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采购招投标文件范本
机电产品采购招投标文件范本(投标人须知)
目 录
一、说 明
1.资金来源
2.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6.招标文件的澄清
7.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书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9.投标书构成
10.投标书格式
11.投标报价
12.投标货币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投标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7.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四、投标书的递交
18.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9.投标截止日期
20.迟交的投标书
21.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3.投标书的澄清及与招标机构和买方的联系
24.投标书的初审
25.转换为单一货币
26.投标书的评价
27.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8.与招标机构和买方接触
六、授予合同
29.资格后审
30.合同授予标准
31.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2.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3.中标通知书
34.签订合同
35.履约保证金
七、投标资料表
一、说 明
1. 资金来源
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业主(或借款人)已获得一笔“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资
金/贷款,用于支付“投标资料表”中所述项目的费用,业主(或借款人)计划将
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合格款项。
2. 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招标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和授权从事机电产品国
际招标业务的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
2.2 a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目共和国国内或是与中华人目共和国有
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的投标人均可投标。
b.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买方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
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联系。
c.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按照商业法运作并独立于买方和招标机构的投
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2条规定的合格来源国,
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款所述的“来源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所述
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
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
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
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除了本招标邀
请以外,招标文件还包括:
a.投标人须知及投标资料表
b.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c.合同条款及资料表
d.合同格式
e.附件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规格偏离表
(6)投标保证金格式
(7)履约保证金格式
(8)法人授权书格式
(9)资格证明文件
(10)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 (11)信用证样本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
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因为没有实质上响应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
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用电报(以下提到
电报均包括电传、传真)通知招标机构或买方,招标机构或买方对其在“投标
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
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
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
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电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
具有约束力。
7.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
机构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 投标书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或买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
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阶支持文件和印制的
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
本,在解释投标书时以翻译本为难。
9. 投标书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下列部分:
a.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报价表;
b.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l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
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c.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
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d.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书格式
10.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
货物、货物简介、来源、数量及价格。
10.2 投标书将分为以下二组:
A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的货物:
(1)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国制造;
(2)所有其他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供货并已并纳所有进口有关税费。
B组: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10.3 为了便于招标机构进行以上分类,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应组别
的投标报价表,如果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表不是相应组别的投标报价表,
其投标书不会被拒绝,但是招标机构将把其投标书归入相应类别的投标组别中。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适用时)和
总价。
ll.2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a.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的货物:
(1)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工厂交货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
货价),包括对以下(a)、(b)两项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销售税
和其他税:
(a)报出厂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或
(b)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以前从国外进口的货物。
(2)如果授予合同,将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销售税和其他税。
(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
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4)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b.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指定目的港的到岸价(CIF)或“运费、
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
报价时投标人可以选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或是其他买方同意的交
能工具进行运输。同样,投标人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买方同意的其
他合格来源国取得保险服务。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离岸价(FOB),或适用时“货交承运人
价”(FCA)
(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成本运费价”(CFR),或适用时报运
费付至目的港价(CPT)。
(4)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
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5)“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
11.3 出厂价(ExW)、到岸价(CIF)和“运费、保险付至……”价(CIP)等术语,应根据
巴黎国际商会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能则(In—cotenn)的规
定来解释。
11.4 投标人根据上述投标人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
方便招标机构和买方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
合同的权力。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
变更。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4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书将作为
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应用以下货币报价;
a.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该用
人民币报价;
b.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用任何“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
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营体,则
联营本各方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联营体协议并注
明主办人。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来自投标
人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a.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
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b.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c.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
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
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
和数据,包括:
a.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b.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期间正常、连续地使用所
需的完整的备件和特种工具等清单,包括备件和特种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
格。
c.逐条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进行评议,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的技
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4.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3(b)时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
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
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买方满意。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9条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的投标
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
标机构和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7条的规
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
一种形式:
(a)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
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
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或
(b)银行本票、保兑支票和现金。
15.4 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
按投标人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6条的规定投标有效期后三十
(30)天内原额退还。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投标人
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a.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b.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第24.2条规定接受对错
误的修正;
(2)按投标人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
16.1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投标书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资料表”
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
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电报)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
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
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书,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
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