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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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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使用是需要进行相关证明的认定,以及土地使用证的撤销是需要相关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撤销的,那么对于撤销又需要什么样的内容,接下来就由网对于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可以有所了解。

一、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需进行地籍调查的宗地,另加20个工作日。

二、注销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应向市呈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请示;市批复同意后,以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的形式,向国有土地使用者下发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决定。

2、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汇报此项工作,提出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市同意后,以市文件的形式;向国有土地使用者下发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决定。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程序比一般登记程序要简单,主要包括三个环节: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权属审核;

3、退出登录登记。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哪些?《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已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当事人可以向市提出行政复议外,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区申请更正登记或者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还有问题随时来咨询网的相关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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