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