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尚车旅游网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及其实际意义。江苏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70元、1600元和14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5.5元、14元和12元。最低工资立法旨在提高低收入工人的收入水平,同时缩小收入差距,消除不平等,实现共同富裕。政府的最低工资立法可能产生压缩效应和扩大效应,但主要目标是压缩收入不平等程度。

法律分析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

二、江苏最低工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省公布了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40元。南京、无锡、常州、南通、扬州、镇江、以及泰州8市并列第二,最低工资标准均为189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和盐城并列第三,最低工资标准均为172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意义

政府的最低工资立法对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有可能会同时产生压缩效应和扩大效应。但主要目标还是其压缩效应。一方面,在就业能够得以维持的情况下,最低工资立法提高了原来所获得的工资率低于最低工资的那些工人的收入水平。如果他们的工作时间仍然同过去一样,那么这些低收入者的收入显然会提高。另一方面,最低工资立法还有可能通过缩小其它低工资工人以及其它技术工人与监督管理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来压缩收入的不平等程度。这是因为,当原来处于最低工资水平之下的那些工人的工资被提高以后,企业为了维持企业内部的工资结构,可能不得不同时提高那些工资水平原来刚刚超过最低工资的那些工人的工资水平,否则的话,这些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可能受挫。总说就是提高低收入工人工资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消除不平等,达到共同富裕。

结语

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江苏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劳动者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对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意义。通过提高低收入工人的工资水平,可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共同富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