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打击传销工作报告制度
一、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打击传销各项工作部署,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保证社区和各协作部门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特制定本制度。
二、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传销案源,应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派出所汇报,进行登记备案,并派专人协助工商局、公案局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社区对于群众举报和投诉的情况要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派出所进行汇报,做好登记备案,并派专人协助工商局、公案局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四、社区在配合工商局、公案局传销端窝挖点行动结束的次日,应及时将工作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总结并进行备案。
五、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打击传销信息报送制度
1、各社区打击传销负责人要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各社区应及时将传销信息、传销线索上报辖区工商所、派出所,以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本地区传销动态,并将有用信息和线索上报上级部门。紧急情况当即上报。
2、信息工作要紧密结合打击传销工作特点,围绕打击传销中心工作以及当前打击传销工作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开展。
3、所报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反映当前社区(村)打击传销工作情况。信息内容务求真实、全面、客观,具有典型性并能反映工作的动态发展。
4、保证信息质量,要求文字精练、数字准确、事实清楚、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社区(村)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社区打击传销及
创建无传销社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为巩固打击传销工作成果,建立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各社区打击传销负责人员在打击传销及创建无传销社区工作中,要各负其责、恪尽职守、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2、凡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失误,一经核实,立即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凡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4、对瞒报、漏报或日常工作检查中不到位,导致传销活动不能及时发现的,依据《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社区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打击传销及创建无传销社区
工作协作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区与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及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简称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市打击传销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工商局、公安局及社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工商局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
(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利通一分局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时,需要公安分局配合的,公安分局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以下传销行为:
(一)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
(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第五条社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派发“一张联系卡”,公布社区所在地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社区委员会的打击传销举报电话,使群众能及时快速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所发现的传销活动线索。
(二)将社区内出租屋、宾馆、饭店、公众聚集场所、常住人员、外来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使社区对外来暂住人员的管理做到“四知”(即知道是什么人、在做什么工作、有什么资金来源、主要有什么活动)。
(三)通过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建立并落实定期排查制度,按月实施对社区内可疑人员和可疑场所的排查。
(四)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传销案源,应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派出所汇报,进行登记备案,并派专人协助工商局、公案局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工商局、公安局应当依法受理社区群众的传销举报,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日内开展调查。经过调查后,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并作好协作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