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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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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房屋的定金、首付款、税费、银行贷款等)的,每逾期一日需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房屋总价(甲、乙双方购买标的房屋的合同总价)的    %作为违约金。 

  11.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隐匿标的房屋的收益的,需按照所隐匿的金额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将所隐匿金额的    %分给对方。 

  11.3 乙方保证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房屋出租、抵押、出售,乙方保证在合作期间标的房屋不被司法查封或者司法拍卖,否则乙方需按照房屋被出售或者司法查封或者司法拍卖时的市场价(如系出售则以出售价为准)的    %赔偿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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