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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察院批捕了啥意思?

来源:尚车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含义和程序。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被批捕人发生了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时间上有一定要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分析

检察院批准逮捕是什么意思呢?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检察院批捕意味着:

1、有证据证明被批捕人发生了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2、被批捕的人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4、犯罪嫌疑人将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拘留所度日。

二、检察院批捕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检察院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人或单位进行逮捕和提起公诉的行为。其中,“批捕”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和起诉的决定,而“起诉”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察。而检察院批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标志着案件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批捕并不等同于法院的“受理”。法院只有在收到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材料后,才能对该案件进行受理,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进行审判。因此,检察院批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但并不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标志。

结语

检察院批准逮捕意味着有证据证明被批捕人可能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需长时间羁押。检察院需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日。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四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羁押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刑事诉讼法(2018-10-26)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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