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现场管理制度
目录:一、商户入场管理
二、商品管理
三、运营管理
四、人员管理
五、联营商品结算制度
六、商户退场管理
七、合同管理制度
八、保证金制度
九、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办法
为了保障商场有秩序经营,促进商场及经营业户共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户入场管理
1、商户入场需具备相关行业的经营资质和条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信材料,不得有伪造、欺瞒行为。
2、商户须认同商城的经营理念和营销策略,严格遵守商城的各项制度,能够保持持续热忱经营。
3、商户签署入场协议后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权利的保障。
4、商铺、专柜装修需服从商场的统一规划,装修方案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5、实施装修、改造工程应选用专业的装修队伍和符合要求的装修材料,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6、商户入场应配置足够的营业人员和运营设施,营业人员须经商城的考1
核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并受商场及商户双重管辖,费用由商户承担。
7、商户应服从商城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商场的要求入场装修、上货,统一时间开业经营。
8、商户入场应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组织商品入场,货源要充足,结构合理,保证质量。
二、商品管理
1、商品进场需经商场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经由指定的货物通道进场,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拒绝入场。
2、商户自行管理商品,建立商品进销存明细账,商品缺损由商户自行承担。
3、商品陈列应做到充实丰满、分门别类、主次分明、工整清洁。
4、商户应积极调整优化库存商品结构,畅销商品不准出现脱销断档,滞销商品应及时调整下架。
5、商户应对库存商品及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投保,未投保商品及资产发生意外损失,由商户自负。
6、商场有权对商户库存商品及账簿进行查验,发现问题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7、商户经营商品以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为限,不得随意变更、超越,变更或新增经营品项须递交书面申请,经商场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经营。
8、所经营商品必须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商场的规定,不得经营仿冒、伪劣、违禁商品以及侵害他人代理权或专利权的商品,不得涂改、伪造商品质量证明等商品信息蒙混入场销售。
9、商户应保证商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与顾客约定实行商品“三包”,即包修理、包退货、包换货。
10、商户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商场对商品的抽检工作,并承担相关2
11、商户在商场的指导下自主确定商品价格,要合理公道,符合国家物价政策。
12、商品零售价不得明显高于同城其他商场和市场价格,区域代理商品在其他商场特价销售或进行其他促销活动的,在本商场内需同步进行。
13、联营商户应按约定参加商场会员制活动,会员差价由商场与商户约定分摊。
14、商户应积极配合商城统一组织的降价促销活动,不得推诿拒绝,涉及费用的分担双方事先协商。商户自行组织的促销活动,费用由商户自理。
15、顾客因商品质量或符合其他退货条件要求退换货时,应经商场客服部门负责人签字许可后,由商场服务总台协同办理退换货手续,不得私下进行退换货,严禁恶意利用退货政策调整销售额。
16、退回的问题商品以及超过使用时效或者未达标准等级的商品应及时办理退场,不得再次以合格品进行销售,仍具有使用价值需进行折价处理的,应注明“处理品”字样,并在顾客购买时给予明示。
17、联营商户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办理商品退场时,需填写商品退场单,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及退场原因等事项,报商场主管部门审批后,经货物通道由防损部门查验方可退场,无正当理由禁止商品退场。
三、运营管理
1、商户须遵守商城规定的营业时间,除商城统一规定或经商场批准外,商户不得迟到、早退或停止营业。
2、不得占用商场公用场地,覆盖或占用商场公共设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公共场所张贴、悬挂广告、宣传画等。
3、商户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商场提供的各项设施,如发现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商场,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商户承担。
4、商户对店内装潢、设备如需变更、整修维护、增加或移动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取得商场同意后方可实施,其费用概由商户承担。实施期间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完工时由商场检查认可后方可继续经营。
5、商户须服从商场因经营结构和布局变动所作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私设店面标牌及调整店内格局。
6、如因商户代理人或营业人员的行为造成商场结构、设备及其它财物或商场其它专柜蒙受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7、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商场许可,商户不得擅自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或店铺、专柜转让转租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以及参与其它有损商场权益的事宜,否则以违约论处,且商场有权终止合同。
