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1、1加强维护安全防护装置,保持所有设备设施上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有效、灵敏可靠。
1、2确保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人身和设备设施财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2、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压力、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带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灭火装置(消防器材),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避雷
防护装置等。
2、2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可靠。
3、责任部门
3、1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定期检测、正确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3、2各使用部门负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
3、3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管理分工
4、1、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装置等),均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
4、1、2凡属厂级的安全保护装置(如:灭火装置(消防器材),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避雷防护装置等),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管理。
4、1、3凡属工艺过程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各制造部负责管理。
4、1、4凡生产区域中的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管理。
4、1、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
4、2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4、2、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除专门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4、2、2各种安全装置由生产管理部建立档案,其维护保养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中,定期检修。
4、2、3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检验,并将检查、检验情况载入档案。
4、2、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若确有必要拆除,须由车间(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生产、安全副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4、2、5凡经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过实验合格,报经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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