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罪须在当庭;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3、认罪的内容:
(1)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2)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一、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理幅度是多大?
当庭自愿认罪,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的表现。能当庭认罪的犯罪人,一般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在量刑时区别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同时,当庭认罪能使法庭选择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所以也应当在量刑时鼓励自愿认罪的犯罪分子。综上,对当庭自愿认罪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既有实体法的意义,又有程序法的价值。它对于促使更多的犯罪人积极认罪、悔过自新,以最小的诉讼成本侦破和审判刑事案件,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罪、坦白、自首,是三个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量刑情节。认罪与自首相比,犯罪人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其到案是被动的;与坦白相比,犯罪人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其供述也是被动的。因此,根据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对及时侦破和审判案件的作用不同,《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当庭自愿认罪的从宽幅度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相对于自首的从宽幅度(40%以下)、坦白的从宽幅度(20%以下)都要小。
二、当庭认罪量刑中包括哪些因素?
1、认罪的程度。认罪的程度是确定其从宽比例的首要因素。一般没来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和情节的,要好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槛相对稳定的,要好于时供时翻的;在侦查、起诉阶段就认罪的,要好于当庭第一认罪的。
2、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一般来说,犯罪的性质越恶劣、罪行越重的,犯罪人能勇于承认犯罪,说明其悔罪态度更为坚定,在认罪程度、悔罪表现相同的情况下,罪行越重,从宽的刑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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