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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和转让承兑汇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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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是有效实现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信用、结算、融投资功能的方式。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日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转让限制包括出票人禁止转让、完整转让、无条件背书、委托收款和拒绝承兑的限制。背书转让违反限制规定的,背书人需承担汇票责任。

法律分析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是指由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后并将票据转让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实现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投资功能一种有效手段。

一、转让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二、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结语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是实现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信用、结算、融投资功能的有效手段。背书转让通常在票据背面进行,背书人签章并记载日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转让限制包括不得转让、完整转让、无条件背书等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的,被背书人可代替背书人行使权利。拒绝承兑或付款超期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人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三条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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