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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是否构成犯罪?扣多少分?

来源:尚车旅游网

一、交通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扣12分,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按受理交通事故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条件:基本罪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主观方面为过失,若他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共犯,逃逸过程中再次伤人可能构成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一、交通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扣多少分

交通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扣12分。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同时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5.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7.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死亡赔偿标准是死亡赔偿金根据受理交通事故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会一岁减少一年,超过七十五周岁的,按照五年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条件

1.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结语

交通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扣12分,同时要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根据受理交通事故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条件包括:符合基本罪构成要件、具有因果关系、主观方面为过失,以及可能构成其他罪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犯也会受到相应处罚。对于放任他人安全导致再次伤害的情况,可能构成其他罪行并受到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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