8、联营商户严禁擅自收银、截留销货款或将销售转移至商场以外进行,一经查实以违约论处,且商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9、不得利用店铺或专柜进行非法或违规经营,否则商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所造成的损失由商户承担;并以违约论处,且商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10、严禁商户间串货,拆借商品,一经发现以违约处理。
11、商户进行店外促销公告、产品推广等宣传,需报经商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进行具有欺骗性、误导性和有损商场及其他经营商户利益的宣传。
12、商场负责统一制作店外宣传广告和美工工作,费用由用户承担。
13、严禁以任何方式贿赂商场工作人员,商场工作人员也不得收受商户任何形式的贿赂。
14、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杜绝不正当降价、虚假宣传、诋毁他人商誉、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任何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
15、严格遵守《商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灾害工作,保障商场及顾客财产安全。
16、严格遵守《商场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责任区域卫生、整洁、清洁。
17、诚信公约
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杜绝售假抵制伪劣
价格公道质量取胜
商场经营诚信为本
四、人员管理
1、商户应配备足够的营业人员,费用自担,营业人员须事先经甲方面试、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服从商城统一的行政管理,未经商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营业人员;
2、商户营业人员应穿着商城统一的制服、佩戴识别证,所需费用由商户承担。
3、商户营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的服务礼仪,不得与顾客争吵;不得在商场内拉客、抢客;不得误导、欺骗顾客;不得诋毁商场内销售的其他商品;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商场内其他商户的利益;
4、营业人员须自觉遵守商城《员工行为准则》及商场的其他规定,如有违纪行为,商场有权处罚当事人并要求商户撤换该人员。对因商户营业人员的行为影响商场信誉或权益的,商户负连带责任。
5、办理营业员进场需缴纳保证金,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罚款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罚款需另行补交;营业员退场,退还保证金余额。
五、联营商品结算制度
1、联营商户经营采取由商场统一收款、统一结算。
2、每月按商户销售额及合同约定比例计算商场利润留成从结算款中扣除,商户销售额包括:在经营场所内出售各种商品的收入;收取的各种服务费、咨5
询费收入及经营所得的其他收入;
3、商户应积极完成合同约定的保底销售指标,对指标超额部分适用对应级别扣率;当月未完成保底销售,延期3个月补齐,逾期仍未补齐,则按指标额全额计收商场留存利润;
4、商户结算需提供适应税率的增值税,并严格遵守国家对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不得借用、冒用他人的增值税,或使用假。
5、商户结算前需支付相关费用或办理帐扣手续。
6、商场每月5—20日为上月销售货款结算期,经过对账确认无误后,商场在扣除提成及相关费用后给予结算。
7、商户因商品质量或服务导致的民事诉讼、重大质量纠纷,以及商户自身有严重违纪、违约行为时,商场有权中止其货款的结算。
8、结算采取支票、汇兑的方式,不支付现金。
9、以商场POS系统记录的实际销售额作为结算依据,订单不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任何形式伪造销售数据,骗取销售奖励。
10、商户离场,最后一个月的货款延期三个月结清,如期限内无客户索赔、投诉等商品问题回馈时,给予结清。
六、商户退场管理
1、合同期满未再续约或因违反合同约定经商场单方终止合同,商户应于合同期满或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3日内负责将商品撤离现场,将铺位或专柜及商场提供的设施、设备等以良好、整洁、适租的状态交还商场,如发生损坏应支付相应的赔偿。
2、铺位或专柜交还时,商铺、专柜装修等不可拆除设施的处置权归商场所有,商户不得随意拆除,若要求恢复原承租状态的,应予以恢复;
3、商户应于合同终止日立即清偿各项费用,未及时清缴者,商场将直接从保证金或最后一个月的货款中扣除,仍不足以扣除的,商场可对其商品行使6
留置权,并依法追诉。
4、商户退场需由商管部、工程部及财务部等相关责任部门签字确认方可退场。
5、商户退场后,对其已出售的商品仍保留售后相关责任。
6、商户退场自离场交接日起90日内,如无客户索赔、投诉等商品问题回馈,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结清全部货款,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七、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生效。商场招商部门对业户的资质进行检查验证,合格业户可签署经营合同,自合同签署日,相关权利及义务生效。
2、合同期满,商户如需续约,须在协议期满3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签订新的协议,若未于期限内提出续约申请,则协议自行终止。
3、商户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商场同意后方能撤柜。若未经商场同意而擅自撤柜或停止经营,须自撤柜或停止经营之日起至协议期满之日,按协议规定的保底利润分成方法赔偿。
4、商户如违反协议的责任条款,除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商场有权单方面强制终止协议;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合同自行终止;
