否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不如实提供情况、文件、证明、资料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投标人是否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无企业法人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投标人是否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拟任项目经理)是否与资格预审时一致;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否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投标是否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是否存在瑕疵;投标人是否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 投标人其它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是否存在其它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资格性规定的情况;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实行资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 格后审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招标的 文件的条件 说明: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11至13项不审查 37
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检查表
附表15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项 目 投 标 人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是否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投标报价是否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上限值; 投标人是否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是否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是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是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是否有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 件。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表
投标人名称: 附表16 序号 1 2 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等问题的页次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算术错误修正表
投标人名附表17 序投标文件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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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中算术错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总价金额与单价金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误的页次 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 额不一致 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 1 2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不 合 格 投 标 人 名 单 表
附表18 序不合格原因 号 投标人 1 2
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
附表19 序号 1 2 3 4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略。
第三部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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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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