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移转既是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就必以债权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债的发生是指原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便产生债的关系。债的移转就其受让人来说,因也是在自己原不享有债权或不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而新取得债权或承担债务,因此也可以说是参加了债务,但该债权债务并非新发生的,而是原来就已存在的。所以依债的移转而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可称为债的继受主体,而非债的原始主体。
一、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哪些?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
二、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原债权人参加诉讼
一般情况下,原债权人不需要参加。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推出异议的,可以通知原债权人参加诉讼。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成立并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受让人与债务人建立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转让后的诉讼的原被告只能是受让人与债务人,原债权人不具有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诉讼的当事人除了原被告之外,还有诉讼第三人,即在诉讼中主张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人。如果原债权人觉得这个诉讼侵犯了他的利益,或者原被告、觉得原债权人对诉讼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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