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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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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人。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提前    日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求,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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