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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怎么分一级二级三级

来源:尚车旅游网

传销分级如下:
(一)层级三级不是A→B→C(消费者),而是A→B→C→D(消费者)
乍一看“层级三级不是A→B→C(消费者),而是A→B→C→D(消费者)”这个观点可能会觉得难以理解。
但是请注意A→B→C这样的组织结构中只有两级,这种形式理应属于我国《传销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单层次传销: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在这里不难发现《传销管理办法》将这种企业→传销员→消费者的模式认定为“一个层次”的单层次传销,而不是1(企业)、2(传销员)、3(消费者)的3层次传销。
同样的,《传销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多层次传销指出: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此时的多层次传销符合A→B→C→D才被认定为具有两个层次。
不过刑事规范并未完全遵循这样的层次判断,在《传销意见》的第7条第2款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也就是说,《传销管理办法》认定的单层次传销:A(企业)→B(传销员)→C(消费者)在刑法关于传销犯罪的层级认定中是两层级:A(企业)+B(传销员);而《传销管理办法》所谓的多层次传销:A(企业)→B(传销员1)→C(传销员1发展的传销员2)→D(消费者)在刑法关于传销犯罪的层级认定中才是三层级:A(企业)+B(传销员1)+C(传销员1发展的传销员2)。
简言之,虽然刑事规范将组织者、领导者所在的层级单独计算为一个层级,但是终端消费者作为最后一层,其没有下线,也就无法从下线得到所谓的以人头数量为依据的报酬(无层级返利),因此,不符合层级的规定,不算做一层。
(二)对于参与且发展了部分下线的人员来说,层级限定为返利层级,而不是发展层级
对于该部分观点“对于参与且发展了部分下线的人员来说,层级限定为返利层级,而不是发展层级”其实是上文关于层级观点论述的延续,因为层级计算时将终端消费者所在层级排除并不只是规范的体系解释所致,也是传销犯罪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如前所述,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层级返利”,也正是因为组织、领导者所在层级能够获得返利,所以《传销意见》将其作为一个层级计算,恰恰是因为终端消费者(最后一层)没有下线,无法从层级中返利,我们认为不应当将其作为层级计算。
这样看来,“对于参与且发展了部分下线的人员来说,层级限定为返利层级,而不是发展层级的观点”似乎并没有价值,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虽然,对于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这样的组织领导者而言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对于参与且发展了下线的人员而言,层级性质影响的层级数认定不同将导致罪与非罪的根本差异,特别是在仅有直推奖的传销模式中,这对于参与人员无罪认定极为关键。
比如A发起的传销活动只设置了直推奖没有间推奖,传销活动发展过程中,A发展B,B发展C,C发展D,D发展了E,其中A是传销活动的发起者,B是A发展的下线,C是B发展的下线。按照规定,B发展C有直推奖(B从C的入门费中提成),C发展D有直推奖(C从D的入门费中提成),但是B不能从C发展D或者D发展E中提成,C不能从D发展E中提成。
对于整个传销活动或者对于发起者A而言,因为形成了A→B→C→D→E(终端消费者)的四个层级,如果人数满足30人,其他构成要件符合的话,对于发起者A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合适的。
但是对于参与者B而言,不能因为发展关系径行认定其组织行为构建了三级以上的层级下线。虽然B→C→D→E(终端消费者)在形式上似乎满足了三层级的要求,但是B并未从D、E的入门费中获利,也即此时的返利层级仅为B、C两级,D、E的加入并未给B提供返利,因此即使C与D,D与E之间具有发展关系,形成了层级,但是对于B而言并无返利,对于B而言并无刑法意义。
这种只有直推奖的情形下,参与者B只有B、C两个层级,因此B不满足传销犯罪的三层级而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概言之,在仅有“直推奖”的传销组织中,所有的参与者都无法满足三层的构成要件要求,因而均具有出罪的可能性。反之,在设计有“间推奖”的传销组织中,参与者可能因为发展下线三个以上层级且满足30人而构罪。
同样的,在有些传销组织的规则设定中,虽然不是只有“直推奖”,但是具有“超越”现象,也即当甲所发展某一下线乙的业务额超过一定数量后,乙及其所发展下线的业务量将不再计算为甲的返利依据,此时也中断了乙与甲的返利关系,则不能再将乙及其下线发展的下线计算为甲的下线。
传销犯罪中的层级应当是返利层级,对于整体的层级计算应当排除终端消费者这一层,对于参与者而言不能单纯按照发展层级来确定,而是应当按照获得返利的层级来认定。特别注意:在仅有“直推奖”的传销活动中,所有的参与者都无法满足三层的构成要件要求,因而均具有出罪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 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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