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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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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及其关系。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依据其意愿所执行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相互间的关系以及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等分类。民事行为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

法律分析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依据其意愿所执行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活律效力,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过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导致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消灭。所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是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如下: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5、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三、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民事行为效力包括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1、有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方可有效。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认),要么走向无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无效;在有效或无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力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走向无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行为时是行为能力,但过一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行为能力,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经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本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

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撤消就认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不能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就认为其他撤消权也不能行使;

可撤销合同本身从一开始就有效,但如果撤消后自始无效;

合同撤消后产生的后果和宣告无效的后果相同

4、无效的民事行为

即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类型

(1)主体不适格,如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通谋虚假表示行为无效。

(3)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违法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拓展延伸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效力分类是民事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类,它主要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以及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根据该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三类: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和终止要件。

首先,成立要件是指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法律事实和条件。例如,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法的合同格式以及合同中所包含的标的等。

其次,生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条件。例如,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等。

最后,终止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结束的条件。例如,合同的终止要件包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解除后的救济措施等。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效力分类是民事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分类,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结语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其中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根据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民事行为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种分类。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2-24)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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