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型号为______________的全新车床一台。
第二条 甲方在租赁期间有权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车床生产,但应尽设备维护义务,若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由甲方自行负责,但设备租赁前就有的瑕疵除外。
第三条 机床使用费每月五千元人民币,租用费每两月一结。
第四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到期可根据甲方需要续约。
第五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第六条 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双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即告中止。
第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标的及数量
甲方向乙方出租如下商品:
1.租用电池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用电池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用电池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时间
1、起租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退租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租赁费用
1、租赁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年租赁费______元。
2、乙方提前退租时,按以下方式收取租金(_______天租金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天租金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天租金_______元人民币、半个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个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币、半年租金_______元人民币、六至八个月_______元,九至十个月租金_______元,十一至十二个月算一年租金_______元,租用时间不足整数月的,按整月计算。)
3、乙方向甲方租用电瓶时,应当把原有的旧电瓶抵押在甲方处。甲方对乙方的旧电瓶有处置权,租用结束时,甲方租给乙方的.电瓶归乙方所有,而乙方抵押在甲方处的电瓶归甲方所有。没有旧电瓶抵押的,甲方收取乙方押金_______元。
编号:
出租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维护z数码城区公共利益之精神,根据乙方生产经营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公共场地计 平方米,用作 ,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1、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为壹年;到期如乙方需用在征得甲方同意时可续租,另行签定合同。
2、乙方在签订租用 公共场地合同前,应提供办公经营方案和规定的公司有关资料,并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签订租用合同。
3、为保证该公共场地内公共设施的运行安全,在租用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内装修完毕,经数码城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如该场地内有公共设施、设备(如公共管井、阀门、电缆沟等),乙方应在施工时预留检查维修口,以方便甲方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因检查维修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可改变原定用途或转让、出租;在租用期内不能从事有关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5、合同到期后,乙方负责将该租用场地恢复原状。
6、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包括:二个月的公共场地租金人民币 元;并同时交纳首月租金和管理服务费。
7、乙方应按租用面积按月交纳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米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每月 元;租金每月每平米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每月 元;按每月实际用量交纳水电费。定于当月初十天内支付,如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甲方除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有权解除合同。
8、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则甲方如数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9、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同等有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方将属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出租与乙方使用。现根据《民法典》,签订如下合同:
一、租赁标的
坐落于 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甲方的上述房屋,用于宾馆住宿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期为 5年。
四、租金标准及给付方式
第一年租金标准为800000.00元/年,以后每年按20000.00元/年递增。
第一年租金于甲方按约定将房屋移交乙方当日付清(已交定金可冲抵租金),自此计算租期。第二、三年、四年、五年租金须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当年度租金。
五、其他费用的收缴
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脑网络费用,由乙方自行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
六、成约定金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成约定金100000.00元:
甲方承诺,在甲方与前租户的租赁期限届满后 日内,确保前租户将租赁房屋腾退,甲方将租赁房屋及室内装修、设施设备(即前租户在租赁期间所做装修、添置的设施设备须完好无损)移交乙方,将水、电、天然气、宽带网络立户过户至甲方名下。
如甲方未能实现承诺,则返还乙方双倍定金,本合同解除。
如甲方实现了承诺,乙方须履行本合同,定金转化为租金。否则,定金归甲方所有,本合同解除。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具备履约条件后,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前述证照无法办理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将已交定金退还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转租房屋,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不变。
八、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
2.因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未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3.如因房屋被征收征用以及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互不构成违约,互不补偿。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除赔偿未违约方经济损失外,另赔偿未违约方违约金100000.00元。
十、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
十一、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商不成,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 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5.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6. 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7. 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 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第二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 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 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7. 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 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 保证金
1.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2. 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3.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条 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 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
2. 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
3. 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车期限 甲方将 牌车 辆,车牌号码 从 年 月 日 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时止收回,租赁期共 年 个月 天 时,交付地点: 第二条:租金、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 元,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 %,即 元,向甲方交保证定金,于接收车辆时付清。 3.乙方租车在三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甲方交纳租金的 %的违约金。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超出 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 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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