5、合同中有关条款经双方协议变更或无效,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6、合同终止,相关违约条款继续有效至履约日。
7、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场,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8、凡因执行合同有关事宜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商场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保证商城售服质量,确保商城长期稳7
健发展,在商户签订合同时需向商场缴纳商品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管理保证金、物业保证金,上述项目合计并收。
2、保证金退还方式:合同履行期满商户撤离商城,双方办理完毕交接手续三个月后,如无客户索赔、投诉等问题,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及欠缴费用,保证金予以退还,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3、对商户有违反合同以及商城管理制度的违约行为,商场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罚款及损失赔偿金,商户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罚款及损失赔偿金的,需另行补交。
九、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办法
为保障本规定的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商场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罚金及终止合同等办法。
1、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场资格,一经发现立即终止签约,并永久不再招用。
2、不服从商场统一进场安排,或未按约定时间开业,经警告无效的,终止合约,并不在退还履约保证金。
3、货源准备不充足,装饰、装修不符合要求,经通知限期整改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终止合约,并不在退还履约保证金。
4、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商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当事人应承担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违约金:
(1)违反本制度二、7条的规定随意变更、超越经营范围。
(2)违反本制度二、8条的规定经营伪劣、仿冒、违禁及侵害他人代理权、专利权的商品,以及涂改、伪造商品质量证明等商品信息蒙混入场销售商品。
(3)违反本制度三、1条的规定无故连续停止营业超过3天。
(4)违反本制度三、7条的规定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或店铺转让转租8
于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该店铺。
(5)违反本制度三、9条的规定利用商场场地进行非法、违规经营。
(6)违反本制度五、4条的规定提供使用虚假增值税。
(7)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被消费者投诉,在一个月内累计达3次。
(8)商户行为给商场造成恶劣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被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公告批评或处罚。
(9)以任何形式贿赂商场工作人员。
5、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通过非正常销售等行为伪造销售数据,骗取销售奖励的。
(2)未按时补交保证金的。执行处罚不免除补交保证金的责任。
(3)未经工作人员检验,私自携带商品进场。
(4)对商品滞销、脱销现象限期整改执行不力的。
(5)退回的问题商品以及超过使用时效或者未达标准等级的商品未做及时退场或未注明“处理品”字样仍按合格品进行销售的。
(6)因质量问题、售服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未妥善处理的,以及相同性质的质量问题、售服问题虽妥善处理但屡次发生或因商户故意造成的。
(6)商户之间串货、拆借商品。
(7)不配合国家监管部门及商场进行商品检验的
(8)未经商场许可随意聘用、更换营业人员的。
(9)商家工作人员不接受商场的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商场规定,且拒不更正的。该处罚不免除对当事人按照《员工行为准则》的处罚。
(10)违规占用商场公用场地,随意陈列商品,张贴、悬挂广告、标语的。
(11)未取得商场批准私自对店内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
(12)不服从甲方的统一规划,私自调整店内布局和更换店面标识的。
(13)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或已经妨害其他商户经营,经制止未及时9
停止其行为的。
(14)未经商场同意,进行店外促销公告、产品推广宣传等具有欺骗性、误导性,有损商场及其他商户利益的行为。
6、商品售价及服务收费高于其他商场10%(含)以上的,责令调价未执行的,处商品售价5倍且不低于200元的罚款。
7、擅自收银、截留货款或将交易转移至商场以外进行,处交易金额10倍且不低于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终止合同。
8、乙方违约支付违约金,不免除其对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9、商户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商场安全、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适用《商场安全管理制度》、《商场卫生管理制度》中的相关处理办法。
十、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本规定触及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归商场运营部。
商场运营部
20__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