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男, 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人,身份证号41088119810215。住南宁市科园大道号。
委托代理人: 莫文球 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住址:南宁市金州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1907室 邮编:530022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号
法人代表:李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41200 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受聘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负责湖南省区域的市场开拓,工资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支付。然,自20xx年7月1日始,被申请人未再支付申请人工资,虽申请人不断索要,但被申请人仍一拖再拖,截至20xx年6月31日止已拖欠申请人工资共141200元,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日-20xx年6月31日工资拖欠款合计人民币141200元。特具此申请,请求你委依法仲裁。
此呈
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x
20xx年8月20日
附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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