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男,汉族,1959年10月_日生,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事处西尧头村36号。 电话:-
被申请人:___,男,汉族,1966年10月_日生, 住址:周至县富仁乡__村__组,
电话:0
申请事项:
1、对陕A/___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进行鉴定;
2、对陕A/___小型普通客车在维修期间申请人租用同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__年8月30日6时许,被告___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东风牌自卸车)沿富仁乡建兴村五组生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渭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___驾驶的陕A/___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申请人李__)相撞,致___及乘坐人___受伤,车辆受损。
20__年_月__日,周至县交警支队出具公交认定
【20__】第0__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认定“___驾驶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___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客货混装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造成陕A___小型普通客车基本报废。
现申请人向人民提起诉讼,为明确其车辆各项经济损失金额,申请人向人民申请司法鉴定,望人民予以准许。
此致
周至县人民
申请人:
20__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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