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将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扩大保障对象和认定范围,并调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增发40%。工伤保险适用对象将扩大至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工伤补助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提供不同的金额补助。
法律分析
2018年6月1日开始,江苏省将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不但扩大了保障对象和认定范围,而且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进行了调整,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江苏省工伤保险适用对象:
目前江苏省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办法实施后,这个群体范围将扩大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职工)。
江苏省工伤保险补助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拓展延伸
江苏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及申请流程
江苏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及申请流程涵盖了对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经济赔偿。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申请赔偿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首先,受伤者应及时就医并报告所在单位,单位应立即报告工伤事故。接下来,受伤者需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伤鉴定书等。单位将协助受伤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并协助受伤者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进行赔付。整个申请流程需要受伤者、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密切合作,以确保受伤者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赔偿。
结语
江苏省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将为更多群体提供保障,扩大了保障对象和认定范围。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为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提供更多的补助。在申请赔偿方面,受伤者、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紧密合作,确保受伤者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赔偿。这一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保障水平的提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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