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考虑因素包括绝育、生活时间长、不利环境、其他子女、健康问题、祖父母照顾、子女意见等。在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父母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分析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拓展延伸
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问题
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法律议题。在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福祉和权益成为首要考虑。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权决定了孩子居住的地点和与哪个父母共同生活,而监护权涉及父母对孩子的照顾和决策权。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父母的能力和意愿以及法律的规定。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达成共识、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或者在必要时寻求的裁决。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起草协议和代表当事人出庭。综上所述,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孩子的福祉得到妥善保护。
结语
在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问题时,我们必须始终以保护孩子的利益为首要考虑。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的能力和意愿、孩子的最佳利益以及法律的规定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通过协商、调解或裁决等方式解决争议,律师专业人士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协议和代表当事人出庭等支持。确保孩子的福祉得到妥善保护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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