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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中行贿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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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贿数额的大小与刑事责任的追究,包括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情节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等。同时,行贿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应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是的,依据行贿数额的大小进行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结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贿行为的量刑,应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进行判断。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备特定情形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行贿行为,应被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于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备特定情形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应根据累计行贿数额进行处罚。对于行贿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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