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刑婚内法理论,夫妻性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干涉时间、地点、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未开始共同生活或感情破裂分居期间,一方强行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这是因为夫妻生活需要有实质,而此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这些情况下,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无本质区别。
法律分析
一、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吗
按我国刑婚内法理论通说,“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
第二,夫妻生活中,确有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虽然强制方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是犯罪。受强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之诉。
第三,一方违背配偶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严重,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什么情况下婚内强奸定强奸罪
但“婚内强奸”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徐松林教授介绍说,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
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之所以应当认定上述两种情形构成强奸,主要因为夫妻生活不仅要有“形式”(领取结婚证)、也要有“实质”(共同生活)。虽然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情况下,婚内强奸不被视为强奸罪。这是因为婚姻关系中的性行为被视为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然而,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且造成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行为,如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此外,如果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已经分居且正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强奸罪。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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