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相关问题。根据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12个月,监视居住不能超过6个月。并且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程序,期限届满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
《中华男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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