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县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当前我县在市容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实行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行为,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当场处50元罚款,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的,处200元罚款;乱贴小广告的,一律停机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
二、严禁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规定。凡不履行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店外经营、作业,违者依法查封、扣押经营工具和物品,处20xx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揽工活动,违者依法查封、扣押经营工具和物品,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违者赔偿损失,处20xx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道设置踏步、户外宣传点等设施的,处20xx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拖离现场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违者依法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者依法暂扣运输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禁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上路,撒漏飞扬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xx元罚款。
七、严禁建设工地未按规定围挡作业,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处20xx元罚款;严禁车辆出入工地污染道路,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处20xx元罚款。
八、严禁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违者一律依法拆除,并依法追究施工单位、个人责任。
九、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者一律依法拆除,并处20xx元罚款;严禁违规设置户外招牌,违者一律依法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十、严禁擅自砍伐树木、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违者赔偿损失,依法处5000元以下罚款。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赔偿损失,依法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凡阻碍、妨害本通告实施的,由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xx年8月28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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