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中,附有义务的赠与要求受赠人在接受财产后履行约定的义务。这是赠与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应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要求受赠人承担义务,不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但在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
拓展延伸
有偿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无偿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比较两种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权利义务
有偿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无偿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和权利义务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有偿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或履行一定的义务,以获得赠与人的财产转让。这种合同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双方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而无偿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则是指赠与人无需获得任何回报,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较弱,因为受赠人无需履行任何义务。然而,赠与人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例如保留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双方在选择合同类型时应考虑法律效力和权利义务的差异。
结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赠与合同中的附义务问题。根据该条款,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并附加了一定的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与此相反,如果赠与附带的条件是为了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而不是由受赠人承担的义务,则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有偿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和无偿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和权利义务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双方在选择合同类型时应考虑这些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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