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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尚车旅游网

  申 请 人:于,女,19x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通讯地址:

  被申请人:xx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吴,

  地  址:xx市东路号第二行政中心

  申请人于认为xx市环境保护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要求该局限期按照申请人要求作出书面答复并要求赔偿申请人邮寄费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厅于20xx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5月4日向我厅提交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xx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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