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应该被尊重,不得阻碍其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包括试用期内员工离职。新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新人群体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此外,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且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一系列必备条款。
法律分析
新员工入职两天就要离职的,应该是尊重员工的决定,不得进行阻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新人群体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就离职,主要原因是公司在招聘时新员工已经对公司有一种期望,当新员工进入公司工作后发现,期望与现实有很大距离。这个时候新员工通常会处于矛盾状态,努力调整自己心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中同时萌生退意,如果公司没有及时洞察新员工的内心世界,经过一个阶段的思想斗争,有些新员工就会在试用期内离职。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结语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应尊重其决定,不得阻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