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
X事务所接受X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处理纠纷事宜,根据调查确认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以下正文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