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提供担保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申请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贵院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财产);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与保全财产等价值的货币作为担保,请求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敬礼!
x人民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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